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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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9-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的通告
玉政发〔2013〕32号
为控制建筑垃圾造成的扬尘污染和道路污染,保持城市市容整洁和美观,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深入开展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市规划区内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取得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垃圾处置许可文件。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应按指定的地点、时间、路线清运和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运输车驶出施工场地和消纳场地前,应当冲洗车体,净车出场。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许可擅自处置或者超出核准范围处置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和举报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行为。
五、对严重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六、本通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13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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