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2-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政办发〔2012〕286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2年12月11日
梧州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年第三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2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2012年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302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全市2012年第三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
一、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
万秀区、蝶山区、长洲区、苍梧县、岑溪市、藤县、蒙山县等7个县(市、区)。
二、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目标任务
2012年广西第三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我市的目标任务是2274户,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我市的目标任务是2000户。第三批任务分解如下:万秀区93户、蝶山区70户、长洲区261户、苍梧县500户、岑溪市500户、藤县650户、蒙山县200户。第四批任务分解如下:万秀区50户、蝶山区50户、长洲区100户、苍梧县400户、岑溪市600户、藤县600户、蒙山县200户。(详见附件1)
三、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原则
(一)政府主导、农民主体。县(市、区)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领导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整合各方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市、区)农房危改办和乡镇政府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者,是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房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责任单位,在农户危房等级评定、贫困状况、抗震设防等关键环节的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政策,加强组织和引导、做好服务,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发挥广大农民群众主体作用,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危改农户是改造自己危房的具体承担者,是主体。
(二)公平、公正、公开。要按照《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操作规程(试行)》(桂危改办〔2012〕17号)严格规范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和农村危房改造申请、对象评定、审批、建设等条件和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农村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不宜平均分配;要对补助标准、申请评议、审批程序、审批结果等进行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三)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适用、安全、节能、卫生,又美观大方,避免搞大拆大建和盲目攀比;要注意量力而行,以当地农民群众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尽可能选用地方建筑材料,形成各具特色的地方建筑风貌。
(四)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合理制定农村危房年度改造计划,按照房屋危险程度、轻重缓急和先易后难有计划、分步骤地有序推进。科学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农村危房改造和村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安排危房改造户的宅基地。
(五)适当集中、节能省地。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建设住房。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要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建材资源,尽可能建设节能省地的新农居。
(六)最危险、最贫困优先。农村危房改造优先帮助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需求,重点保障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诚信计生贫困户;建立合理的农村危房改造动态管理机制,对边远贫困农户较多的乡镇及贫困村倾斜,不能按照人口数简单分解任务到乡镇、村。对“等、靠、要”现象严重、组织工作不力、推进农村危房改造积极性不高的地方,适当调减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内容和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编制村庄规划。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危房户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优先纳入我市2012年村镇规划集中行动编制村庄规划。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统筹协调宅基地用地和道路、供水、沼气、环卫等设施建设。二是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须按国家抗震设防要求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组织编制地方农房通用设计图集。三是村庄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要按程序报审。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加固修复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属于翻建新建,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60平方米左右,重点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需求。二级(C级)危房采取修缮加固的,危房改造建筑面积不受此限制。各地在组织实施中要加强建设标准监督检查,防止盲目攀比。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因灾倒房的农村贫困户、农村贫困无住房成年孤儿,以及诚信计生贫困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见义勇为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户。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一是要严格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桂危改办〔20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标准要求,开展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政策、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三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成人员包括村“两委”和村民小组代表,乡镇驻(包)村干部做好监督。四是具备条件的自然村屯,应结合危房改造,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五是要注意保护好传统村落,特别是历史文化底蕴丰厚、传统风貌特色保存比较完整的村庄、古民居;属于独立的一、二级的危房,尽可能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进行危房改造,以保持原有的地方建筑风格;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建筑不得拆建,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六是对少数民族村寨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保持原来风貌特色的基础上,要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七是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合理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八是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结扎家庭在同等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优惠;对属于农村贫困户的农村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优抚对象优先优惠;优先照顾1985年前搬迁的农村水库移民危房贫困家庭;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相结合,优先安排风貌改造户。九是对于无房户,各县(市、区)农房危改办要严格把关,除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外,还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含所有家庭成员)、形成无房的原因(村委会和乡镇政府核实证明)等资料,报县(市、区)农房危改办审批,审批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安排。
(六)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
鉴于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量多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布点分散、单体量小等实际,第三、四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仍采取以经市批准的“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代可研报告的办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编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抽调专门力量,深入危房改造村屯进行勘察、调研,在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规划的基础上,制定和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乡(镇)、村和危房改造户。各县(市、区)政府审查同意实施方案后,报市政府审定汇总,分别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下称自治区农房危改办)备案。具体时间要求:2012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三、四批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申报、村庄规划编制、实施方案制定等工作。
2.开工建设阶段。
争取在2012年11月底逐步启动,12月底全面开工。
3.竣工验收阶段。
2013年5月底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在2013年6月15日前必须全面完成县级验收;2013年6月底前完成市本级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农房危改办;自治区将在2013年7月组织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
按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700元,每户60平方米约需4.2万元,2012年第三批2274户,总投资约9550.8万元,建设规模约13.644万平方米;2012年第四批2000户,总投资约8400万元,建设规模约12万平方米。
(二)资金筹措与安排。
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配套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第三批农村危房改造2274户中央补助资金1705.5万元;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2000户中央补助资金1500万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1)自治区对第三批、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第三批2274户农村危房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1364.4万元,第四批2000户农村危房改造自治区补助资金1200万元。(2)自治区对危房改造任务在1500户以上的县和国家、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予以倾斜补助,第三批倾斜补助资金214.5万元(其中补助苍梧县65万元、岑溪市65万元、藤县84.5万元);第四批倾斜补助资金238万元(其中补助苍梧县62万元、岑溪市78万元、藤县88万元、蒙山县10万元)。
