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国省道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1-04-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国省道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十二五”国省道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厅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委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改造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贵州省“十二五”国省道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转发至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请省公路局尽快按照实施意见的第七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的要求制定相关细则,报厅审查后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需要改进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厅基本建设管理处(联系人:颜华,0851-5954467)。

附件:贵州省“十二五”国省道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贵州省“十二五”国省道公路改造

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十二五”国省道公路改造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委的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公路改造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十二五”国省道公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公路改造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公路改造项目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严格实行设计审批制度。项目的实施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四条公路改造项目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项目规划编制、技术政策制定、国家和省投入资金的筹措、年度计划安排、前期工作管理、初步设计审批。

省公路局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监督、考核、指导和信息报送等工作,受省厅的委托制订具体的工程项目管理细则和具体负责组织设计审查。

项目业主由市(州、地)交通运输局、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或市(州、地)公路管理局担任,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地方配套资金筹措,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

省公路局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公路局应与项目业主单位签订责任明确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配套资金的筹措、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和管理养护责任主体。

项目业主单位在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时,应及时与省公路局沟通,征求省公路局对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意见。

第六条公路改造项目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地方配套资金须及时到位。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必须有配套资金的承诺函。

第七条公路改造项目的业主单位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机构、人员设置应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具体标准参照原交通部《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资格标准(试行)》(交公路发〔2001〕583号)的乙级标准由省公路局拟定,经省厅同意后印发执行。

项目建设协议签订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将机构、人员设置报省公路局备案。

第八条公路改造项目的招标由项目业主负责,并由项目业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必须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项目规模小且相对集中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可考虑采取打捆招标的方式进行。

工程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经项目业主审查后报省公路局备案,其中由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担任项目业主的项目,由市(州、地)交通运输局审查后转报。

市(州、地)交通运输局或市(州、地)公路管理局担任项目业主的项目,工程招标的行政及纪律监督工作由省公路局负责;县(市、区)交通运输局担任项目业主的项目,工程招标的行政及纪律监督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地)交通运输局负责。

评标专家的抽取按黔交建设〔2008〕186号文执行。

评标结果应在省公路局网站上公示,公示网址应提前写入招标文件。

第九条公路改造项目工程设计实行两阶段设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贵州省公路养护工程预算定额》及省厅相关规定要求。

公路改造项目必须进行保畅设计,以确保施工期间的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条设计文件的审查由省公路局组织进行,规模超过30公里的项目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不低于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的咨询单位进行审查,规模小于30公里的项目则可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进行审查。咨询审查单位或专家组应出具咨询审查报告或书面的审查意见(包括对设计概算、预算进行的详细审查),以作为审批的依据。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外业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省公路局及其委托的专家组或咨询审查单位全程参加。外业验收应形成验收纪要,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纪要开展设计工作。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进行。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由项目业主上报省公路局,由省公路局组织审查,报省厅批复。

第十三条施工图设计依据初步设计批复进行。设计完成后由省公路局组织审查、审批,报省厅备案。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完成后,可开展工程监理招标、施工资格预审;施工招标(包括采用资格后审的施工招标)原则上应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以免后期因工程量不准确导致设计变更。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获得审批并完成施工、监理招标工作后,项目业主应向省公路局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的批复,基本完成征地拆迁工作,落实建设资金,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和实行贵州省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6〕10号)要求,督促中标企业预交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

上述工作完成后,项目业主应按照黔交建设〔2006〕12号文的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由省厅委托省公路局审查后报厅予以批复。

第十六条公路改造项目施工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因特殊原因或抢险需要确需变更的,需履行审批手续。

设计变更按变更规模或金额分为一般变更、较大变更和重大变更。一般变更由项目业主审批,报省公路局备案;较大、重大变更由省公路局审批,重大变更审批后报省厅备案。变更规模的认定标准比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部令2005年第5号)的模式由省公路局制订,经省厅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十七条公路改造项目的设计变更申请、审批程序由省公路局比照省厅《关于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08〕128号)和《关于修订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申请程序的通知》(黔交建设〔2010〕143号)制订,经省厅同意后印发执行。

对于一般变更,若变更工程规模接近较大变更,或存在向较大变更转变的趋势,应按较大变更进行申请。

严禁肢解工程以缩小变更规模等方式规避审批。

第十八条变更申请批准后才能开展后续设计工作。设计完成后由项目业主组织审查,按管理权限审批后实施。抢险性质的变更允许边实施边申请边报批。

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

经过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纳入决算;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变化不得进入决算。

第十九条公路改造项目的变更设计、施工原则上均由原单位承担。由于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设计变更,或因变更设计需要进行特殊设计,报经省公路局同意,项目业主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变更设计;原施工单位不具备承担设计变更工程施工能力的,业主单位可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施工能力的单位承担,但若设计变更工程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则原则上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公路改造项目实施期间,省公路局及项目业主要加强对从业单位的动态监管,按照省厅《关于加强贵州省交通建设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的实施意见》(黔交建设〔2011〕20号)的要求,做好改造项目的信息采集和上报、公布工作,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

项目业主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的月报制度,于每月25日前上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于每月28日前上报省厅。报表格式由省公路局制订,经省厅同意后印发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路改造项目的交(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部令2004年第3号)及其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的要求执行。

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由省厅委托省公路局组织进行。

第二十二条交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施工单位的自检和监理单位的评定都必须达到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或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意见。

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都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未经交工验收的路段不得允许社会车辆通行。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向省公路局提出验收申请,达到下列竣工验收条件的可组织验收:

(一)所有工程均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经交工验收合格;

(二)技术档案和施工作业管理资料完整;

(三)主要材料、设备进场试验检测报告齐备;

(四)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已分别签署质量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六)质量监督部门已出具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工程竣工决算已编制完成并通过审计。

第二十四条公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由省公路局印发项目的竣工验收鉴定书,并报省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路改造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自下发竣工验收鉴定书之日起计算。质量保证金由项目业主按合同价的5%扣留,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第二十六条公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并实行违约金扣回制度。对受委托的项目业主单位因管理不到位导致的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违规发包工程、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等,可扣回违约金直至全部投资。具体规定在省公路局与项目业主签订的建设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本暂行办法由贵州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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