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3〕2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黔府发〔2013〕7号)精神修订后的《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8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府系统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央、省委有关规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会议类型

省人民政府会议包括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和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任、厅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决定;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副秘书长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决定省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讨论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省人民政府规章草案;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三)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分工召开的协调处理专项工作的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协调省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处理具体业务。

(四)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冠名“贵州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工作部署,分析和通报全省重要形势,安排部署事关全局、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性工作或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

(五)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指经省人民政府同意,部门(行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冠名“全省×××会议”,主要任务是安排部署涉及有关系统、行业、领域的重要业务工作。

二、会议组织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按《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等规定组织和承办。

(二)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或受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

(三)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召集和主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会议通知,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承办。

(四)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由省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负责人召集和主持,由部门(单位)下发会议通知,负责会务工作。

(五)国务院召开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收看收听的全国性视频会议,会务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国务院所属部门和单位召开的视频会议,会务工作由省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省人民政府召开的视频会议,会务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省人民政府部门和单位召开的视频会议,会务工作由部门和单位负责。

三、会议审批

(一)审批原则。

1.减少会议数量。严格控制以省政府名义召开的全省性会议,没有实质内容的会议一律不开,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无需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部门召开。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会议一律合并召开,参会人员相同或相互交叉的会议一律套开。能开小型会的不开大会,能开短会的不开长会。尽量少集中开会,多开视频会议,在不涉密且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直接开到基层。

每位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每年组织召开请市(州)政府领导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原则上不超过3次。省政府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省性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2.控制会议规模。省人民政府会议原则上只开到市(州)一级,根据需要适当扩大到县一级。会议开到县一级的,市(州)不再层层传达贯彻。

各类会议只安排与会议内容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参加,不安排与会议内容关系不大的部门和单位陪会。无特别要求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一般不超过200人,各地各部门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

3.简化会议程序。全省性工作会议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原则上只安排一位领导讲话,一般不安排会议发言,确需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5人,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8分钟。会议主持词尽量简短,不逐一介绍出席人员名单,不重复与会领导讲话内容。

各类工作会议不安排接见、合影,不安排文艺演出、联谊活动;除现场会议外,不安排参观活动。有颁奖仪式的,事先把奖品、证书等按顺序依次摆放在主席台上,不安排礼宾人员传递;有签字仪式的,不安排礼宾人员引导、服务。

4.严格经费管理。省人民政府各类会议应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会议经费纳入主办单位年度预算,严格按财务制度进行预决算,不得超额使用,不得向企事业单位和与会人员摊派、转嫁。

按照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除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风景名胜区相关会议外,省人民政府会议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召开。各类工作会议不得超标准安排会议食宿,不得发放各种宣传资料和礼品、纪念品等,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特别是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会场布置一律不摆放花草、不制作背景板。

(二)审批程序。

1.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拟定会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省长审批。

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省人民政府领导意见,商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拟定会议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涉外会议须经省外事办按规定审核。

未经批准,部门(行业)不能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2.省人民政府及部门召开的各类会议不请市(州)党委主要领导参加,根据工作需要确需市(州)党委主要领导参加的,须报省委批准。

3.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领导参加,如因工作需要确需省、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领导参加的,须经秘书长或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省长批准。

4.各部门(单位)自行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省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参加,但应对突发事件的业务性工作会议除外。

(三)审批内容。

1.会议召开事由。

2.会议名称、时间、地点。

3.会议议程。

4.会议参加人员、会议规模。

5.会议拟邀请出席的省领导、会议主持人及报告人、发言人。

6.会议拟印发的文件和发言、交流等材料。

7.省领导讲话代拟稿。

8.新闻报道安排。

大型会议应同时报送应急预案。

四、会议服务

(一)人员落实。提前落实参会人员,督促不能参会的人员履行请假手续,打印参会人员名单报会议召集人或主持人,追踪未按时到会的人员,并向会议主持人及时报告参会人员到会情况。

(二)会场服务。按照庄严、大方、朴素的原则做好会场布置,安排会场座次并绘制会场座席图,根据需要搭建主席台,布置会标,设置发言席、签字席,落实领导休息室,调试话筒音响、投影视频设备、灯光,摆放座牌、文件资料、文具、茶水等。

会前做好会议签到,引导参会人员入座,大型会议发放座席图。会议期间安排专人在会场内统筹协调、维持秩序,及时处置现场突发状况。安排专人做好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做好录音、录像相关安排。

(三)材料准备和存档。参会单位要按会议要求认真准备会议材料,并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议文件、材料要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减少对有关工作意义或重要性的一般性论述,做到条理清楚,重点突出,简明扼要,意见明确。会议文件、材料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或部门(单位)按程序送审,并按照统一格式和要求印制,提前发放参会人员。

