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函〔2015〕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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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5〕27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大方县人民政府:
毕节市箐口水库是为毕节—大方新城区提供生产生活用水、区域农田灌溉及城乡人畜饮水的主要供水项目。水库正常蓄水位1412米,总库容1581万立方米。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涉及大方县响水乡。为确保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浪费和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水库淹没区和工程建设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建设,为工程顺利建设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眼前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为水库淹没区、工程建设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毕节市箐
口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的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建设管理程序经过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
(一)1412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
(二)1412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至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分受损失的工程是否停建,请毕节市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水库和生态移民局,由省水利厅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四、毕节市箐口水库工程建设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人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得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本通知规定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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