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3〕66号
颁布日期:2013-12-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宾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政发〔2013〕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来宾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12月11日

来宾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意见》(桂政办发〔2005〕94号)和《贫困地区易地搬迁无土安置工作方案》(桂政办发〔2012〕88号)精神,积极稳妥的实施好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帮助贫困群众实现易地脱贫,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重要意义

当前,我市扶贫开发已经从解决温饱为主要任务的阶段,转入巩固温饱成果、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发展差距的新阶段。我市集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大石山区于一体,属于后发展欠发达地区,贫困面广、贫困程度深。按照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这一新的国家扶贫标准,我市农村贫困人口约59万人,占全市农村总人口的25%,扶贫对象规模仍然很大,相对贫困问题凸显。这些人口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脆弱、生存条件恶劣、自然灾害频发的大石山区、干旱缺水地区、资源匮乏地区和水源林保护区,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困难,教育程度低,自我发展能力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滞后。解决这部分贫困地区脱贫致富问题难度相当大,需要采取新的举措,付出更大的努力。

自2004年我市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以来,在自治区的领导和支持下,截至2012年12月底,我市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113个,累计完成投资近2亿元,9年间因地制宜搬迁了172个村屯,4680户22264人。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综合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搬迁群众增收渠道明显拓宽,脱贫步伐明显加快,迁出区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同时,对从总体上减少贫困人口,打好新一轮扶贫攻坚战,起到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在新形势下,各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务必要继续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稳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努力开创我市扶贫开发工作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加快对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力量,整合项目,协调推进,共同促进改善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环境。要充分考虑当地资源条件,因地制宜,有序搬迁,改善生存与发展条件,着力培育和发展后续产业。积极引导扶贫对象向中小城镇、工业园区搬迁,着力解决搬迁群众就业问题。要加强统筹协调,切实解决好搬迁群众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三、基本原则

(一)分级负责原则。以县(市、区)为主,任务、责任、权利、资金落实到县(市、区)。

(二)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在全市生态建设规划和扶贫规划的指导下,与退耕还林还草、生态环境重点治理等工程的实施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双重目标。

(三)群众自愿原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尊重群众意愿,严禁强迫命令。同时要做好思想发动工作,抓好典型示范,引导群众积极参与。

(四)统筹安排、政策保障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涉及经济、社会等多方面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了做好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群众安置、产业发展和土地调整等方面做到统筹安排、综合考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措施,以确保顺利组织群众搬迁。

(五)先开发、后搬迁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把搬迁的移民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整个工作的核心来抓,做到先开发、后搬迁。要搞好迁入地的基础设施和各项社会事业建设,提高安置地人口承载能力,让群众在迁入地能够有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并加快开发建设,促进迁入地产业发展,确保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

(六)因地制宜、讲求实效原则。我市各地情况千差万别,易地扶贫搬迁的移民安置不搞统一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安置,宜分散则分散安置,宜依托城镇化发展、工业园区实施“无土安置”的则实施“无土安置”。单个安置点的规模可大可小,安置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前提是要根据迁出地和迁入地的资源环境容量、就业空间、后续产业发展等条件确定合理的搬迁和安置方案。

(七)量力而行、循序渐进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要根据国家、自治区拨付的资金情况和地方财力实际情况,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逐步开展。

(八)整合项目资源、重点突破原则。要整合财政、发展改革、扶贫、交通运输、教育、卫生、民政、水利、农业、林业、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文化、住建、体育、环保等部门的相关资金用于易地搬迁安置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形成各部门合力,重点用于重大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突破关系扶贫对象长远生产生活的重点项目建设的重大产业扶持工作。

四、任务目标

(一)建设目标。通过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工作平台,结合实施与搬迁安置工作有关的经济、社会等多方面涉农政策,以群众自愿为前提,易地搬迁生存条件恶劣地区的贫困群众,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标准或新城区、新城镇标准建设移民安置区,并开展产业开发以及安置区后续产业建设,确保每一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经过3年周期的建设,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搬迁稳定后的生产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农村平均水平的目标。

