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11〕108号
颁布日期:2011-09-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

黔府办发〔2011〕108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在加强和创新对吸毒人员就业安置、帮教挽救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贵阳市云岩区、清镇市等地积极探索,创造了以就业安置为核心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模式,被社会有关方面称为“阳光工程”。2011年6月14日,国务委员、国家禁毒委主任、公安部长孟建柱同志在贵州考察工作时,对我省“阳光工程”的做法给予了充分肯定,要求认真总结,在全国推广。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栗战书,省委副书记、省长赵克志就贯彻落实孟建柱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阳光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受国际毒潮泛滥和国内涉毒因素的影响以及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我省禁毒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因吸毒带来的“两抢一盗”刑事案件高发、毒品滥用引发艾滋病等多种疾病的传播扩散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感。吸毒人群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既是违法者,也是受害者,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既要对他们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又要对他们采取必要的教育、挽救和帮助措施,为他们搭建起重塑人生、融入社会的平台。开展“阳光工程”建设,是做好吸毒人员的帮教、管理和就业安置的重要举措,是正确应对当前禁毒斗争形势的需要,在新形势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要求,是进一步深化“禁毒人民战争”,全面加强我省禁毒工作的必然选择,是一项得民心、顺民意的民生工程,对维护社会治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重大的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对国家、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把“阳光工程”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抓紧、抓好、抓实,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总体思想,按照“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戒毒资源,建立以就业安置为核心,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新模式,健全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教育挽救、技能培训、服务管理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新机制,为构建“平安贵州”、“和谐贵州”、“幸福贵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阳光工程”建设,建立一批“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造更多就业岗位,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提供条件;进一步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机制,提高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萎缩毒品消费市场,实现全省毒情形势的明显好转。

1.建立覆盖各县(市、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或就业安置点。到2011年底,本辖区的城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率达到40%以上,2013年底前基本解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2.打造一批“阳光工程”品牌企业、安置基地、安置点,实现企业有效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能就业、有收入。

3.对吸毒人员管控率和戒断巩固率进一步提高。到2013年底,吸毒人员管控率从目前的55%提高到75%,戒断巩固率从目前的11%提高到30%,毒品消费市场明显萎缩,吸毒人员增长得到有效遏制,社会面吸毒人员明显减少。

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模式和机制进一步健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作进一步规范。

(三)主要任务。积极引导建立安置就业基地、技能培训基地,引进符合条件的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吸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困有所帮、病有所医、有业可就,彻底摆脱对毒品的生理和心理依赖,真正融入社会。

1.生理脱毒。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社区戒毒人员,由戒毒医疗机构与自愿戒毒人员或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戒毒医疗机构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预防、咨询教育,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国家规定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采取脱毒治疗措施,戒除毒瘾,摆脱对毒品的生理依赖。

2.身心康复。对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或实现生理脱毒的社区戒毒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组成社区帮扶小组,对社区康复人员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导,使社区康复人员摆脱对毒品的心理依赖。

3.技能培训。通过就业指导部门、戒毒场所和安置企业等多渠道、多形式就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技能,为其就业创造技能条件。

4.就业安置。通过创办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等多种途径,采取集中安置就业、分散安置就业、鼓励自主创业和政府保障安置等措施,使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大限度实现就业。

5.服务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监护人等成立专门工作小组,给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更多的人文关怀,对他们在生活、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给予帮助,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全面掌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动向。

6.融入社会。在实现生理、心理脱毒和解决就业安置的基础上,各级禁毒委员会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通过建立机制和各种鼓励措施,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社会各界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建立帮扶体系、关怀救助体系,树立其融入社会的信心。要加大宣传力度,消除社会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歧视,积极营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融入社会的良好氛围。

三、多措并举安置就业,建立“阳光工程”建设保障体系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是增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信心,使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关键。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工作作为“阳光工程”建设的核心切实抓紧、抓好、抓实。

(一)以集中安置为主,多渠道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问题。

1.集中安置就业。要把集中就业安置作为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的主要途径,引进各种生产、服务性企业建立“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工作基地,集中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2011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在全省建立安置规模100人以上和安置规模50人至100人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各15个。

2.推荐分散就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群体不大,不具备集中安置就业条件的地方,当地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技能培训,并推荐到企事业单位、个体和私营企业就业。

