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文号:河政发〔2010〕29号
颁布日期:2010-06-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发〔201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6月7日市二届人民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岩滩水电站河池市水库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工程项目(简称“移民工程项目”,下同)的实施管理工作,确保移民工程项目建设质量和效益,切实解决移民遗留问题,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212号)和《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已建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桂移发〔2009〕17号)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纳入《红水河岩滩水电站水库移民遗留问题处理规划设计报告》范围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移民生产开发等项目。

第三条移民工程项目按照“市级协调指导、县级具体负责、部门组织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发展改革、移民等部门组织、指导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各种复杂问题;县人民政府对本县移民工程项目实施负总责,县发展改革、移民等部门负责岩滩库区项目计划编制、实施管理和组织检查验收。按照项目资金来源“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投其资、各记其功”的原则,由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库区后扶资金和企业资金投资的项目由县移民局组织实施,水利、交通、扶贫、以工代赈等资金投资的项目分别由县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和计划管理

第四条移民工程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前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移民局组织评审和批复。项目审批内容主要包括:对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意见、建设或开发规模、投资概算、移民资金补助额度、预期达到的效益目标等。

第五条年度项目计划由县发展改革局和移民局共同编制,并商同级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于8月底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审查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移民局。

第六条移民工程项目应严格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年度计划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投资规模或使用功能,切实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如确需调整变更的,由项目业主提出,县发展改革、移民部门按照项目计划申报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超概算部分投资由各县自行解决。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移民工程项目要严格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组织实施,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对规模较小的项目可简化建设管理程序,单项投资规模达到或超过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单项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项目可通过招标确定代建单位,试行项目代建制等管理方式。

第八条实行参与移民工程项目业务备案制。对具备相应资质参与移民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和洽谈交易承接工程业务的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材料及设备供应商等企业,均须事先到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第九条移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招标投标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由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组织编制招标投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二)单项投资在100—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邀请招标。由县发展改革局、移民局组织编制招标投标方案,报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同意后由业主单位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

(三)单项投资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由各县视项目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办法选择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四)对于投资在200万元以下技术要求较高的特殊项目工程应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施工单位。

第十条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审批后的招标投标方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资质、业绩及合理报价,择优选择中标单位。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干扰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施工企业依法取得移民工程项目施工业务后,应在《中标通知书》签发(或直接发包建设工程交易申请批准)后15天内,到县移民局办理该项目管理备案登记。各县招投标工作完成后,将招投标报告及结果和开工计划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和移民局备案。

第十一条对于规模较小、点多面广、结构简单、技术要求不高的改土造田、屯级路和人畜饮水等项目,优先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组织实施,县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技术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与县移民局签订项目实施责任书或合同书,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报监手续,对建设资金、施工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进行严格管理并按规范进行工程验收;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和现场管理,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同时抓好工程工期、生产安全管理和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理等工作;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合同以及监理合同,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业务,对项目的投资、质量、进度进行控制,对项目建设合同、信息、生产安全等进行管理,并参与组织协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投标前选择监理单位介入工程建设。可委托咨询机构(监理方)实行监理,由监理方、业主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依照工程建设程序,对所辖乡(镇)移民工程建设过程各环节的进度、质量、投资等进行指导、检查、监督、服务,并参与必要的建设过程,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对于相对简单的项目,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质量管理人员与设计单位派出的设计代表联合组成项目管理组,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或县项目咨询机构抽调有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组开展监管工作。

第十四条加强信息报送制度。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建设进度统计报表、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等材料报送县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局。县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局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委。每年的12月下旬,县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局负责将本县移民工程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统计报表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总结等材料报送市移民局和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各种数据及相关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对弄虚作假、恶意谎报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四章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移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自治区终验”的原则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单项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整理汇编技术文件资料,包括:(1)项目建设工作总结;(2)项目计划下达文件、批准文件和前期工作成果;(3)设计变更、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送检报告单、施工原始记录;(4)阶段性和隐蔽工程验收记录;(5)项目竣工图;(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7)审计机构审计报告;(8)群众自筹资金帐目及投工投劳统计;(9)历年统计报表;(10)项目档案资料;(11)监理报告;(12)工程旧、新貌照片。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向项目业主申请竣工验收,并提供验收所需的完整文件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项目业主接到申请经核验后,报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县级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市发展改革委和移民局组织市级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报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移民局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合格后正式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业主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经整改初验合格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和移民局组织终验。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单位签署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项目施工单位方可报帐申请拨付工程余款。同时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将项目移交给相关行业部门、项目乡(镇)人民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管护协会进行管理使用。项目业主、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帮助群众建立工程管护协会。

第二十条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建设过程中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移交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督、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资料,均应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第五章部门职责

第二十一条市、县各职能部门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负责移民工程项目规划实施工作总协调和重大事项的调处工作,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年度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自治区安排的项目年度建设计划,指导、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工作,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参与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二)县发展改革局、移民局承担县域内移民工程项目的管理职责,组织开展本级项目前期工作、项目规划、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年度计划的编制,组织相关项目实施和县级验收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参与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项目的评审、招标投标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审计部门负责检查审核项目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各类项目报告、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等反映项目建设和管理状况的资料是否真实和公允,是否符合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等,确保项目的决算、竣工审计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六)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卫生、文化广播影视、扶贫、民政等部门负责本行业对应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投资的库区项目。

(七)其他协作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八)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配合项目业主做好本乡(镇)内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土地调整、经果林木及青苗补偿、地面物拆迁协调与施工环境保障等相关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同时积极组织项目区群众参与项目建设和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九)包村帮扶的市直、中直、区直和县直行政、事业、企业等单位要做到人员、责任到位,以实际行动参与移民工程项目建设。

第六章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移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各移民乡(镇)和行政村对批准的年度计划和预算、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应及时在政务、村务公开栏上公示。

第二十三条加强对移民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承接业务后的跟踪管理。建立不少于每月一次的巡查制度和项目经理签到制度。县发展改革局、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不定期巡查;市发展改革委、移民局将定期公布移民工程项目中标施工企业和所实施项目的质量、进度等信息,对施工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恶意低价中标后拖延工期,提出无理要求、侵害国家利益、信誉差的施工企业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清除出场。

第二十四条市县两级政府成立专门的项目督查组,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对项目的进展情况、施工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进行监督,实行联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定期督查与随机督查相结合,加强全程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应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移民工程项目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把完成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工期、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廉政建设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和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问题性质、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领导力量不到位、机构不健全、制度不明确、责任不落实,造成移民工程延误或影响工程实施的。

(二)违反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

(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低劣的。

(四)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特别是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的。

(五)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直接造成安全事故的。

(六)擅自提高或降低项目建设标准、等级和增减规模,造成项目超标、拖欠资金和工程质量低劣的。

(七)擅自改变项目资金投向、施工地点和项目使用功能的。

(八)各级各部门因不履行职责,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

(九)违反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直接造成建设工程出现问题特别是“豆腐渣工程”的。

(十)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第二十七条对严格执行移民工程项目实施细则并且成绩突出、管理到位,完成任务既快又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商市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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