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河政发〔2011〕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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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7-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河政发〔20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地处广西西北部,地质环境复杂、脆弱,是典型的岩溶山区,地质灾害点多面广,发生频率高,是广西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贯彻落实《决定》的相关意见,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全面提升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水平。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依靠基层组织、广大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明确防灾责任单位,落实防灾治理责任。在“十二五”期间,基本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监测预警、防治、应急体系,基本消除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二、加快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编制、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防治工程、保障措施,将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快推进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建设,重点加强对列为自治区、市、县(市、区)重大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的防灾监控和工程治理工作。
三、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按照政府领导、部门联动、分级负责、群测群防的要求健全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有关部门在职能作用,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共同责任机制。国土部门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职责;发展改革、财政、民政、环境保护、水利、住建、交通运输、教育、卫生、旅游、气象、水文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指导本行业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逐级落实防灾责任制,层层签订防灾责任状,严格执行汛期前排查、汛期中检查、汛期后核查、动态巡查、汛期值守、灾情险情速报、预警预报、应急响应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制度。
四、切实保障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及《决定》的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地质灾害监测、预防、应急、勘查、治理及群测群防等工作需要。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主体单位承担。
五、切实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县级地质环境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县(市、区)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加快构建国土、气象、水文、广播电视等部门联合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要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站(点),加强监测,积极做好汛期雨情、水情、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进一步完善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分布系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子显示屏、手机短信、网络等多种途径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重点加强农村等偏远地区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通过有线广播、高音喇叭、鸣锣吹哨、逐户通知等方式,将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发送给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广大群众。
六、加强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引导、鼓励基层社区、村组成立地质灾害联防联控互助组织。加快组建群专结合的应急调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和应急专业设备。要及时修订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预警信号、人员财产疏散转移路线、临时安置场所,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各级各部门应急协调处置能力。
七、加快实施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土地整治等有机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群众搬迁避让,优先搬迁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隐患点危险区内群众,并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对涉及面广、危害程度大、难以实施搬迁避让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要科学设计,精心施工,加快推进治理工程步伐。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八、全力抓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广播电视、手机短信、报刊专栏、条幅、板报等手段,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校园、进厂矿、进社区、进村屯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和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
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防灾管理机构。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为各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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