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河池市建筑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公共节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河政办发〔2010〕274号
颁布日期:2010-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河池市建筑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公共节能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7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坚决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的精神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0年9月起在全市组织开展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建筑节能专项行动、公共节能专项行动。现将《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河池市建筑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和《河池市公共节能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方案

今年是国家“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验收之年。为贯彻落实《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的要求,确保工业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十一五”工业节能降耗目标为依据,狠抓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采取法律、经济、技术手段及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全市工业能耗的过快增长,实现全年规模以上工业万元增加值能耗同比下降5.26%的控制目标;27家重点耗能企业(年耗能万吨标准煤)完成节能量5.9912万吨标准煤;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万吨。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采取调控措施,限制高耗能企业用能。对部分高耗能企业采取技术、经济、行政手段降低工业用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河池市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停电、限电检修计划表,督促列入停电、限电检修计划的企业,按照计划时间,分时、分段停电、限电检修。于每月10日前将执行情况报市经委。

(二)加强对重点企业产品能耗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的要求,对国家22项实施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施重点监控。各县(市、区)从2010年9月起,每月5日前将年耗能5000吨以上企业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报市经委,以便及时掌握产品能耗变化情况,为市人民政府进一步完善调控方案和预警提供依据。

(三)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按照自治区节能减排工作的部署,坚决完成2010年淘汰落后水泥产能30万吨任务,督促落实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对已淘汰的落后水泥产能采取跟踪督查,防严死灰复燃,停后复产。于每月10日前将淘汰落后水泥产能情况报市经委。

三、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节能工作指导组。市、县(市、区)两级相应建立健全节能工作机构,成立工作组,进驻列入停电、限电检修计划的重点企业,指导企业检修或开展职工技术培训等活动,同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分解目标,落实责任。将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指标和淘汰落实产能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及各有关重点企业,层层落实责任。

(三)尽快制定节能减排预警调控方案。各县(市、区)要认真制定具体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跟踪监测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及污染物减排总量等指标,进一步明确工作目标、调控重点和保障措施,定时公布重点耗能企业能耗情况。市节能减排办每月15日向各县(市、区)公布重点耗能企业产值能耗指标完成情况,市、县(市、区)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耗能企业分析会,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开展节能专项督查。市人民政府将组织由市经委、市统计局等单位对各县(市、区)、各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工作开展专项督查,对超耗严重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对拒不执行预警调控指令的,按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各县(市、区)要结合工作开展的实际,加强对区域内节能专项行动的督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节能专项行动顺利进行。

(五)落实责任。认真执行《河池市对“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动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河政发〔2010〕35号),切实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动领导、相关人员责任。市经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工业节能专项行动。供电部门负责按照本方案对列入停电、限电检修计划企业实施限量供电或拉闸停电,保证企业检修和生活用电;对不按照停电、限电检修计划停产的企业由供电部门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市人民政府对这些企业新上项目严控用地指标审批,不支持申报国家、自治区、市级层面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事宜。

(六)加大节能产品推广力度。按照任务分工,做好2010年我市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力争年内完成8万只节能照明产品的推广任务。

(七)加强综合统计工作。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加强能耗统计、监测体系等统计基础建设,做好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指标数据质量,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能源消耗状况。

(八)抓好工业节能降耗宣传。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加大工业节能降耗的宣传力度,报道先进经验,曝光反面案例,营造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附件:1.2010年河池市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5.26%

任务分解计划表

2.河池市2010年工业节能降耗专项行动停电、限电检修

计划表

3.2010年河池市27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任务分解表

4.2010年河池市淘汰落后水泥产能企业名单

5.2010年全市推广高效照明产品目标任务分解表

河池市建筑节能专项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0〕28号)和《关于印发坚决完成“十一五”墙改节能减排工作目标实施方案》(桂建墙改〔2010〕5号)的要求,确保我市“十一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市的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墙改节能为重点,积极推广建筑节能各项新技术,实现全面淘汰全市19家落后红砖生产企业和137家落后简易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年内全市新型墙材产量突破6亿块标砖,新型墙材占全市墙体总量的比例超过45%,年度实现节能量1.6万吨标煤,“十一五”期间累计实现建筑节能5.9万吨标准煤,全市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达到100%以上,在施工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达到95%以上。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各县(市、区)要加强对建筑节能的组织领导工作,各县(市、区)住建局成立建筑节能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建筑节能的目标和任务,建立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责任。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对列入落后淘汰范围内的企业做好相关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的解释工作。要实行淘汰落后产能公告制度。各县(市、区)要把淘汰落后产能的内容、措施和时间要求在当地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布,使落后产能企业全面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规定和要求,支持配合行动的开展,按时关停。

