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贵政办发〔2015〕40号
颁布日期:2015-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3日

贵港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项目交易管理,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招标投标效率,进一步规范建设市场行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根据《贵港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合理定价随机抽取定标法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选承包商制度是指对拟承接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项目的企业进行公开招标,通过招标确定进入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的企业,在具体项目招标时,由名录内的企业进行竞标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的招标、录用、使用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的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项目是指财政投资项目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市政公用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工程等类别施工项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与工程有关服务项目。

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对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进行调整的,前款所列的标准按最新的标准自动调整。

第四条各部门职责及分工。市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制订本行业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入围资格条件、评选标准及预选承包商入库方案;负责修订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按规定如实填写履约评价信息;对具体项目竞标活动进行监督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预选承包商的招标工作,根据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预选承包商入库方案及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预选承包商招标的会议纪要,编制预选承包商招标文件,送市公管办审查,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预选承包商候选人,经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专业及类别组建预选承包商名录库,并报市公管办备案;负责汇总预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信息、建立健全名录档案资料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公管办对预选承包商的招标、使用及遴选等程序实施综合监督、协调及指导,对各职能部门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名录实行分类管理。设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等类别,各类别按专业、资质等级和承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为若干组。

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当增加或调整其他类别的承包商名录。

第六条凡申请进入名录的机构或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证书或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三)已在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或已办理建筑业企业诚信信息库入库手续;

(四)申请入围时没有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

(五)申请进入名录前3年内单位、企业或机构法定代表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六)如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有信用评价考核管理办法的,应达到相应信用等级条件。

第七条招标评审内容主要对承包商的社会信誉、技术力量、税收贡献、管理能力、企业业绩等指标,按规定细则进行分值计算,根据评分排名高低,按名次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八条预选承包商实行诚信保证金制度。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中标候选承包商需先缴纳诚信保证金才能加入名录。诚信保证金是指入库承包商以交纳规定数额的资金形式,作为其参与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抽取活动的保证金。申请加入名录的承包商在获得入库批准后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由承包商和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双方签订诚信保证金协议。承包商应当从其基本账户将规定数额的保证金汇至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指定账户。

第九条预选承包商诚信保证金按每个实施周期缴交,缴交标准为工程类2万元,服务类1万元。如有违约,按有关规定扣罚,如无违约,在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条采用合理定价随机抽取定标的工程,投标人在投标时不用再提供投标保证金,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提供履约保证金。

第十一条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入围名录企业的实施周期为一年,自入围通知书发出之日起。每个实施周期结束后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预选承包商名录。招标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市财政局统一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贵港市政府采购网等有关公众媒体上发布受理申请通知,并公布招标评审条件和办法以及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方式、方法等事项;

(二)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市财政局组织招标;

(四)公示招标结果,由市财政局统一将名录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贵港市政府采购网等有关公众媒体上公布。

名录组建前,由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名录中各组别的最低录取名额。在申请加入名录某一组别的承包商中,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少于最低录取名额的,申请人可以直接进入名录;符合本规定的申请人多于最低录取名额的,按综合评分高低择优录取规定数量的预选承包商。

第十二条承包商一经提交加入名录的申请书,即为无条件遵守本规定及接受对本规定作出的修改和补充。

第十三条进入名录的承包商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

(二)认真负责地参加财政投资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合同;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五)与建设单位良好合作,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六)积极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四条每次项目完成后由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一次履约情况评价,主要评价项目完成的工期、质量以及服务态度等情况(见附件)。

每个实施周期结束前由市财政局汇总履约评价并将结果报送市公管办。预选承包商一个实施周期内综合履约评价累计2次以上被评定为不合格的清出名录库,并取消其下一个实施周期的入库资格。

第十五条承包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可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在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问题,被主管部门通报的,暂停抽签三个月;

(二)在履约期间接受有关监督部门的评分,如有不合格,情节较轻的,予以暂停抽签。视情形严重程度予以暂停其参与抽签或清出名录;

(三)服务类预选承包商中签后,在履约期间如果被项目业主、有关监督部门或评标委员会投诉,则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或整改期间再次被投诉的,视情形严重程度予以暂停其参与抽签或清出名录。

第十六条承包商在一个实施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名录;已列入名录的,给予清出名录的处理,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入库资格:

(一)在申请进入名录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因恶意拖欠民工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经有关部门认定,在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及以上等级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或因严重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达20万元以上的;

(四)因行贿、受贿、围标、串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五)承接违法建设工程业务或存在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等行为的;

(六)中标后放弃中标或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工程承包合同的;

(七)发现设计漏项、不合理而不向项目业主或财审单位报告,导致工程投资增加,未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故意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的;

(八)不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拒绝参加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十)在一个实施周期内符合报名条件而不报名申请达三次及以上的;

(十一)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中选的承包商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选的,由财政部门给予通报警告。因放弃中选而被通报警告2次的,清出名录,2年内不批准加入名录。

第十八条承包商被清除出名录后,其缺额可按综合评分结果按顺序依次递补。承包商被清出名录前已签订承包合同的业务,可继续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清出名录和递补的承包商名单由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在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等有关公众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条入围名录的企业在实施周期内要求退出的,由企业申请,经财政部门同意,报市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退出名录,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诚信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贵港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件:贵港市限额以下财政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履约评价表(暂行)

http://www.gxgg.gov.cn/news/2015-07/986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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