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10〕117号
颁布日期:2010-12-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建立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117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召集人:辛维光(副省长)

副召集人:张学军(省政府副秘书长)

李光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员:田茂成(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周建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杨小鲁(省监察厅副厅长)

马天云(省民政厅副厅长)

晏婉萍(省财政厅副厅长)

周从启(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吴承斌(省农委副主任)

徐来富(省林业厅副厅长)

郭仕伟(省国资委副主任)

黄武夷(省地税局副局长)

乔为建(省国税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张鹏同志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

二、联席会议职责

统筹协调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研究解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推进我省住房保障工作提出政策措施和意见,确保顺利完成我省“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三、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工作内容主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定和有关会议精神;研究、协调解决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意见;督促、检查、指导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联席会议或专题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部门同意后,可以联席会议纪要等形式下发,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会务工作,收集联席会议议题并将议程建议报召集人审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随时上报审定;负责检查、督办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并及时汇总反馈落实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对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事项和任务,各成员单位要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具体的责任人,保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实施。

(二)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能,积极主动提供服务,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全力以赴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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