(三)加强调控预警,严格执行问责制。要严格按照《河池市建筑节能减排预警调控工作方案》的要求,强化建筑节能的预警调控作用,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机制。对于建筑节能工作滞后的县(市、区),要按照调控预警方案所明确的调控机制,即时开展领导约谈和诫勉谈话,并按照“十一五”节能减排工作行政过错责任人问责办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节能减排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加强对城镇新建建筑的监管。对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自治区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全过程监督管理,在施工工地实施节能公示,进行建筑能效专项测评。对达不到节能标准的建筑,不得办理开工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准销售使用。新建商品房销售时需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要写明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五)加强督查检查。加强对县(市、区)关停落后产能工作的督查检查工作,采取定时和不定时抽查、督查、暗访等方式,加强对各县(市、区)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督,对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内的企业,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进行关停并对各县(市、区)关停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督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情况通报、简报、内部通报等手段,对工作进展快,具有经验推广作用的县(市、区)要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对于进展缓慢的县(市、区),要进行曝光批评。建立建筑节能举报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要设立建筑节能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举报监督和舆论监督。对于群众举报、媒体舆论发现的违反建筑节能标准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反馈处理。对执法不力、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任务分解

根据自治区和河池市完成“十一五”和2010年度的节能减排要求,将我市2010年建筑节能任务分解如下:

(一)淘汰落后产能方面。金城江区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1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7家;宜州市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7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3家;罗城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2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4家;环江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3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3家;南丹县淘汰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1家;天峨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2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3家;东兰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1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5家;巴马县淘汰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4家;凤山县淘汰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13家;都安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2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22家;大化县淘汰落后红砖生产企业1家、落后混凝土砌块生产企业22家。

(二)城镇新建建筑执行强制性标准方面。11个县(市、区)城镇新建建筑在2010年设计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均要达到100%以上,在施工阶段强制性标准的执行率要达到95%以上。

附件:1.2010年各县(市、区)淘汰红砖企业任务分解表

2.2010年各县(市、区)淘汰混凝土砌块(水泥砖)企业任务分解表

河池市公共节能工作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桂政管〔2010〕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完成全市公共节能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构建能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核心,以完成2010年公共节能任务,全面实现“十一五”公共节能目标任务为目标,采取专项措施和行动,加强督促检查和监控工作,加大调控力度,严格问责制度,努力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

1.公共领域总体目标。确保完成“十一五”公共领域节能目标任务,2010年河池市城区照明总用电量控制在356万度以下。

2.公共机构总体目标。确保完成“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即在2008年基础上,到2010年底,全市公共机构各主要能耗指标下降10%以上,具体为:水消耗量1219.5万吨以内,电消耗量7132.5万千瓦时以内,油消耗量1646.1万升以内,其中,汽油消耗量1565.1万升以内,柴油消耗量为81.0万升以内。

(二)调控目标。

1.公共领域调控目标。2010年河池市城区照明总用电量调控目标为在2009年基础上下降5%,即356万千瓦时以内,下半年调控目标为92万千瓦时以内。路灯亮灯总负荷需要控制在600万千瓦时以内。

2.公共机构调控目标。根据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自治区本级、地市公共机构能耗资源降耗分解指标的通知》(桂政管〔2010〕52号)文件要求,2010年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为在2009年基础上,各主要能耗指标下降5%,即水消耗量1185.3万吨以内,电消耗量7050.121万千瓦时以内,油消耗量1602.59万升以内,其中,汽油消耗量1512.7万升以内,柴油消耗量89.889万升以内。下半年调控目标为:水消耗量为582.47万吨;电消耗量为3584.49万千瓦时;油消耗量为808.55万升,其中,汽油757.89万升,柴油50.66万升。

三、分解调控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及责任人

2010年下半年全市公共能耗调控目标表

单位:水(万吨),电(万千瓦时),油(万升)

内容

上半年能耗状况

下半年调控目标(以内)

