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0〕278号
颁布日期:2010-09-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有关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是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国家拉动内需、保证民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措施之一。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林计发〔2009〕13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2010年实施方案的批复》(林规发〔2010〕13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下达广西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201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桂发改投资〔2010〕67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围绕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大局,按照“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抓住国家启动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林场主体工程建设和林区生产力布局的优化调整的机遇,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配套建设、因地制宜、整体推进的原则,采取政府扶持、企业尽责、职工配套的运作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着力改善国有林场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力争用三年时间完成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基本解决国有林场职工的住房困难,推动国有林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0年12月底前,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第一批项目全面开工建设,2011年10月前完成改造建设任务,使国有林场职工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三、成立组织机构

为确保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决定成立河池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一)领导小组。

组长:潘育伟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石光文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罗盛怀市林业局局长

成员:陈群生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秦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总工程师

杨进伟市财政局副局长

陈炳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吴培端市国税局副局长

覃东汉市地税局总会计师

苏俊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单位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其人员名单如下:

主任:卢洲市林业局副局长

副主任:田永江市林业局副调研员

成员:田伟宏市林业局国有林场站站长

覃学章市林业局国有林场站副站长

黄莉云市林业局国有林场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执行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掌握项目进度,定时反馈信息,及时报告重大问题和工作动态。办公地点设在市林业局国有林场站,电话:2284235,传真:2875298。

四、范围界定

按照林计发〔2009〕135号文件的规定,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主要包括:泥草房、木板房、石坯房、土坯房、板加泥、干打垒等简易房屋;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99)C、D等级的危房;建房年限超过30年以上的房屋;基本功能不健全的房屋。纳入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范围的对象为国有林场职工(含离退休)。

五、改造方式和相关政策

(一)改造方式。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方式以原址重建为主,异地新建和翻新加固为辅,尽量集中规划和建设居住小区。

(二)相关政策。

1.关于户型。按照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有关要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原则上以小户型为主,并配备厨房、卫生间等常用的功能设施,满足国有林场职工基本使用需要。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受益对象人员结构等参照公租房、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合理确定户型建设标准。

2.关于资金筹措。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资金采取中央补助、自治区配套、地方政府、国有林场和职工自筹等办法筹集。中央补助1万元/户,自治区配套1万元/户,地方政府根据财力适当补助,不足部分由国有林场和林场职工个人负担。

3.关于优惠政策和政策扶持。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享受与煤炭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以及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中央和地方各项优惠政策。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危旧房改造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同步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实行划拨供应,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用地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涉及的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网络通讯、有线电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当地政府纳入当年建设计划,优先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在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领导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和联席工作机制,协调我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解决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落实部门职责。

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各自职能,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扎实推进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县(市、区)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关系,在建设用地规划、项目立项、税费优惠和其他重大问题上督促各有关部门及早落实。

发展改革部门要具体负责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国有林场优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组织竣工验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具体负责将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任务纳入本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加强对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要加快审批进度,保证工程如期开工,按期完成。

国土部门要根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项目批准文件,确定项目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间,落实具体地块,依法及时办理用地手续。

林业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危旧房改造项目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进行监督,定期汇报项目进展情况,对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协调相关部门解决。

税务部门要负责理顺各种税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落实,降低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成本。

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理顺产权关系,落实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房屋产权问题。

国有林场要负责项目建设前期的摸底调查,逐户建档,签订各类协议;组织编制各阶段文件;办理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手续,组织工程建设;负责资金的筹措和具体管理使用;负责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负责危旧房改造稳定工作等。

其它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协助和配合,共同做好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强化质量监管。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程序,精心组织,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努力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这项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办好抓实。

(四)加强督促检查。

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加强对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将不定时派出联合督查组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进行督查。对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工作不重视、措施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年九月八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