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建立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10〕1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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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12-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建立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辛维光(副省长)
副召集人:张学军(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田茂成(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周建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杨小鲁(省监察厅副厅长)
马天云(省民政厅副厅长)
晏婉萍(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从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吴承斌(省农委副主任)
徐来富(省林业厅副厅长)
郭仕伟(省国资委副主任)
黄武夷(省地税局副局长)
乔为建(省国税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张鹏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职责
统筹协调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研究解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推进我省住房保障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和意见,确保顺利完成我省“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工作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同意后,可以联席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会务工作,收集联席会议议题并将议程建议报召集人审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随时上报审定;负责检查、督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并及时汇总反馈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的责任人,保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力以赴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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