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政办〔2012〕3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港市2012年第三、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14日
贵港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为继续解决我市农村贫困群众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年第三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年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目标任务
按照自治区部署及下达的任务,我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共3345户。其中港北区595户、覃塘区450户、港南区100户、平南县1200户、桂平市1000户。(详见附表)。
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指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危改办及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搞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的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二)公平、公正、公开。要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不宜平均分配,要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现阳光操作,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建筑风格。
(四)统一规划、分步建设。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
(五)适当集中、节能省地。农村危房改造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要符合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建材资源,尽可能建设节能省地的新农居。
(六)最贫穷、最危险、最积极优先。农村危房改造,要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贫困户;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当调减危房改造量。
三、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的规划和设计。对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连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纳入自治区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好宅基地用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对处于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按国家抗震设防标准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村庄规划和农房设计图纸要按程序报审。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属于翻建新建住房,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农村危房改造属于对C级危房采取修缮加固的,危房改造建筑面积不受此限制。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贫困户、农村贫困无住房成年孤儿和其他贫困户以及农村贫困的优抚对象、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一是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二是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三是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四是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名村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危房原则不超过总量的50%,主要以维修加固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五是做好抗震设防设计施工,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六是各县(市、区)要将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相结合,在确定危房改造对象时,要体现对属于农村危房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的优先优惠;要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优先照顾1985年前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危房贫困家庭。
(六)时间安排
⒈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农村危房改造点多、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本次农村危房改造的项目,仍采取以经自治区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各县(市、区)要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镇(乡)、村和危房改造户,并将实施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和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具体时间要求: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三、四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⒉开工建设阶段。争取在2012年11月底逐步启动,12月底全面开工。
⒊竣工验收阶段。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对完成改造的项目,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2013年6月底前全面竣工并完成验收工作。自治区于2013年7月组织抽查验收。
四、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7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4.2万元。2012年第三、四批实施改造3345户,需投资约1.4049亿元。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⒈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内陆农村危房改造每户平均补助7500元,第三、四批3345户农村危房改造中央补助资金为2508.75万元。
⒉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对我市第三、四批3345户危房改造安排配套2342.45万元。具体安排为:
(1)自治区本级安排到农户的补助资金:按户均6000元的补助标准计,则3345户危房改造,自治区本级安排补助资金2007万元。
(2)自治区本级对县级的倾斜补助资金:对全年危房改造任务在在1500户以上的县予以倾斜支持。以危房改造规模1500户为基数,增加1—1500户、1501—3000户、3001—4500户和4501户以上的分别按每增加1户自治区给予县级配套标准的42%(即每户1100元)、50%(即每户1300元)、58%(即每户1500元)、65%(即每户1700元)予以倾斜补助,同时给予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每县10万元的倾斜补助,即:自治区支持港北区43.45万元,平南县156万元,桂平市136万元作为倾斜补助资金。以上自治区本级共安排倾斜补助资金335.45万元上。
⒊市级配套资金:2012年,市本级配套标准为1500元/户,市级配套共为501.75万元,扣除自治区代垫市为所辖县配套资金330万元,则我市本级财政需配套给三区共171.75万元,其中港北区89.25万元,港南区15万元,覃塘区67.5万元。
4.县(市、区)配套资金:县(市、区)配套标准为2600元/户,扣除自治区的倾斜支持335.45万元,则县(市、区)实际需配套534.25万元。具体如下:港北区111.25万元,港南区26万元,覃塘区117万元,平南县156万元,桂平市124万元。
市、县二级除自治区下达的工作经费补助外,也要按相应标准安排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
(三)对农户的补助标准
各县(市、区)要根据自治区确定的平均补助标准和补助资金总额制定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进行村级公示,并报市危改办、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级、县(市、区)财政要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项目经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⒈申请:经县(市、区)危改办组织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为一级(D级)危房或二级(C级)危房,且经济比较困难的贫困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⒉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申请者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村委会将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有关申请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⒊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危房改造的指标初步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初步名单和核查意见一并报送县(市、区)危改办。
⒋审批:县(市、区)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五、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⒈程序。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危改办和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⒉乡(镇)报县(市、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规划;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3);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4);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⒊县(市、区)危改办报市危改办备案材料。
(1)县(市、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配套的承诺书。
⒋市危改办报自治区危改办备案材料。
(1)县(市、区)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试点村屯规划;
(2)市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3)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配套的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⒈程序。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市、区)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⒉乡(镇)报县(市、区)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市、区)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六、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已成立贵港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分管领导担任。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
⒈贵港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和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自治区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自治区补助资金,筹措市级配套资金,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水库移民部门做好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检查、统计工作;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部门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家庭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自治区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监察、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⒉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组织领导辖区各县(市、区)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指导制定工作方案和项目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市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
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工作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各县(市、区)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市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县(市、区)要努力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共同加快项目推进。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展改革、财政、民委、民政、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扶贫、林业、水库移民、广播电视、残联、电力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要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政策扶持,援建帮建。国土资源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农户采伐自有林木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广播电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公路部门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强化监督,确保安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村危房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七、总结验收
2013年6月底前,由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组织对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进行总结验收,并形成验收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危改办。自治区危改办将于2013年7月组织抽查核验和评估验收。
附件:1.贵港市2012年第三、四批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2.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
贵政办[2012]350号附件
http://www.gxgg.gov.cn/upload/2013_01/13011415515043.doc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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