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微企办桂林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市政办〔2012〕193号
颁布日期:2012-09-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微企办桂林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微企办《桂林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12日

桂林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市微企办2012年9月1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工作部署,推进桂林市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确保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我市的发展微型企业目标任务,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贯彻落实自治区抓大壮小扶微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发〔2012〕41号)和《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试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办〔2011〕2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对象

(一)桂林市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

(二)桂林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考核原则

微型企业发展考核工作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及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奖惩分明的原则。

三、考核内容(考核采用累积计分制,考核满分100分,设加分项)

(一)对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考核内容:

1.对发展微型企业工作高度重视,明确分管领导,确保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在本区域顺利贯彻执行(2分)。

2.成立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联络员(2分);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部署,将目标任务分解到每季度(3分)。

3.制定奖惩制度(2分),建立长效机制,将发展微型企业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2分)。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推进工作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分)。

5.县、区微型企业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年末培训人数应达到本年度发展微型企业创业者人数的80%以上(5分)。(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此项不得分)。

6.县、区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1分);年末通过评审且拨付到位的微型企业户数应达到本年度发展微型企业户数的70%以上(9分)。(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此项不得分)。

7.深入开展微型企业宣传服务活动(共17分)(宣传活动必须有照片、光盘、新闻稿件原件或复印件等,否则不计分)

(1)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大型专题宣传活动(2分);

(2)微型企业宣传应做到“六进”(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进人才交流市场、进人力资源市场、进乡镇)、“三上”(上报纸、上电视

、上网络),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创业指导和优质服务,努力为微型企业发展搭建平台(2分);

(3)在公共明显区域至少有一块永久性宣传广告牌(2分)。

(4)加大微型企业在各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网站等)的宣传力度。全年上市级新闻媒体累计至少5次(5分);上区级新闻媒体累计至少3次(6分);上国家级新闻媒体每次可加3分。

8.每年年底完成市微企办下达的新增微型企业户数和新增就业人员指标任务,每年11月15日前必须完成任务的90%以上(30分)。如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任务,此项不得分;如超额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10%以上20%以下(含20%),加5分;超额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20%以上30%以下,加8分;超额完成本年度目标任务30%以上,加10分。

9.建立长效帮扶指导机制。各县、区至少设立一个微型企业孵化园(楼)或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15分);实行定点联系微型企业工作制度,建立联系帮扶企业台账,通过帮扶指导,使辖区内已发展的微型企业存活率达95%以上(10分)。

10.创新工作方法,实施发展微型企业措施及做法得到市政府认可、在全市推广(加10分)。

(二)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考核内容:

1.加强组织领导,统一认识,明确责任,全面部署微企发展工作。(10分)

2.强化职能作用,落实微企发展工作抓实效。(50分)

(1)工商部门会同工信、财政、商务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对微型企业发展进行监管。

(2)财政部门负责筹措本级专项资金,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落实财政资金补助政策,并按当地制定的资本金补助资金具体操作办法尽快将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到位,加强对财政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管。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

(4)人民银行桂林各分支机构承担对微型企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同时会同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协商解决微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5)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制定、执行。

(6)金融办加强政策指导,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

(7)科技、教育、工信、人社、商务、文化等部门加强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8)质监部门引导企业树立质量意识,加强对企业规范生产的监管和帮扶。

(9)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管。

(10)工信、商务、农业等部门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微型企业能够纳入的均应纳入,给予安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

(11)农业、文化、国资、移民、民政、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协调牵头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3.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10分)

4.开展主题宣传活动,营造全民创业氛围。(20分)

5.及时完成工作总结和信息反馈工作。(10分)

四、考核方式和奖惩办法

(一)考核方式

1.对县、区考核工作采取自查自评与市政府组织集中检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自查自评。由县、区自查,在12月15日前,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2)年终集中检查考评。由市政府组织人员与县、区政府年度绩效考核同时进行,定量指标考核以统计部门系统及报表数据为依据,定性指标考核采取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走访微型企业业主、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

2.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成员单位开展微型企业工作情况和考核计分情况确定等级。

(二)奖惩办法

1.对县、区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集中检查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最终得分,经领导小组审查后,按分数高低进行等级评比。对县、区考核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设优秀奖3名,给予表彰。

2.对发展微型企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设先进个人20名,给予表扬。

3.对工作推进不力,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五、附则

(一)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本方案由桂林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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