(二)建设任务。2013-2015年全市计划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农村贫困人口3904户22023人,其中兴宾区计划实施搬迁216户1228人;武宣县计划实施搬迁163户943人;象州县计划实施搬迁1120户7841人;忻城县计划实施搬迁2150户10953人;金秀县计划实施搬迁255户1058人。主要以解决搬迁群众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基本生产条件为重点的包括安置区住房及附属设施、水、电、路、气、卫接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积极引导并优先安排依托城镇化发展、工业园区实施“无土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同时,及时编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有针对性抓好各个时期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五、实施范围、搬迁对象和安置方式

(一)实施范围。易地扶贫搬迁以县(市、区)为基本实施单位,重点放在我市列入国家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其它部分贫困地区。确定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条件是:当地政府重视,宣传发动充分,组织工作有力,政策措施到位,安置条件落实,报批程序规范,项目论证可行。优先安排依托城镇化、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发展实施“无土安置”的项目。

(二)搬迁对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生存在环境恶劣、不具备基本生产和发展条件、“一方水土养不活一方人”的深山区、石山区、荒漠区、地方病多发区等地区的农村贫困人口。

农户搬迁必须由农户提出申请,乡、镇初步筛选,县(市、区)组织审定,认真确定搬迁对象,并建档立卡,登记造册。

(三)搬迁及安置方式。根据安置地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通过开发耕地、调整置换土地(林地)等形式配置安置资源,可采取就近、分散插花、规模集中等多种方式安置。有条件的地方,也可根据搬迁群众的劳动技能和当地就业吸纳能力,探索依托中小城镇、工业园区搬迁安置。鼓励群众投亲靠友自主搬迁,妥善做好鳏寡孤独、“五保”人群的搬迁安置。

为顺应我市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原则,优先实施依托中小城镇、工业园区进行易地搬迁和“无土安置”项目,即在一部分城镇或工业园区周边,通过荒地土地整治或河滩地的围堤淤地及其他措施,整理形成地域上连片的安置区用地,借助于毗邻城镇或工业园区的区位特点,开展具备居住、商业、文化等功能的新城建设,主要以套房方式建设住房。这类搬迁主要适用于县域内有外出务工劳动能力、思想观念上能够接纳城镇生活习惯的农村贫困家庭,通过从事县城的二、三产业为主、劳务输出和种养业为辅,进行搬迁安置。

六、资金筹措、使用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要多渠道筹集易地扶贫搬迁资金。除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相应安排配套资金。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编制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扶贫、交通、住建、教育、文化、卫生、环保、水利、农业、林业、民族事务、国土、体育等部门针对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对口提出资金配套计划,主要用于配套建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等工程。

(二)资金使用及管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以改善安置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为重点,帮助搬迁群众创造自我生存和发展能力。因此,实施易地搬迁工程的资金主要用于安置区住房及附属设施、水、电、路、气、卫接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使安置区基本达到与周边地区基础设施条件相当水平。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要求,易地搬迁工程资金管理实施专款专用,在现行资金渠道封闭运转、划拨、使用。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要按国家以工代赈建设标准,采取民工参与的方式组织建设。

七、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凡用于实施国家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移民安置的土地,属国有荒山荒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除外)或在本村范围内搬迁的,由迁入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无偿划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也可用国有土地交换并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使用主要采取农户承包形式,承包期按迁入地的现行政策执行,并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手续。由公司牵头进行开发的土地,也要实行土地承包到户责任制,农户承包期不得低于30年。公司应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并对农户的生产给予指导,提供服务。要参照迁入地人均耕地和户均宅基地标准统一规划安排好迁入人口的生产和生活用地。对进城镇落户的移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也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对依托城镇、工业园区进行搬迁的,应尽可能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统筹分级保障用地指标。对搬迁到一般乡镇范围内的项目,优先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建设用地由县级人民政府按农用地易地危房改造性质办理。对搬迁到县城、重点镇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安置区内的住宅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地;对结合房地产开发、商业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地,招拍挂地价应按土地评估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集体决策确定价格供地。未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范围的移民迁出地原有的建设用地应尽可能盘活使用,确实无法使用的,应尽可能复耕复绿,复耕复绿后的农用地连同迁出村民原有的农用地一并由村民集体组织调剂安排使用。

(二)财政政策。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按照不低于项目总投资5%的比例安排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市级组织实施的项目参照此比例安排前期费用。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投资计划,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不低于投资总额2%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

