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的批复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的批复
黔府函〔2013〕47号
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求批复〈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的请示》(黔发改呈〔2013〕52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精神,按照“四坚持、五为主、四结合、一确保”的总体要求,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按期完成《规划》确定的搬迁安置任务。
三、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规划》明确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指导、明确分工,协调各部门有序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具体的年度实施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要落实住房、土地、就业、就学、产业、社保、户籍等政策,确保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四、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内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整合部门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要落实建设条件,改善施工环境,扎实推进安置点住房、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五、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修订《规划》,要及时提出方案,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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