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梧政办发〔2015〕235号
颁布日期:2015-12-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5〕235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市水利局、财政局《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2月30日

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

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95号)等文件精神,为指导好各县(市、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水利改革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推进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工程管护经费,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权责一致。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坚持政府主导。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坚持建管并重。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问题,推行先改后建、以建促改的建设管理机制。

五是坚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确保工程安全和发挥工程效益。

(三)总体目标。

1.总目标。到2020年,基本扭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健全的局面,建立符合我市实际,适应我市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工程管理体制;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稳定可靠、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2.阶段目标。我市列入自治区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的万秀区在2015年底前完成试点改革任务,并进入验收阶段;2015年年底前其它县(市、区)全面启动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16年底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发证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18年底完成其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2019至2020年进行总结、整改、巩固提高和验收。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我市各县(市、区)级以下(含县级)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中小型水库。

即总库容在1000立方米以上的中型水库,总库容100万立方米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1)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至1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2)型水库。我市县级以下(含县级)管理的中小型水库共233座。

(二)小型堤防。

即三级以下堤防工程及护岸工程。

(三)小型水闸。

即最大过闸流量20立方米/秒至100立方米/秒(不含)的小(1)型水闸和最大过闸流量小于20立方米/秒的小(2)型水闸。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

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流量小于1立方米/秒)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喷灌、微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和首部,山塘、陂坝、堰闸、机井、水池(柜)、水轮泵站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包括日供水规模20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不含)的Ⅳ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立方米(不含)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六)小型水电站。

包括单站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的水电站。

(七)水土保持工程。

包括谷坊、拦沙坝、蓄水池、截(排、灌)水沟(渠)、沉沙池等。

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

三、改革内容

(一)确权发证。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

1.确权。

(1)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个人所有。

(2)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3)受益户共同出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受益户共同所有。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5)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所有,具体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6)此次小型水利工程的确权不涉及土地使用确权。原则上原使用的土地范围不变。如有争议的由县级政府或授权国土部门界定。

工程产权归属已明晰的,维持现有产权归属关系;工程产权归属不明晰的,由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工程产权有纠纷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积极予以调处解决。工程产权难以清晰界定的,可以将产权和管理经营权分离,由县(市、区)政府先行落实工程管理经营权。工程及工程受益范围跨行政区域且有纠纷的,由上一级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工程产权界定工作。

2.发证。

(1)全市统一权属证书颜色、格式,并由市本级统一制作。各县(市、区)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向产权明晰的工程所有者颁发权属证书,证书要载明工程属性(国有、集体、私有)、工程任务属性(公益性或经营性)、功能、工程坐落位置、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产权所有者及其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2)确权发证的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在制定改革的实施方案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工程产权所有者是工程的管护主体,要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制度,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1.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主体。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181号)要求,根据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类别和性质,在批准的编制内合理定编定岗定员,落实基本支出和日常维修养护经费,健全管理制度;未设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由县(市、区)政府逐处明确工程管护主体,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落实管护人员,负责工程运行管理。

2.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经营管理。

3.产权暂不能明确的,由当地政府先明确管理权和经营权,逐处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4.凡是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水电站、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等小型水利工程,逐处落实以县(市、区)级、乡(镇)级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工程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安全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管理单位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逐处建立与各县(市、区)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安全联动机制,加强联系沟通,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5.对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如安全风险较大、产权所有者无力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将管理权、经营权移交各县(市、区)政府落实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工程运行管理;不愿移交的,由各县(市、区)政府与产权所有者签订责任书,明确产权所有者负责工程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责任,并接受和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指导,同时无条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及指挥。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督促工程产权所有者、安全责任人切实履行管理责任,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建立稳定、可靠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

1.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管护经费,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非国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由产权所有者负责落实管护人员和筹集管护经费。

2.按照水利部、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以及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要求,合理定岗定员。

每座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名;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人员原则上按每个自然屯(村)1至2人标准配备;其他工程按工作需要及有关规定落实管护人员,以保障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3.各级财政应多渠道筹措资金,统筹安排公共财政预算、水利规费收入、政府性基金(包括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等用于国有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支出。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投入,并建立起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