预警项目

责任人

单位

项目

消耗量

市本级

78.98

50.03

预警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651.01

563.31

预警

127.79

139.15

金城江区

231.73

289.81

金城江区人民政府

41.12

39.75

33.17

31.16

宜州市

36.36

36.01

宜州市人民政府

401.14

444.33

84.39

74.30

预警

罗城县

48.81

58.54

罗城县人民政府

269.60

355.73

56.76

65.60

环江县

44.83

26.57

高度预警

环江县人民政府

315.78

314.41

69.73

55.48

预警

东兰县

35.11

14.30

高度预警

东兰县人民政府

160.96

124.90

高度预警

45.89

42.82

巴马县

31.41

25.44

预警

巴马县人民政府

180.28

142.47

高度预警

68.28

54.01

预警

凤山县

29.78

67.23

凤山县人民政府

248.72

387.51

46.62

42.92

天峨县

30.46

32.33

天峨县人民政府

153.59

150.64

53.95

52.49

南丹县

50.56

71.76

南丹县人民政府

311.44

466.34

74.03

136.23

都安县

137.93

124.63

都安县人民政府

355.45

480.07

84.52

44.80

高度预警

大化县

47.44

43.09

大化县人民政府

190.75

175.18

预警

55.17

46.74

预警

市市政局

264

92

高度预警

市市政局

四、专项行动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节能氛围。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完成“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着力通过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悬挂节能降耗横幅、标语、出宣传版报、张贴节能温馨提示和发放节能宣传资料等形式,进一步强化节能意识,努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全社会节能氛围(责任人: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二)细化分解调控目标。各级市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尽快出台本级公共领域用电调控方案,进一步细化分解上级下达的节能调控目标任务,充分明确责任,落实责任人,形成一级调控一级,全面抓好落实的管理格局(责任人:各级市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三)加强能耗统计、审计工作。各级市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公共能耗统计、监测体系,按时开展能耗统计工作,全面提高能耗统计数据质量,建立健全能耗原始台帐,强化能耗审计制度,确保客观、真实、准确反映能耗状况(责任人:各级市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

(四)进一步加强公共能耗管理工作。

1.加强公共领域能耗管理(责任人:各级市政管理部门)。

(1)合理控制城区街道路灯开闭时间。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和不影响城区清洁工作的前提下,每天开灯时间为天全黑后开灯,天亮时必须关灯。

(2)严格实行半夜灯制度。即城市郊区道路照明采取关闭一半照明的措施。

(3)严格控制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大型建筑物、标志性建筑等的景观照明能耗,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除中秋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及活动外,一律关停。

2.加强公共机构能耗管理(责任人: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1)加强用水管理。大力推广使用节水设备,科学合理实施公共区域美化绿化用水,加强用水设备日常维护和管理,严禁跑冒滴漏及长流水等浪费现象发生。

(2)加强用电管理。照明节电。充分利用自然光照,全面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办公室走廊等公共区域推广安装使用智能感应灯控开关,坚决杜绝“白昼灯”、“长明灯”,办公楼景观灯除重大节日或活动外,一律关停。空调节电。严格政府采购制度,优先采购国家推广使用的节能环保型空调;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严格控制空调使用时间,规定上午10:00后才能开启,下午5:00前必须关闭,下班或办公室无人时空调不得运行。电梯节电。电梯系统努力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时间及停靠层次,努力减少电梯空载运行次数;规定三楼(含)以下必须走楼梯通道,不得乘坐电梯。办公用电设备节电。计算机、复印机、饮水机等办公用电设备必须即开即用,尽量避免或减少待机时间,及时关闭不使用的设备。

(3)加强用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组织购置公务用车的规定,完善车辆编制管理,优先使用低能耗、低污染的节能环保型汽车;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加强车辆日常管理,优化调度运行;建立车辆台帐,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制度,实行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严禁公车私用,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每周少开一天车的规定,鼓励公务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或绿色、低碳步行上班。

(五)着力抓好公共节能技术改造及管理工作(责任人:各级市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全市公共机构)。

1.着力抓好公共领域照明、亮化节能技术改造及管理。

(1)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2)合理降低城区路灯实际功率,切实降低路灯负荷,实现节能降耗。

2.着力抓好公共机构节能技术改造及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把技术节能作为下半年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重点来抓,把实施一个以上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作为本部门本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达标考核项目之一。针对当前节电形势,各级政府要把着力抓好自治区工信委《关于下达各市2010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量的通知》(桂工信资源〔2010〕317号)文件的落实,作为下半年节电工作重点,年底前各县(市、区)必须完成3000只以上高效照明产品的推广应用,有条件的县(市、区)及部门单位可进一步推动办公室空调、电梯等节能技改项目,努力争取节能技改效果,切实降低机关能耗,为全市节能减排作出贡献和表率。

(六)加强督促检查及监控工作。通过不定期的明查暗访和定期的收集、汇总、分析每季度公共能耗统计数据,及时监控和全面掌握全市公共能耗情况,开展针对性督促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高能耗部门、项目,以及违反上述各项能耗管理措施的行为,通过政府通报形式及时公布督查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及时整改,并要求上报整改情况。同时,记录在案,作为年底综合考核依据(责任人:市节能减排办督查组)。

(七)加强组织领导,严格问责机制。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指导和汇报工作,及时通报调控情况,调整工作方法,确保调控方案顺利实施。要进一步明确节能工作责任制,严格问责机制,从严问责处理公共节能工作中的执行不力行为、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全面确保完成公共节能目标任务(责任人:全市各级人民政府)。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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