会议结束后,会议承办单位要将会议通知、参会人员名单、签到单、会议记录、会议文件(包括正式文件、领导讲话、参阅件等)、会议新闻稿、会议纪要、会议简报等纸质材料整理立卷归档,有电子和影像资料的要同时刻录电子光盘。

五、会议纪律

(一)省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由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会议,可根据工作分工,由参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负责人参加。参会单位要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派员参会并反馈人员名单,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要求参加会议的,应以公函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参会单位不能随意更换参会人员。

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向秘书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向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请假;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批准后可以指定与会议内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不能安排处级干部代替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二)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服从会议安排,准时到会,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自觉维护会场秩序,集中精力开好会。会议期间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无声状态,不得在会场内随意交谈、走动,不得阅读与会议无关的资料和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不得长时间滞留会场外及从事其他与会议无关的活动。

(三)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会议文件,对标有密级或“会后收回”字样的文件,会后即退会议工作人员。

(四)省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安排记录并撰写纪要,其他单位不得私自录音、拍照、录像和整理会议记录。会议作出正式决定和需要传达的事项,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并按规定的范围传达,不得随意扩散会议讨论情况。

对无故不按要求参加会议、违反会议纪律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

六、会议落实

(一)省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和省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由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按照分工,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反馈会议主持人。其中,专题会议由省长召集和主持的,由秘书长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由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的,由副秘书长牵头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行业)工作会议,邀请省人民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的,由省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督促省有关部门和单位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省人民政府会议有关精神,及时推进有关工作,在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要对会议落实情况加强检查督办,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报告。对会议精神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

(四)省人民政府会议的主要内容和有关精神,除保密事项外,应经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或省长审签后向社会公布,及时准确地宣传省人民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政策措施,宣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工作进展及重要事件的处理等情况,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2年7月17日《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和制度的通知》(黔府发〔2012〕23号)中《贵州省人民政府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为促进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议事效率,确保会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会议组成

第一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特邀咨询、省长助理、秘书长组成。

第二条根据需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市(州)人民政府负责人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三条根据需要,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省纪委、省军区、省武警总队、省法院、省检察院领导同志,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工作部门负责人,省人民团体负责人,新华通讯社贵州分社、人民日报贵州分社、中央电视台驻贵州记者站负责人参加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视议题情况召开,出席人员须超过组成人员半数方可举行。

第二章会议任务

第六条以下事项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省委、省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国务院和省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地方性法规等议案。

(四)研究和审定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和决定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省财政预决算。

(六)研究分析一定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省人民政府总体工作情况。

(七)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及重大体制改革等事项。

(八)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九)研究各市(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研究和决定省人民政府对行政部门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有关事宜。

(十一)讨论须由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需要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意见后报省长确定,或者由省长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

省有关部门和市(州)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统筹安排。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将议题和有关会议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八条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须在会前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并形成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书面材料。参加和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对会议议题有不同意见的,应于会前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出,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后向会议召集人报告,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非紧急事项不临时动议。

第四章会务办理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牵头组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

(一)会议通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时间确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及时通知参加或列席会议的领导和部门(单位)。

(二)会议材料准备。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确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汇报部门(单位)准备汇报材料。

(三)会议签到。列席第一个议题的人员,须于会前15分钟签到并进入会场;列席其他议题的人员,须在指定时间、地点签到,并等候列席有关议题。

(四)会议记录。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好会议记录。

(五)会议汇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原则上由议题提出单位或省人民政府指定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其中,出台规范性文件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汇报审核意见。

(六)会议决定。汇报结束后,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作出会议决定。

(七)会议纪要。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均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起草,呈与议题相关的副秘书长审改,由秘书长签发,必要时报省长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常务工作的副省长签发。会议纪要原则上在会后5天内发出。

第五章决策落实

第十一条提交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研究的议题,一经省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有关部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具体督促办理和跟踪落实,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六章会议纪律

第十三条出席、列席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不得无故缺席或迟到、早退。

第十四条通知列席会议的部门,须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列席的,须向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请假,并及时安排其他负责人参加会议,其参会负责人在会上的表态视为该部门(单位)意见。无故不参加会议的,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或通报。

第十五条与会人员进入会场前应关闭通讯工具或设置为无声状态;会议期间禁止会客,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会场,确有紧急事项需联系会场内人员的,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系办理。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凡未确定对外公布的,与会人员要严格保密。会议文件要妥善保管,不宜扩散的离会前退回。

第七章新闻报道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贵州日报社派记者参会并作新闻报道,贵州广播电视台进行播报。

第八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1年6月29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黔府办发〔201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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