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池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核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2〕143号
颁布日期:2012-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河池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核报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143号

市直各委办局:

为做好我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河政办发〔2009〕298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十二五”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河政办发〔2010〕134号)精神,并按照工作进度的要求,现将河池市“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审核报批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指导思想、主要任务、重大举措是否符合河池市“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精神,是否体现了“十二五”规划

纲要对专项规划领域提出的具体要求。

(二)专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目标值是否符合“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是否与“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项规划的具体目标要求相一致。

(三)专项规划提出的重大项目是否符合“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十二五”规划纲要对专项规划领域提出的重大项目是否具体落实到专项规划中。

(四)专项规划实施的具体内容是否提出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终期评估等环节的安排。

二、提交的审核材料

(一)规划文本(含重大项目表等附件)。

(二)规划编制说明。

(三)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四)相关部门衔接意见,以及未采纳的重要意见和理由。

(五)其他材料。

三、审核报批程序

(一)各重点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由牵头单位正式行文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提交10份纸质文件),提出审核申请。

(二)市发展改革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牵头单位。

(三)牵头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与牵头单位联合行文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重要的重点专项规划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审批。

(四)重点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与牵头单位联合印发并由牵头单位具体实施。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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