3.支持自主创业。积极鼓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就业,特别是对具有一技之长,有自主创业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鼓励他们创立“阳光工程”小企业、小作坊、小商店、小饭店等,实现自主创业。

4.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政府要开发一定的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

(二)建立“阳光工程”建设保障体系。

各地政府要积极为“阳光工程”建设提供保障,将“阳光工程”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按省、市(州、地)、县级承担的项目分别予以保障,切实加大“阳光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力度,鼓励企业积极参加“阳光工程”建设。

1.给予政策支持。各地政府和各级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相应政策,积极支持“阳光工程”建设。将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阳光工程”的各种就业安置基地、安置企业的基础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创办“阳光工程”企业提供平台。

2.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属地政府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3.给予经费支持。省政府对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100人以上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和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规模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阳光工程”就业安置基地分别安排前期建设扶持补助经费。对分散安置就业和自主创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各地政府应积极支持。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阳光工程”就业技能培训纳入劳动技能培训计划,培训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技能培训。对戒毒场所的戒毒人员要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为就业安置提供技能保障。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创办“阳光工程”企业、从事个体等经营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支持。

各地要结合本地禁毒工作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禁毒专职工作人员(可采取聘用等方式,经相关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入“阳光工程”管理队伍),加强对“阳光工程”企业中安置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教育管理。

5.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吸纳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人数不足50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有关税收减免措施。

商贸企业、符合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阳光工程”工作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从事符合相关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3年内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三)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工作机制。

1.建立帮扶机制。由各地政府牵头负责,有关部门积极参与,建立齐抓共管的“阳光工程”帮扶机制。各级禁毒委要在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禁毒部门的领导下,实行禁毒委成员单位对口联系帮扶制度,具体帮扶联系地区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学习就业技能,寻求或开发合适的岗位和创业项目。

2.健全工作指导机制。对集中安置就业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建立健全“阳光工程”建设指导机制,确保经费、人员、措施落实;特别是乡(镇)政府要通过建立管理团队,指导安置企业建立和完善生产、生活、工作和安全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帮助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指导和参与对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管理,协助建立工、青、妇等组织,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搭建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平台;要帮助相关企业丰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业余生活,重新树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回归社会的信心。对分散安置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到定期回访、定期见面,随时掌握情况。

3.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各级禁毒委员会对在“阳光工程”建设中负有服务、管理、帮扶职能的有关部门,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了解建设进度,掌握动向,推动工作发展。

四、严格工作要求,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地、县、乡都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各级禁毒委员会是“阳光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部门,要全力抓好组织、协调、指导、督办和具体工作的落实,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工作抓出成效。

(二)明确职责任务。各地政府要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进行管理,强化对“阳光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各类安置企业、场所、就业基地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完善各种制度;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要发挥指导和协调职能作用,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规划和指导工作,积极协调禁毒委成员单位认真履行“阳光工程”建设的工作职责;公安部门要强化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将其纳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康复等管控环节和安置就业的范畴;卫生部门要加强医疗服务,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以及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延伸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为“阳光工程”企业提供服务,给予政策支持;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落实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阳光工程”就业培训等工作;司法部门要加大毒品预防和“阳光工程”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让戒毒康复人员认清毒品危害和了解“阳光工程”建设的意义,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矫治、援助等工作;新闻媒体要加强“阳光工程”建设的宣传报道,广泛开展对热心“阳光工程”人士和成功戒脱毒瘾回归社会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宣传;有关项目管理部门要为“阳光工程”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财政部门要按照政府预算,确保建设“阳光工程”所需经费保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结合工作特点,指导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组织机构,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并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行为矫治、关怀救助、教育挽救等工作;乡、镇(街道)要切实担负法律规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职责,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的“阳光工程”建设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想方设法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禁毒委员会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部门,及时研究解决“阳光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各地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协调指导和推广工作。各级禁毒委成员单位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体系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禁毒工作的主要任务,牢固树立禁毒工作全社会一盘棋的思想,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阳光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四)加强督导考核。各地政府要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要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工作目标量化,限期完成任务。省禁毒委员会要将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作为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督导考核,尽快制定“阳光工程”建设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并实行禁毒委成员单位帮扶责任制。要建立“阳光工程”建设奖惩措施,对在“阳光工程”建设中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安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按有关规定对主要领导和帮扶单位的领导追究责任。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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