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1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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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4〕2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区建设,全面提升我省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能力,客观反映环境质量,监督考核环境质量指标,预警预测环境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建设生态文明先行区、构筑生态屏障、保住良好生态品牌的总体要求,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为我省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14年底前,全省所有环境监测站具备开展基本监测工作的条件,基本完成空气质量、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到2015年底,全省所有环境监测站达到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西部地区建设标准,自动监测预警系统运行管理全面提升。到2017底,各市(州)以及重点区域环境监测站应急能力建设全面加强。
三、重点任务
2014年至2017年,投入资金104000万元,重点完成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用房建设等7个方面的建设任务。
(一)环境监测站基础能力建设。
1.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用房建设。
建设任务:采取新建、调配、租赁等方式,完成76个环境监测站房建设任务。
时间安排:2014年,全省应建98个环境监测站房,已建成22个。2014年,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启动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用房建设和调配工作,确保60个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用房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西部地区建设标准,其余38个环境监测站实验室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基本场所。到2015年,全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用房全部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西部地区建设标准。
资金安排:总投资31000万元(以新建计)。努力争取国家资金15000万元,省级环保专项资金补助850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自筹7500万元。
2.环境监测站基本仪器设备建设。
建设任务:省、市(州)、县(市、区、特区)三级环境监测站全部配备开展监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
时间安排:2014年,省环境监测站完成细颗粒物(PM2.5)源解析能力建设;各市(州)环境监测站监测仪器配置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西部地区建设标准;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具备61项饮用水源水质指标监测能力〔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确定,下同〕,各县(市、区、特区)环境监测站具备开展28项饮用水源水质指标监测能力。2016年,各市(州)环境监测站具备109项饮用水源水质指标全分析能力;所有县(市、区、特区)环境监测站监测仪器配置达到全环境监测站西部地区建设标准,具备61项饮用水源水质指标监测能力。
资金安排:监测仪器设备建设资金测算约49070万元。2014年,省级环保资金安排100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安排16970万元。2015年,各市(州)财政安排2000万元。2016年,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安排29100万元。
3.人力资源建设。
建设任务:各市(州)、县(市、区、特区)采取招考、聘用和部门之间调剂人员等方式,充实环境监测站力量,确保各级环境监测站正常运行。
时间安排:2014年,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增加人员330人,各县(市、区、特区)环境监测站人员配备不少于5人。2015年,增加人员150人左右,各县(市、区、特区)环境监测站人员配备达到全国环境监测站西部地区建设标准。
(二)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1.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任务:完成88个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要求,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3项指标〔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下同〕到6项指标〔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氮、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氮、臭氧,下同〕的改造升级以及监测系统备机建设工作。
时间安排:2014年8月,建成88个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3项指标监测系统,实时公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2014年底,建成各县(市、区、特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6项指标监测系统。2015年开展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6项指标的实时公布工作,完成监测系统备机建设工作。
资金安排: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资金测算约12350万元。2014年省级环保资金补助560万元,各县(市、区、特区)投入资金2940万元。2015年,各县(市、区、特区)财政投入备机建设资金8800万元。
2.全省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管理平台建设。
建设任务:建成全省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采集、传输、管理、发布平台。
时间安排:2014年,建成省、市(州)、县(市、区、特区)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传输发布管理平台。2015年,建成省、市(州)地表水和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系统。
资金安排:投入资金1880万元。2014年投入资金880万元,其中省级环保资金投入80万元,市(州)、县(市、区、特区)投入资金800万元。2015年投入资金1000万元,其中省级环保投入资金100万元,各市(州)财政投入资金900万元。
3.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任务:完成21个主要河流跨市(州)界断面和3个跨省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完成赤水河10个跨县(市、区)界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开展34个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专业化运行管理。
时间安排:2014年7月底,完成29个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2014年8月,开展34个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专业化运行管理。
资金安排:2014年起,主要河流跨市(州)界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省及上下游市(州)按4∶3∶3分别承担;跨省界段面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按4∶3∶3分别承担;赤水河流域跨县(市、区)水质自动监测站由省及上下游县(市、区)按4∶3∶3分别承担。
(三)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
建设任务:构建省指挥协调、市(州)承担应急监测工作、重点县(市、区、特区)具备基本应急监测能力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时间安排:从2014年起到2016年,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省环境监测站配置未知环境污染与化学毒物监测、鉴别设备,具备开展未知环境污染物和化学毒物的定性鉴别和定量分析能力;市(州)环境监测站配置便携式多种气体分析仪(加配PID)、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便携式GC-MS)及部分前处理设备、便携式重金属分析仪(便携式X荧光分析仪)、便携式分光光度计、便携式水质多功能测定仪、应急监测车辆等仪器设备。重点县(市、区、特区)配置应急监测采样及个人防护等装备,具备常见污染物和化学毒物的定性和定量分析能力。
资金安排:投入资金测算约8787万元。省级环保资金安排1000万元,各市(州)、县(市、区、特区)安排7787万元。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领导,优先保障资金投入,严格评估考核,确保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二)资金投入。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资金投入以市(州)、县(市、区、特区)财政投入为主。争取国家资金15000万元,省级环保资金重点投入12000万元,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省财政主管部门从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资金和省级环保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落实;市(州)、县(市、区、特区)两级按照财权与事权匹配原则,承担本级投入部分。
(三)严格考核。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定路线图、定工作量、定时间表、定责任人的原则分解落实任务,将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纳入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开展考核评价,对工作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协调指导。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按标准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积极协调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共同推动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附件:1.全省环境监测站实验室用房建设任务表.docx
2.全省环境监测站基本仪器设备建设资金测算表.docx
3.全省环境监测站人员配置表.docx
4.全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任务表.docx
5.全省环境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管理平台建设任务表.docx
6.全省地表水环境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建设任务表.docx
7.全省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任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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