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来宾市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人民政府文号:来政发〔2011〕94号
颁布日期:2011-11-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来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来宾市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

来政发〔2011〕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来华投资区管委,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市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以下简称“桂中重大工程”)建设步伐,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管理,确保桂中重大工程如期完成建设任务,根据《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桂中重大工程的建设,严格按照《广西桂中农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总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监理单位的履职情况的考核,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确保桂中重大工程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时间全面完成建设任务,即第一批项目必须在2012年3月底前完成,第二批项目必须在2012年12月底完成。

二、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建立健全现场质量预检、自检和复检制度,并服从监理单位的指导,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意见必须立即整改,对全部工程质量安全负责,不能以任何形式转包、分包项目的施工业务。

三、项目监理单位必须按照项目规模要求,配备足额具备相应监理资质的监理人员进驻项目施工现场。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任务不得转让,监理人员不得承包所监理项目的工程施工,不得向所管理的项目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建筑机构、设备。监理人员要按作业程序及时跟踪监督到位,严格执行监理规范,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向施工单位摊派费用。对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工程,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返工或停工整改,并及时向项目业主提出合理建议。

四、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要求或擅自改变设计要求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或对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停工、整改通知等未按时执行达两次以上的,将责成施工企业撤换项目经理。对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或出现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造成重大损失的施工企业,将记入不良记录,三年内不准在来宾市范围内承接新的工程建设项目,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监理人员弄虚作假或向施工单位摊派费用有违法行为的,将责成监理单位撤换监理人员。因监理单位过错,工程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或未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监理单位三年内不准在来宾市范围内承接新的工程施工监理业务,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六、如因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不力、协调不到位造成工程建设延误的,将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格问责。

七、我市将向自治区住建厅、国土厅、财政厅全面通报承接我市桂中重大工程项目工程建设业务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考核结果。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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