4.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研究制定政策,鼓励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护,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要同步解决小型水利工程的建后管理问题,推行建管并重的建设管理机制。完善“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等机制,引导水利工程受益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在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要求,并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的前提下,各地要参照蒙山县设置管水员的制度,积极探索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性质和实际情况,采取有效的管理模式,如统一管理、分级管理、以大带小管理、小小联合管理、村屯集体管理、用水者合作组织管理、购买服务、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模式,以便盘活水利资产,充分发挥工程应有效益。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库、堤防不宜租赁、拍卖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小型水利工程是否涉及公共安全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模式,都要在落实工程管护主体、管理责任和安全责任的前提下,签订规范、有效的管理合同,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管理范围、管理期限,以及相应的奖补政策或违约责任等。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管,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年度计划及工作流程

我市蒙山县已于2012年完成了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并通过自治区验收;我市万秀区列入自治区级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要求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改革验收工作。蒙山县、万秀区在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过程中均积累了丰富经验,其他县(市、区)可参照蒙山县、万秀区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

2015年内,编制《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由县(市、区)政府审定印发。成立领导小组及管理体制改革机构,落实专职人员。

(二)宣传发动阶段。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开展宣传发动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官方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在乡村集市、村屯醒目位置等地方以发放宣传单、拉横幅、贴标语等方式进行宣传,让改革政策深入人心,营造良好氛围;通过组织培训工作,让工作人员熟知改革的政策,培训对象主要为体改办和乡镇、村级水利站等参与改革的工作人员、管护人员等。

(三)调查实施阶段。

2016年2月至2018年4月,成立调查工作小组,对符合改革范围内的水库、堤防、水闸、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小型水电站、水土保持工程等分片进行实地调查并登记造册,由权利人提出申请,经县级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进行登记、审核后,在乡镇和涉及的村屯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各县(市、区)要出台相应的工程确权发证办法,确权完毕后,建立工程管理档案,经公示无异议的小型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政府颁发权属证书给权利人。2016年5月前完成中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颁证工作。

(四)落实阶段。

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落实管护人员、管护经费等。

工程产权所有者就是工程的管护主体。发放证书的同时,要签订管护责任书。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暂时不能发证的,先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责任书。

(五)总结验收阶段。

2018年11月至2019年6月,对改革工作进行资料整编和组织验收。各县(市、区)先组织自验收,经市级组织初步验收,再申报自治区验收。验收指标要求(水利部办公厅办建管函〔2014〕1257号):发证率85%以上(包括产权证、所有权证、使用权证、协议书和其他形式明晰的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90%以上;落实管护经费90%以上;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责任和经费95%以上;改革后,相关利益方对改革满意度85%以上。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县(市、区)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改革的组织和具体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改革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落实改革工作经费,把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改革的范围、目标、原则、年度计划、工作流程、组织方式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等。

(二)宣传动员,营造氛围。各县(市、区)要召开动员会,对改革工作进行动员部署;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宣传方式进行宣传动员。

(三)通力协作,统筹推进。各县(市、区)发改、编制、财政、水利、国土、人社、农业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配合,制定完善改革的各项配套措施,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划分如下:

水利部门:具体负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和街道办水利站、水管单位、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建设;负责各乡镇和街道办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指导与培训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改革工作自筹部分资金的筹措及资金管理方法;落实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人员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发改部门:按审批权限,负责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或审核上报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自治区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及本区域改革实施方案意见,会同水利部门、各乡镇制定水利站、水管单位的机构设置方案及做好相关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国土部门:根据自治区改革实施指导意见及县改革实施方案意见,负责指导、监督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等工作;调处改革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土地纠纷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人社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落实乡镇等水利站、水管单位人事调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农业部门:负责对改革工作中涉及国家农业发展政策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定改革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

(四)加强督查,分类指导。市水利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开展改革业务培训,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工作,会同市政府督查室等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督查。

(五)建立机制,奖优罚劣。建立改革绩效考评奖励机制,市级督查部门对各县(市、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我市安排下一年度水利建设资金和水利工作维修养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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