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解决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解决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2012〕1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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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9-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解决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为民办实事解决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9月4日
2012年为民办实事解决26万
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为民办实事解决300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2〕66号)精神,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把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列为2012年为民办实事之一。为确保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2年我市实施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的目标任务是:结合新一轮扶贫开发攻坚工作,以县、区为实施主体,解决我市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加快解决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问题,积极推进连片集中供水工程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延伸供水管网,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50%。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农村饮水安全保障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投入,健全管理机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发挥政府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引导和发动社会力量、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和供水管理,形成共同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合力。
(二)因地制宜,科学规划。要根据地域特点、人口聚居、水源等情况,充分考虑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选择适宜的工程建设形式。充分利用已除险加固水库的优质水源和已建成运行的城市及乡镇供水工程等,积极推进连片规模集中供水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能力。
(三)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按照统筹兼顾、轻重缓急,优先解决当前严重缺水地区的农村饮水不安全问题以及严重影响农民健康的水质问题。优先保障农村中小学校、贫困地区、库区移民的饮水安全问题。
(四)建管并重,注重实效。加强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农村饮水安全优惠政策,加强水质检测监测,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和运行维护资金,明确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制定饮水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任务分解和资金筹措
解决26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工程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扶贫办牵头,市相关部门配合实施,项目所在县、区政府具体负责(各县、区具体建设任务见附件)。总投资约17171.51万元,其中中央资金9896.9万元,自治区补助2381万元,县、区财政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含群众投劳折资)4893.61万元。中央资金和自治区资金由牵头单位争取落实,县、区财政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含群众投劳折资)由县、区政府负责解决。牵头单位与市相关部门配合实施建设任务和资金计划如下:
(一)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牵头督促指导项目所在县、区解决25.029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含学校师生、库区移民),市财政、卫生、教育、扶贫、市政、水库移民等部门配合实施;总投资约16677.51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资金9523万元,自治区补助2381万元,县、区财政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含群众投劳折资)4773.51万元。
(二)由市扶贫办负责牵头督促指导项目所在县、区解决贫困地区0.994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市发展改革委、财政、水利、卫生、教育、水库移民等部门配合实施;总投资约494.00万元,其中中央资金373.9万元,县、区财政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含群众投劳折资)120.1万元。
四、建设实施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2年1月—4月,组织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勘测设计、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根据自治区安排组织申报年度建议计划,部署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有关工作。
(二)投资计划完善下达阶段。2012年5月—6月,根据自治区审查意见,组织指导县、区修改完善建议计划;自治区下达年度农村饮水安全项目投资计划后,及时下达到项目所在县、区。
(三)项目实施阶段。2012年6月—12月为项目实施建设阶段,2012年12月基本完成建设任务。
(四)项目验收阶段。2012年12月15日前,各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县、区完成初步验收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农村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管理使用和目标实现负主要责任。各县、区要尽快调整充实本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本县、区指挥机构、工作机构,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做好本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各项工作,保证工程的顺利实施。市水利局在与各县、区水利部门签订的2012年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中明确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签订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责任书,将工作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并采取倒计时的工作方式进行管理,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楚,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
(二)部门密切配合。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卫生、教育、扶贫、市政、水库移民等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的协调下达及执行检查;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与监管以及本级财政配套资金的落实;水利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建设管理各项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和运行管理。扶贫部门负责做好贫困村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验收和建后管理工作;教育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农村中小学校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督促指导学校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应急防范工作;水库移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受益移民村屯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实施、验收和运行管理的配合工作以及移民村屯管理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运行和应急防范工作;市政部门负责督促城市自来水公司按时完成自来水管网延伸项目设计、施工和正常供水工作;城市自来水公司负责通过优化设计、招投标、让利等渠道解决缺口资金,按计划或责任状要求完成项目施工,负责工程的安全供水等工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税务、环保、交通运输、物价、电力等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按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沟通,认真研究制定相关用地、税费、环保、补偿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监督和审计;宣传部门要组织好宣传工作;卫生、林业、水产畜牧等部门也要密切配合,积极为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做出贡献。
(三)严格建设管理。各县、区要按照《广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选择工程施工队伍,积极引导和鼓励群众投工投劳参与农村饮水安全解困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县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各实施单位要设立专户、保证专款专用。要严肃财经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凡违规挤占、挪用和截留资金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以及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加强质量监督检查,接受受益群众跟班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千吨万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严格按照《广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验收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四)加强绩效考核。自治区和我市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将组织对我市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到位、任务完成、建设管理、运行管理等情况进行考评,我市也将组织对各县、区相应情况进行考评,并将根据自治区和市本级的考评结果与下一年度补助水利资金挂钩,成绩好的加大水利投资力度,成绩差的调减下一年度投资计划。
(五)强化监督检查。桂林市将参照自治区做法,组织督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到各地对资金到位、建设管理及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各县、区也要组织对本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市、县、区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各项目所在县、区水利部门要于每月10日、20日、30日如实、准确地将水利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进度、资金到位等情况上报市水利局,各项目所在县、区扶贫部门要于每月25日如实、准确地将扶贫农村饮水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上报市扶贫办。对工作进度快、建设管理好、工程质量高以及作风深入、群众特别满意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拖拉、弄虚作假、资金管理混乱、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以及项目建设质量差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自治区水利厅将各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完成情况与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挂钩。我市将认真贯彻自治区政府、水利厅及有关部门的奖惩规定。
(六)强化建后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0〕62号)有关规定,各县、区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明确工程产权,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及管理职责,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农村供水水质安全监管体系,落实水质检测监测经费,落实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资金,制定县级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七)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和地方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大力宣传安全饮水卫生知识,宣传先进典型和经验,为顺利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和良性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广泛发动和引导群众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主动投资投劳,项目实施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桂林市各县、区2012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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