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贺政办发〔2013〕188号
颁布日期:2013-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处级以上单位:

《关于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三届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

关于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全市学校校车的安全管理,严防校车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2〕219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伤亡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生命安全,确保社会稳定。

二、范围界定

本实施意见所指校车为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阶段(含民办学校)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根据自愿原则,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高中阶段学生不提倡使用校车接送上下学,其上下学期间交通安全,由学生及家长自行负责。入园幼儿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接送。对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成年人接送,需要使用车辆集中接送的,应使用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幼儿专用校车,并严格遵守国务院《校车安全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对本县(区、管理区)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及时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并根据本县(区、管理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校车服务需求情况,制定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市直属中小学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由市直相关单位共同负责。

(二)坚持按需供给、因地制宜的原则。各县(区、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要认真排查摸底,准确掌握本级中小学生对校车的需求情况,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三)坚持多措并举、依次优先的原则。各县(区、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寄宿制学校入学、公共交通满足入学、提供校车服务”依次优先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综合解决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

四、工作目标

从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入手,逐步建立起责任明确、制度健全、管理严格、运营有序的学生交通安全保障体系,基本解决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问题,全力保障学生安全。

(一)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持续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支持提供规范的校车服务,逐步淘汰非专用校车,并保障应当使用校车接送的学生依法享有校车服务。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到2015年底,全市基本实现所有具备条件的行政村通沥青或水泥路,力争实现全市75%以上的乡镇拥有农村客运站,力争建成100个候车亭、招呼站,解决农村学生上学、放学乘坐公共交通难的问题。

(三)力争全市不发生涉及校车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影响恶劣的中小学生伤亡事故,坚决杜绝一次性死亡3人以上涉及中小学生校车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五、主要任务

(一)完善校车管理服务,满足校车使用需求。各县(区、管理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大力支持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全市各中小学校,或者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以及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需要经营或提供校车服务的,必须购买达到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并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同时,各县(区、管理区)和市直有关单位要指导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落实校车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从源头上保障校车安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的非专用校车要在2015年10月25日前,逐步实现全部淘汰并更换为专用校车。在此过渡期内,我市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的非专用校车,必须于本意见实施之日起15日内到教育部门登记,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并到公安交警部门备案,办理校车标牌手续。

(二)大力发展城乡客运,切实方便学生出行。统筹城乡客运资源配置,鼓励城区公交向周边延伸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县(区、管理区)推进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完善城乡客运一体化标准规范体系,实现城乡客运服务的有效衔接。积极探索农村客运经营组织新模式,积极推广一线一公司的经营模式,逐步实现公司化经营。完善农村客运线网布局,综合利用市场、财税等手段,稳步提高农村客运班车通达率。到“十二五”末期,力争实现全市所有乡镇和75%以上的建制村通客车,为广大农村地区中小学生上下学提供更安全、更便捷的公共交通服务。

(三)加强校车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监、公路、教育等部门要深入开展校车、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完善校园及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要督促校车安装使用带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车内外录像监控系统,并按有关规定接入公安、交通运输部门监控平台,切实加强监管;要充分保障校车的优先通行权,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交警护学岗的作用,为学生上下学提供安全服务,并严格查处涉及校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全力维护校车交通安全。

六、落实责任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职责。各部门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教育部门

1.牵头组织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相关工作,确保校车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正常运转;

2.负责制定或修订校车服务总体方案;

3.负责督促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并完善相关备案工作;

4.负责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5.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开展日常交通安全教育,加强对学校老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教育管理;

6.负责做好校车使用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工作;

7.牵头负责做好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公安交警部门

1.负责做好校车注册登记、检验情况及校车驾驶资格的审查工作,对获得使用许可的校车(或过渡期限内的替代车辆)发放校车标牌,并负责加强对校车标牌进行管理;

2.负责对校车进行半年一次的安全技术检验;

3.负责对校车驾驶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

4.负责校车驾驶人年审工作;

5.负责上路行驶校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校车通行安全畅通;

6.负责加强对配备校车的学校和经营性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监管,督促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组织校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及技能的教育,定期组织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检查校车所配备的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及其性能,检查校车卫星定位装置及其行驶记录功能;

7.负责依法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8.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工作,配合做好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交通运输部门

1.按规定及时回复教育部门、公安交警部门关于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征询意见;

2.负责加强对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源头管理,依法对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有关违规行为给予处罚;

3.配合有关部门发展城乡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城乡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

4.配合做好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公路管理部门

1.负责对管养路段中校车行驶线路中涉及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采取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等安全措施;

2.负责在管养路段中的校车停靠站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

3.配合做好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安全监管部门

配合做好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做好校车安全较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财政部门

负责及时下达上级校车安全专项资金,并加强对校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七)质监部门

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管理,配合做好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八)工商部门

负责加强对校车销售行为的监管,配合做好校车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九)物价部门

负责对校车服务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已建立了贺州市校车安全管理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协调机制,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研究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相关事项,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造成重大校车安全事故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三)积极筹措经费。各县(区、管理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建立校车和集中接送学生车辆违章、违规举报通报制度,公布举报监督电话,强化社会监督。

(五)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公安、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要组织学校广泛开展校车安全和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成效,营造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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