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五星级宾馆项目建设扶持办法(2013-2016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五星级宾馆项目建设扶持办法(2013-2016年)的通知

河政发〔2012〕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河池中直区直有关单位:

《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五星级宾馆项目建设扶持办法(2013-2016年)》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新建五星级宾馆

项目建设扶持办法(2013-2016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拉动地方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基础配套服务功能,结合河池市中心城区的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池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并通过认证和投入使用的五星级宾馆项目。

第二章土地扶持政策

第三条投资新建五星级宾馆项目需要使用土地并符合条件的,可以预申请,涉及集体土地的可优先报批,用地按土地评估价作为挂牌起始价供地。涉及国有土地改变用途的,要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法定程序,依法变更土地用途。

第四条按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五星级宾馆项目,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安排用于该项目周边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工程建设。土地出让收益要严格按照10%的比例分别计提教育资金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专款用于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及农田水利建设。

第五条五星级宾馆项目土地受让人在竞得项目用地后,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50%,其余出让金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清,不计利息。特殊情况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时间,按银行同期利息计。

第三章资金扶持

第六条新建五星级宾馆项目在依法取得土地后,各项建设手续通过审批并开工建设,市人民政府予以奖励。奖励资金标准为:新建五星级宾馆客房在300间以内(含300间)的奖励人民币1500万元、新建五星级宾馆客房在301~400间(含400间)奖励人民币2000万元、新建五星级宾馆客房在400间以上的奖励人民币2500万元。按工程进度分期兑现奖励资金:基础工程施工至±0.000(通指建筑物底层室内地面标高)时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25%,建筑物主体封顶后拨付奖励资金总额50%,宾馆完成五星级评定认证后拨付剩余奖励资金。

第七条由市财政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项目开工建设前,投资人必须与市旅游局签订项目扶持资金奖励协议书。分期申领资金时,必须将相关证件和手续提交市投资评审中心审查,满足条件后由市旅游局负责审核后发放。

第四章税费扶持

第八条新建五星级宾馆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收费,凡符合减免政策的一律按规定减免。属上缴中央和自治区的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收取,属市本级直接征收的部分,除城镇市政建设配套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特别批准免征可以免交之外,其他费用按规定标准给予优惠50%收取。由事业性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和各类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如宾馆按应建面积和规范标准同步配套修建有符合战时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的防空地下室,不需再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如宾馆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防空下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易地建设。宾馆营业后,全面落实对该宾馆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

第九条五星级宾馆正式营业后,从开业时间点起始的两年内(即24个月),当年(即12个月)所实现并缴入市本级国库的税收收入,按等额在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重大项目营业扶持资金”,并给予相应的扶持奖励。

第五章政策扶持

第十条新建五星级宾馆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项目制度,帮助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

第十一条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市政局、环保局、旅游局、公安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实行项目联审制,对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手续实行联审联办。

第十二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做好咨询和服务工作,免费协助办理项目从立项、开工到投产经营全过程审批办证的各项手续,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快项目行政审批办理进度。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为确保五星级宾馆项目建设,在招投标完成后,市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单位作为建设单位与投资人签订协议,明确相关责任,并实行“建设保证金”制度。投资人在项目开工前10天内需缴纳建设保证金,额度为经过住建部门(或投资评审中心)确认的五星级宾馆工程预算总造价的5%。建设保证金由市财政局设立财政专户进行管理,不得随意挪用。建设保证金退还方式也按工程进度和本办法第七条奖励颁发节点按同等比例予以退还。如投资人未按协议上约定的工期竣工的,建设单位按协议约定延期返还建设保证金。

第十四条对于签订协议并领取奖励的投资人,若发生不按五星级宾馆标准建设、降低建设规模、压缩功能要求、擅自改变项目土地用途,或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五星级资格等违反建设协议约定任一行为的,经旅游、住建及国土部门依据《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方案等规定,鉴定违规行为属实的,奖励资金由市旅游局予以收回或其他方式予以追缴,并按协议规定不予返还建设保证金。同时,住建及国土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

第十五条河池市辖区内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订本辖区内的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2012年10月19日颁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时间自施行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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