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贵州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 〔2010〕 40号
颁布日期:2010-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贵州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0〕40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贵州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日

贵州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

省公安厅

为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确保全省火灾形势稳定,根据全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现场会议精神和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公通字〔2010〕16号)要求,决定从2010年起到2012年,在全省实施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为着力点,从2010年起到2012年,通过三年努力,使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明显改善,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小火亡人”、“火烧连营”火灾多发形势根本扭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政府联系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公安消防总队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公安消防总队,具体负责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待全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各市(州、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按照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要求,组织实施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政府和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各地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并制定实施“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促进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建立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针对消防安全突出问题,适时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并如期销案。在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冬春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知识宣传提示和教育培训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制定、修订政府规章,提请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消防法规、自治条例。

2.落实监管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知识教育培训。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控制。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严格依法监管,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3.落实设施建设责任。各地政府要及时组织编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凡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消防规划要及时组织修订;凡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防火和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要结合城镇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校舍安居工程,集中整治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及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高层和地下建筑、商住楼、寄宿制学校、农村50户以上村寨等存在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全面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地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内容,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组织考评验收并将消防工作任务列为重要督查内容,定期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政府有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每年对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工作进行考评。各地上下级政府,政府部门、行业系统之间消防目标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检查考评率达到100%。

2010年,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颁布实施《贵州省消防条例》,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2011年,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召开议警(消防)会,制定出台相关政策,统一消防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等保障模式。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制定出台《农村消防条例》,保障农村消防工作有序开展。

(二)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切实做到“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落实员工岗位消防责任,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限时消除。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保消合一”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要结合单位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情,员工能按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要持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熟悉消防设备,并熟练掌握火警处置及启动消防设施设备的程序和方法。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员工普遍掌握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熟悉逃生路线和引导人员疏散程序。单位要明确疏散引导人员,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组织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要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员工普遍达到“懂基本消防常识、懂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懂逃生自救技能,会查改火灾隐患、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的要求。

2010年上半年,省公安消防总队分类制定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导则;2010年,辖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和保安人员培训率达100%;2011年,辖区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辖区人员密集场所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三)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组织,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实现有消防组织、有规章制度、有消防规划、有消防队伍、有消防设施、有消防水源、有宣传氛围、有考评奖惩的“八有”目标。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城市社区要完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并加强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每个社区要设置公共消防器材配置点,配足配齐灭火器材,保证扑救初起火灾的需要。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同步建设、同步发展。对木瓦结构等易燃建筑集中、连片的村庄,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村庄整治和人居环境改造进行治理,建设消防水源,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提高建筑耐火等级,增强抗御火灾能力。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和村规民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管理责任,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社区内的小场所要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制度,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保证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要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依法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任务。设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设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并加强保安人员消防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使其承担防火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能;没有治安巡防队的村庄、社区要建立群众参加的志愿消防队。

2010年,推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组织;鼓励条件好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乡(镇)依托综治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黔东南自治州100户以上大村寨,其他市(州、地)50户以上大村寨实现“八有”目标;2012年前,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成专职、志愿消防队伍;黔东南自治州50户以上大村寨全部实现“八有”目标。

(四)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要建立消防、治安、内保、警务督察及公安派出所“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形成整治火灾隐患合力。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履行消防监督职责,主动分析研判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针对突出问题持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把火灾隐患消除在火灾发生之前。要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集中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等为重点,以建筑消防设施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工程投入使用等违法行为。公安派出所依法做好辖区有关单位和村寨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公安消防部门要积极探索、完善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工作制度,允许经消防培训考试合格的消防文职雇员协助开展消防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解决消防监督警力不足的问题。大力加强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切实做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运行、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深化警务公开,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进度、结果,增强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中的廉政建设,集中整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消防执法的公信力和满意度。配齐消防监督检查装备,提高消防监督检查技术含量;开展消防监督执法示范单位创建和消防监督执法大比武竞赛活动,定期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业务培训,全面提升消防执法能力和水平。

3.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要建立健全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工作机制,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内容,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消防宣传,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宣传“七进”(进社区、进家庭、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党校、进景区)活动,在主流媒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逃生自救能力普及活动。全面落实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国家旅游局《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第109号令),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积极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提高社会消防从业人员素质。充分发挥消防教育馆、消防站等教育基地作用,加大社会消防宣传力度。

4.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要针对新时期消防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和模式。深化消防爱民实践活动,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消防技术咨询服务,指导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在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协助开展日常消防检查的制度上取得新进展。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落实单位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积极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的内容,推动单位自觉做好消防工作。

2010年,全省消防监督执法人员100%达到懂法律、懂政策、懂规范、懂业务,会执法执勤、会管理服务、会宣传培训、会群众工作“四懂四会”的要求;各地建设互联网公共消防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火灾预警信息,开展网络消防宣传教育和在线消防咨询;建成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开展工作;大力推行消防技防措施,提高科学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2010年至2012年,连续三年无被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消防行政复议案件,无消防行政败诉案件,不发生国家赔偿案件。在行风警风评议活动中,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是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需要,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的重要举措。各地政府要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高度重视,精心谋划,周密部署,大力推进。2010年6月底前,各地要下发本地区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广泛动员部署,全面启动这项工作。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执法工作机制,督促社会单位、村庄、社区逐一签订责任书,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单位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格局。要按行业、系统和单位分类制定建设导则和考核验收标准,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农村、社区的工作职责、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推动行业、系统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行业系统管理内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城乡消防规划的推进实施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及其消防设施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农业主管部门和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统筹规划和建设。教育、民政、文化、卫生、旅游、文物等部门要将各类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重点文物单位、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宾馆、饭店等的消防安全工作列为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监管和指导。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要强化联动执法。

(二)加强培训,积极宣传。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和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辅导员、消防知识宣传员的作用,指导单位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确保每个单位有一至两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的“明白人”和责任人。同时,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重要意义和内容标准,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消防舆论氛围。

(三)典型带动,整体推进。要按照“区分层次、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扎实推进”的原则,积极培育树立各类典型,打造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做到学有榜样、赶有目标。要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法,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指导和推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扎实开展。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要逐项细化分解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的目标任务,层层签订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工作检查和督导,对工作薄弱、进展缓慢的地区和单位要蹲点帮扶,确保取得实效。凡工作进展迟缓、成效不明显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不到位,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考核验收,兑现奖惩。要将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纳入各级政府、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的工作绩效考评范围,每年进行考核验收。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基础工作情况,由上级政府组织考核验收;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由单位对照标准自我评价合格后,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申报验收;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各地公安机关组织逐级考核。省人民政府每年组织对各地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总体进展情况进行一次考核验收,兑现奖惩,2012年底进行总结验收。

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各类考核标准由省公安消防总队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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