(三)税费政策。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的农户和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从事农业开发的企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接收统一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占职工总数60%以上的企业(农场),比照安置城镇待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办理土地、户籍等手续,除按规定适当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有关县(市、区)教育部门在确定国家免费教科书发放、贫困地区义务教学助学金时,要优先安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的中小学贫困学生,并适当减免学杂费。

(四)户籍政策。易地移民户在安置区享有永久居住权。移民农民离开本乡、本村、本社,搬迁到其它地方,安置区公安机关按属地原则,及时办理搬迁农户在安置区的迁移落户手续,为其提供便捷、优惠的服务;对搬迁到集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农户,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城镇户口。

(五)养老、医疗保险政策。对于“村民”变成“城镇居民”的移民搬迁户,养老保险可由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调整为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并按有关规定与原已参加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转接,被招聘为企业员工或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的,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与原已参加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转接。医疗保险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农合”;对于其他移民搬迁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卫生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人员的手续转接。

(六)城镇化配套政策。引导有能力的农村人口有序地向城镇迁移,实现易地搬迁。迁入农民与当地(农民)居民享有就医、子女上学、参军、养老、最低生活保障等同等待遇,享受保障性住房、农村危房改造等政策。对于依托城镇化发展的易地搬迁安置区,涉及公共服务和居住功能的城镇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当地政府应整合各种项目建设资金,让安置区设施与周边地区基本保持同步水平;涉及社会事业的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配套标准,参照当地平均水平进行完善。

(七)产业发展政策。发挥各项支农投资优势,多渠道促进产业开发以及安置区后续产业发展。一是依托当地条件,扶持一批产业。对于安置区内具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制作、种养殖业和其它特殊技能等微小企业,依法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税收减免政策;对于当地具有的特定物种或特色资源,从行业扶贫的层面加大投入,逐步培育当地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对于保存有民居特色或旅游资源的安置区,以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支持当地发展生态和民族特色服务业;进行必要的劳务、产业等技术培训,组织相对有经济意识的安置群众从事二、三产业,发展劳务经济。二是鼓励扶贫龙头企业进入易地安置区,带动移民增收。在具备条件的安置区设立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或农民创业家园,通过招商引资引入扶贫龙头企业,以此带动安置农户相对富余的劳动力组建千家万户的产业作坊或行业组织,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生产经营模式实现三方共赢。

(八)就业政策。多方式、多渠道帮助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实现就业。

1.对于“村民”变成“城镇居民”的移民搬迁户,在搬迁后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实施就业援助:一是协调企业(单位)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社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二是鼓励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便民利民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工作,对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队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的,给予66%的社会保险补贴。三是扶持“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政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扶持;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

2.免费为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居民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3.整合农民工培训项目资金,对易地搬迁群众进行“定单式”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旅游、中式烹调、餐饮服务、客房服务等实用技术培训,增强和提高搬迁群众劳动技能和致富本领。对自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村易地扶贫搬迁居民发放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术鉴定补贴。

八、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管理。易地扶贫搬迁是从根本上解决缺乏基本生存条件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主要途径及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生态恢复和保护的重要措施。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抓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实施工作。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项目,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提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计划,由市发展改革委转发下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易地搬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县级人民政府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责任主体,对当地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全权负责。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一是建立市领导协调、县(市、区)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移民到村、责任到户、搬迁到人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运行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明确主要负责人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制定相应的易地扶贫政策和措施,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二是各级、各部门按照“协调配合,明确职责,政策配套,项目整合”的原则,明确责任,认真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和产业扶持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项目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要严格按照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

(四)整合资金,形成投资合力。针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经费较少、建设用地成本较高、就业发展较为困难等实际问题,按照“搬得出、稳得住、能发展、可致富”的目标,加强部门的协商衔接,进一步加大涉农政策和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将财政、发展改革、扶贫、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环保、民政、水利、农业、民族事务、国土资源、文化、住建、体育等部门的相关资金整合起来,用于易地搬迁安置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将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易地扶贫、产业扶贫、文化扶贫、生态扶贫等多形式扶贫有机融合的强大合力,着力打造易地扶贫搬迁的示范工程。

(五)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在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研究和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探索易地扶贫搬迁的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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