因此自治区第三批实际补助资金1578.9万元,第四批实际补助资金1438万元。
3.市本级配套资金:按照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方案要求,市本级配套标准为每户1500元,则第三批农村危房改造市本级配套资金为341.1万元,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市本级配套资金为300万元。
4.县级配套资金:按照自治区要求,县级配套资金标准为每户2600元。
(1)第三批农村危房改造县(市、区)合计应配套资金591.24万元,扣除自治区倾斜补助214.5万元,则县(市、区)实际配套资金376.74万元。
(2)第四批农村危房改造县(市、区)合计应配套资金520万元,扣除自治区倾斜补助238万元,则县(市、区)实际配套资金282万元。
5.工作经费:市和各县(市、区)除自治区下达的工作经费外,也要按照相应标准安排本级农村危房改造的工作经费。
(三)对农户的补助标准。
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农房危改办根据各级补助资金总额以及桂危改办〔2012〕17号文件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建房成本、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应平均分配),报县(市、区)政府审批,进行村级公示;并报市农房危改办、自治区危改办备案。对整合各部门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的,要参照现有补助标准总体平衡,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封闭运行。原则上按项目动工前预付10%、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分阶段分期拨付,具体拨付办法由各县(市、区)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经县级农房危改办组织农村危房等级评定,并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进行张榜公示为一级(D级)危房或二级(C级)危房,且经济比较困难的贫困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根据危房等级评定结果和村民的贫困程度,对所有申请者的材料进行评议,按贫困程度初步议定参与农村危房改造的顺序,并将议定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上要明确标明自治区、市、县三级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所有申请者的排序结果和申请有关材料上报乡(镇)政府。
3.审核:乡(镇)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根据危房改造的指标初步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同时组织人员上门核查,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将初步名单和核查意见一并报县级农房危改办。
4.审批:县级农房危改办接到乡(镇)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村民小组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县级政府审批,市农房危改办、自治区农房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农房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试点村屯规划。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件2)。
(5)《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件3)。
(6)县级农房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农房危改办报市农房危改办备案材料。
(1)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4.市农房危改办报自治区农房危改办备案材料。
(1)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2)县级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和试点村屯规划。
(3)市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配套落实的文件材料。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
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农房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农房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梧州市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件2)。
(4)县级农房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七、政策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政府已成立了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委主要领导担任。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明确责任,扎实推进。
1.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住建委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我市农村危房改造2009至2014年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制定农村危房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改造规模、数量;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指导各县(市、区)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成员单位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汇总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报表材料,按时上报自治区农房危改办。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与市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自治区级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自治区级补助资金,筹措市本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筹措县级配套资金和工作经费,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并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管理局协助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协助做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指导和协助抓好相应改造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配合住建、民政、农业、水库移民、国土等部门核查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模、数量。
市民政局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农村贫困无住房成年孤儿以及因灾倒房的农村贫困户和农村贫困优抚对象等其他符合条件的贫困户核查、统计工作。
市水库移民局做好农村水库移民贫困家庭危房的核查、统计工作。
市人口计生委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危房的核查、统计工作。
市残联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危房的核查、统计工作。
市民政、水库移民、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农村困难户危房的情况发生,并共同协助市住建委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扶贫办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市水利、交通、供电、地震等部门负责通水、通路、通电、抗震设防的技术指导、检查,积极向上级争取补助资金政策倾斜,尽可能安排建设补助资金。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市监察、民委、林业、农业、统计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2.各县(市、区)政府工作职责。
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负责辖区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负责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的培训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市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3.乡(镇)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危改农户信息网上录入、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以及相关配合工作。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整合发改、财政、民委、民政、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扶贫(农办)、林业、水库移民、广电、残联、供电等部门资源,形成资金集中投入的合力;要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我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四)着力扶持,援建帮建。
国土部门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的,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住建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积极支持农村电网线路改造工作;广电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优先安排人畜饮水配套;交通主管部门加强对通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相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五)强化监督,确保安全。
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和住建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
(六)加强服务,严把抗震设防关。一要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户建房选址的指导。地震部门要主动帮助农房危改户按照抗震避灾的要求,做好建房宅基地选址,在审批环节上主动把关。乡镇在农房危改申请户进行审核时,要重点审查建房选址,并对选址进行实地踏勘,防止选址在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上。二是要加强对危改户建房抗震设防设计和施工技术的指导。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建设管理人员、镇村建筑工匠进行抗震防震技术的培训;抗震设防区的危房改造,必须按照国家抗震设计要求做好设计,各县(市、区)建设管理部门要积极引导,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地方农房通用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三是要加强对农危改户建房抗震设防管理力度。各县(市、区)地震部门、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危房改造现场,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开工前、施工中的技术指导,对建房质量、抗震设防构造进行巡查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需要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四是要严格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抗震设防验收。各县(市、区)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与改造户明确抗震设防内容,将抗震设防作为农村危房改造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县级验收表必须有抗震设防验收内容。
八、总结验收
在2013年6月15日前县级必须全面完成验收,形成验收总结报告上报市农房危改办。市农房危改办在2013年6月底前组织完成市本级总结验收,并形成验收总结报告上报自治区农房危改办,迎接自治区危改办于2013年7月份组织的评估验收。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