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筑特色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文号:市政〔2014〕7号
颁布日期:2014-0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城市建筑特色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城市建筑特色指导意见》已经2013年12月23日召开的市四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14日

桂林市城市建筑特色指导意见

为了高起点、高品味、高标准地做好桂林市新老城区及漓江两岸的规划设计,强化城市建筑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时代特征,塑造具有鲜明桂林特色的城市建筑形象,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则

打造桂林市作为国际旅游胜地的独特城市风貌,建筑风貌应与山水环境和历史遗存相协调,体现生态、山水、文化之融合。一要因地制宜,衬托秀丽的自然山水,二要传承历史,彰显传统的历史文化。要形成桂林独特的城市个性:要对桂林市区范围划分区域,因地制宜地进行建筑特色指导;要通过区域内特色建筑元素的多次重复形成区域特色,建筑内容与形式应统一;要明确主要片区建筑基本元素、辅助元素、细节符号,并在相关区域形成集群效应。

本指导意见旨在对历年累积的建筑设计成功经验进行梳理、归纳、丰富、深化和完善,用以指导老城提升改造、新区建设和景区保护。

二、建筑特色分区

桂林市城市风貌具有山环水抱,城景交融,文化多元,遗存厚重的特色。按照山水环境、历史遗存和城市布局划分,可将城市建筑风貌特征划分为老城区、城市新区及城市景区(具体分区参见建筑特色分区示意图)。

建筑特色分区示意图

老城区:北至桂林火车北客站,南至迎宾路口,西临万福景区、芦笛景区及临桂新区边界,东至东二环路。

城市新区:指琴潭新区、城北区、临桂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区、雁山区以及城市建成区以外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的区域。

城市景区:指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绿地。主要包括芦笛景区、万福景区、会仙景区、凤凰景区、尧山景区、桂海景区、奇峰景区、磨盘山文化休闲旅游区以及城市范围内公园绿地。

三、老城区

建筑基本元素总体统一,辅助元素、细节符号局部差异。建筑设计应注意高度和体量控制,保证主要景观视线走廊的通畅,建筑的形式、尺度与色彩应与山水环境景观及历史文化景观相协调,遵循“宜小不宜大,宜低不宜高,宜短不宜长,宜疏不宜密”的原则控制。

(一)基本元素。

1.坡顶。多层建筑必须采用全部或局部坡屋顶设计,高层建筑部分采用坡屋顶。

2.黛瓦。屋顶瓦面应以深灰色为主,严禁鲜艳色彩。

3.白墙。墙面以经久耐用的白色涂料为主要材料。

4.青砖。在历史文化街区及相邻区域可大面积使用青砖面材,其他白色墙面为主的建筑可局部点缀使用。

5.木框。临街、临桥、临山水的第一层次建筑外门窗设置深褐色木质(仿木质感)门框、窗框和构件。

(二)辅助元素。

1.吊脚楼、2.花格窗、3.青石板、4.其它。

(三)细节符号。

1.指示牌、2.墙面广告、3.墙面装饰构件、4.其它。

已经法定规划确定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及风貌协调区应按照国家文物法及相关法律、技术规范开展建筑及街区的风貌设计。

老城核心区中,“两江四湖”围合区域内建筑设计是重点。应强调建筑与自然山水环境融合,既要衬托秀丽的自然山水,又要彰显传统的历史文化。建筑应造型优美,古色古香,引人入胜,用材上乘。

临桂老城区范围建筑风貌设计可参照桂林老城区设计要点进行控制。

四、城市景区

以保护为基本原则,以风景游赏活动为主,应控制建筑体量及高度,建筑形式尤应注重与山水环境的协调融合。

(一)基本原则。

1.塑造桂林特色真山真水园林。风景园林建筑要与自然山水景观融洽和谐,相得益彰,凸显桂林山水园林特色,营造山水建筑。

2.突出传统地方特色。建筑造型及细部来源可参考桂北传统建筑等风貌特征。

3.尊重文脉,古为今用。充分体现桂林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倡导传统景观建筑设计手法在现代景观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4.具有时代特征,体现时代精神。

(二)建筑元素、特征和风格。

1.小尺度,小空间。

2.地方特色的符号语言。

3.坡顶、黛瓦、白墙、青砖、木框。

4.提倡本地特色材料运用。

(三)园林建筑规划控制要点。

1.休闲、观景、服务、使用。

2.因地制宜,凸显山水。

3.高度严控。

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9米,其他区域不得超过12米。确有需要超过高度规定的景观标志物建筑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五、城市新区

新区总体风貌在与桂林整体城市风格协调的基础上,可按新区的不同职能进行设计引导,展示鲜明的城市形象和时代特征。

(一)崭新形象。

新区建筑设计应适应世界潮流,吸纳先进科技、先进理念。

(二)传统融合。

鼓励提取桂林地方传统特色的建筑意向,融入现代元素,创造具有生命力的建筑新形式。

高层建筑应采取简洁大方的设计手法,在屋顶、墙身、入口等处可着重考虑传统元素的运用。

(三)禁止粗陋。

建筑形式强调美观、经济、实用。建筑禁止使用大面积鲜艳色彩。高层建筑禁止使用大面积玻璃幕墙及劣质面砖外墙。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二)桂林市辖十二县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三)桂林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相关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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