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河政办发〔2009〕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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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3-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河池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54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六日
河池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
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公安部有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的持续稳定,为建国60周年及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顺利举办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特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果断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领导,成立河池市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战明国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陆程、市公安局副局长钟义参及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黎文健担任,成员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市经委、市文化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各一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黎文健同志兼任。
三、治理范围
(一)公众聚集场所。
1.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就餐超过50座的营业性餐馆。
3.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网吧等公共娱乐场所。
4.礼堂、大型展览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候车厅、候船厅以及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6.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7.医院、养老院。
8.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高层和地下建筑。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对象是所有在用和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四、高层和地下建筑排查内容
(一)建筑情况。
1.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公众聚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4.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
5.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二)消防设施。
1.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和事故照明是否运行正常。
2.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
4.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5.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
(三)消防管理。
1.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
2.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
5.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四)灭火救援条件。
1.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2.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
3.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
五、公众聚集场所治理措施
(一)坚决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严厉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单位。对证照不全或无证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对违规经营的歌舞厅、俱乐部等休闲娱乐人员密集场所,要坚决予以查封、取缔。
(二)公众聚集场所设置位置不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三)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责令立即改正;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室外广告牌等,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责令限期拆除;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
(四)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责令限期改正。
(五)建筑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改正。
(六)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
(七)在公众聚集场所周围搭建违章建筑,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在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责令单位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生产、储存、经营其它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且达不到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要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六、工作步骤
(一)公众聚集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时间为2009年3月至12月,分五个阶段开展:
1.组织部署阶段:3月15日前,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治理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为加强工作领导,各县(市、区)要成立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要及时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和要求,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并通过组织召开本地区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会议等方式,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动员和部署。
2.单位自查自纠阶段:3月16日至4月30日,各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具体自查整改方案,落实专人认真开展自查,摸清火灾隐患底数。对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对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隐患,要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措施和期限,确保如期完成整改;对单位自身无力进行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及当地排查治理领导小组,以便协调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同时,为防范整改期间发生火灾,各单位要制定灭火应急预案,落实专人加强对隐患部位的监控,切实做好扑救火灾的准备。自查整改结束后,各单位要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开展自查整改情况,并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当地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直接向当地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
3.县(市、区)督查阶段:5月1日至9月30日,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要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一是检查单位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情况,是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并现场抽查部分场所,看是否遗漏未检查到的火灾隐患;二是检查单位整改火灾隐患情况,单位自查发现的火灾隐患是否已完成整改,未完成整改火灾隐患的整改进度、落实整改资金等情况;三是对照新修订《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检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对发现仍存在未完成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单位进行整改;对火灾隐患严重,有可能发生重特大火灾的,要及时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并由当地政府实施挂牌督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安全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六落实”,切实推动隐患整改;对隐患整改期间无法保证安全的或未能按时完成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场所,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强制消除火灾危险。
4.督查阶段:10月1日至11月30日,市政府将组织督查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督查。主要内容:一是组织部署情况,包括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宣传发动等情况;二是评估排查治理的工作成效。通过现场抽查单位场所及查阅文件、工作记录和档案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评估;三是检查火灾事故责任查处情况,尤其是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地方,要检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否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查处。
5.“回头看”再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为巩固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果,确保取得成效。在前阶段工作的基础上,组织部署开展“回头看”再检查活动,各级政府要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积极研究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未完成整改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整改销案。同时,推动各单位按照《消防法》和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抗御火灾整体能力。此外,各地要贯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努力推动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火灾隐患治理的责任机制、政府职能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社会单位的自我整改、自我防范机制、隐患整改的舆论和社会监督机制和隐患整改督办督查机制,大力加强经常性的监督管理工作,逐步形成排查治理火灾隐患的长效机制,不断改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二)高层和地下建筑。
高层和地下建筑排查专项行动时间为2009年3月-9月份,分三个阶段开展。
1.全面排查阶段(3月6日至3月15日)。各地对照整治范围与重点,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消防、治安部门的机关民警和基层消防大队(科)、公安派出所、消防中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等力量,对辖区的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填写登记表(见附件3、4、5),建立台账。
2.集中治理阶段(3月16日至7月31日)。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要依法下达法律文书,依法予以处罚,督促有关单位逐一整治、销案。对构成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研究解决。要针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完善灭火救援预案,逐一开展“六熟悉”、进行实地演练,加强灭火救援组织指挥,落实安全防护和战勤保障措施,切实提高处置高层、地下建筑火灾的能力。
3.督察验收阶段(8月1日至9月5日)。市政府组织督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展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认真总结本次专项行动,及时归纳专项整治行动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以及加强和改进高层、地下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建议,并写出书面专题报告。对于专项行动走过场,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地区,要实行问责制,进行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从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对于确保一方平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把整治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及时听取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汇报,认真研究和部署,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扎扎实实搞好专项整治,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全面开展排查,彻底整治消除火灾隐患。
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中,各部门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协作配合,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整治合力,按照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及自治区有关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整治。
1.在3月15日前完成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摸底排查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主动与工商、文化、建设等部门联系,利用这些部门的登记信息,摸清已登记在册的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底数,并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排查,一方面要查出尚未登记在册的场所,另一方面要查清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并对各场所逐一填写登记表(见附件3、4、5),建立台账。
2.在4月20日前完成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认真按照公安部等四部局及自治区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专项整治,由于此次公众聚集场所整治期限仅2个月,时间短、任务重,各地要抓紧与有关部门联系,集中力量迅速部署,确保整治任务如期完成。
3.在7月31日前完成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针对近年来区内外高层建筑火灾暴露出问题,各地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检查。主要是检查建筑项目是否经消防审核;业主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消防管理是否到位,员工是否经消防教育培训;是否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安全用火用电制度是否落实等。二是要加强对以往容易忽略的高层建筑竖向管道井防火封堵及外墙保温材料耐火性能等问题的检查,确保不漏过一处火灾隐患。三是各地消防部门要利用开展专项治理的机会,组织消防官兵及专职消防消防队员对高层和地下建筑逐一开展“六熟悉”、制定完善预案,进行实地演练,切实提高处置高层、地下建筑火灾的能力。
(三)强化检查督促,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
为确保整治工作措施的落实,各地要建立排查整治工作责任制度,明确排查责任、督促整改责任和监督执法责任。对排查的每处场所均要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检查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要落实每个隐患场所的督促整改责任人,加强跟踪督促,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凡发现未按要求开展整治、措施不到位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凡整治场所发生火灾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把握舆论导向。
要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的力量,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张贴通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专项整治范围、标准、措施和要求,并跟踪报道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营造良好的整治工作氛围。要结合新修订《消防法》宣贯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的培训,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有关单位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开展员工消防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单位的自防自救能力。
(五)及时上报情况,确保整治工作信息畅通。
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信息上报工作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收集辖区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数据,按照以下要求书面上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进行汇总:
3月15日前上报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及统计表报;
4月20日前上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统计表;
4月至8月的每月18日前上报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及统计表;
9月1日前上报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
各县(市、区)公众聚集场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请分别于6月10日、11月10日前上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及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联系电话:2110916(市安委办),2111813(防火处)。
附件1.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2.2009年高层建筑、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附件3.2009年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附件5.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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