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政办〔2009〕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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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2009〕2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ОО九年三月四日
桂林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福州、武汉和北京接连发生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建筑等重特大火灾事故,为了吸取这些火灾事故教训,大力整治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防止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公通字〔2009〕7号)和公安部《关于集中力量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公传发〔2009〕3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公安部近期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以降低火灾总量、减少火灾亡人数量、维护火灾形势持续稳定为目标,全面排查、集中整治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火灾隐患,切实改善全市消防安全条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事故,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国“两会”召开和建国60周年大庆等重要活动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黄济贤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褚民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规建委、市文化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本辖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三、专项整治的时间、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专项整治的时间:
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4月20日;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009年3月1日至7月31日。
(二)专项整治的范围: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
3.酒吧、咖啡厅和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等餐饮场所。
4.网吧、游艺场所。
5.洗浴馆、保龄球馆、旱冰场、健身房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6.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三)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
1.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3.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4.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运行是否正常。
5.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是否正常。
7.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8.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接入市消防远程监控网络中心。
9.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10.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1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5日前)
1.组织召开公安、建设、文化、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工作制度,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2.组织召开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会议或通过媒体发布等方式,要求辖区内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业主迅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整改。
(二)集中排查阶段(3月12日前)
1.公安、建设、文化、工商、人防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行政许可文件、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文件、人防行政许可文件等进行集中清理核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全面清理盘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底数,并全部登记造册建档。
2.在登记造册建档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照专项整治的重点内容,对本地区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排查,填写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附件3.附件4),公安消防部门同时要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三)集中整治阶段(公众聚集场所集中整治为4月20日前,高层、地下建筑集中整治为7月31日前)
各地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消防、建设、文化、工商、人防部门要按照本方案所明确的整治工作措施及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整治;对难以完成整改的,按程序提请政府挂牌督办。排查整治工作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
(四)总结验收阶段(专项整治结束前的15天)
1.全市各级要逐级组织检查验收,其中各县、区检查验收实地抽查数量不少于该县、区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总数的30%;市对各县、区检查验收实地抽查数量不少于该县区、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总数的20%。
2.对检查验收发现整治不到位、公众聚集场所仍存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地区,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抽查单位全部填写专项整治检查验收记录表(附件7),并签字存档。
3.逐级进行工作总结,对专项整治措施落实、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彰;对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严肃问责。
五、整治措施
(一)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公安消防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文化、工商部门要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
(三)对公众聚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和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立即整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四)对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五)对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六)对公众聚集场所火灾事故危险性突出,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行政拘留。
(七)对在用和在建高层、地下建筑,存在消防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的,公安消防、建设、人防等部门要依法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任务,周密谋划部署,制定刚性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把专项治理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地排查工作务必于3月12日前完成。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公安、消防、建设、安监、文化、工商、人防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的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公安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当地政府要坚决予以挂牌督办。
(三)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专项治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惩消防违法违规行为,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取缔的必须取缔。对于专项治理期间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都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要主动帮助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实现监督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地公安、建设、文化、工商、安监、消防、人防等部门要实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责任制,采取相关部门领导包县(区)、县级部门领导包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方式,层层分解落实工作责任,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部门、落实到每个岗位、落实到每个环节。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五)巩固成果,建立机制。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指导思想,认真总结专项整治中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制定、修订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要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灭火疏散演练活动,不断增强全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各县、区政府要按时向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消防支队,电话:3830843,传真:3838599,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报送有关情况和统计表,具体为:3月12日前报送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统计表,4月20日前报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统计表,4月至8月的每月20日前报送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工作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8月30日前报送高层和地下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汇总统计表。
附件:1.常见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4.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5.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6.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7.公众聚集场所及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
检查验收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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