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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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贵政办〔2013〕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5月份以来,我市城区接连发生多起岩溶地面塌陷地质灾害,诱发原因是城区范围内大量抽取地下水引起,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市建设项目在地灾防治措施方面存在薄弱环节。为有效防治地质灾害,从源头上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采取相应的地灾防治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下放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2〕64号)等政策文件的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凡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经评估认定该区域不适合进行工程建设的、评估结果没有通过审查的,不得批准使用土地或进行工程建设。
(一)单独选址的工程建设项目、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企业投资的城市批次用地建设项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建设项目业主应该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项目立项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立项。
(三)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市总体规划、集镇规划、村屯规划和工业园区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已进行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镇规划区(含规划小区)、工业园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拟建设项目处于危险性大、中等区段的,还应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单独的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四)对经评估认定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区段,在进行评估备案后该规划区或具体的工程建设项目改变了规划区功能和用地参数的,必须按新的规划功能和用地参数等工程特点重新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五)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没有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就已经修建的工程,要坚决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防止发生地质灾害。
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
(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及地质环境条件确定。
危险性仅局限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则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进行评估;危险性的来源或影响超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则依据地质灾害种类特征,适度扩展评估范围。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以及建设项目重要性等条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共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具体标准见附件1)。
(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资质要求
凡在贵港市辖区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具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资质单位见附件4),同时要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活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执行,在进行评估时必须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相应的评估资质要对应其相应的评估权限开展评估工作。一级评估由具有地质灾害评估甲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二级评估由具有地质灾害评估甲、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三级评估由具有地质灾害评估甲、乙、丙级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四)严格实行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查备案制度。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审查权限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的专家审查、备案。
一级评估报告经贵港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初审后,交由广西地质学会组织审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案;
二级、三级评估报告由贵港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审查、备案,并将报告备案登记表抄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备查。
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统一在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国土资源局窗口受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后,方能提供备案证明给项目业主作为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用地审批等使用的凭证。
三、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管理
依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和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必须按照备案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要求,实施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必需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在同一时期进行,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其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的确定标准
2.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需要的材料
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办理流程图
4.2013年广西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质单位参考名录
2013年8月29日
贵政办[2013]103号附件1
贵政办[2013]103号附件2
贵政办[2013]103号附件3
贵政办[2013]103号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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