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 〔2009〕 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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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9〕6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校舍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据2008年初步普查,全省有中小学校2.2万多所,共有校舍6.8万栋、建筑面积近3600万平方米。其中校舍房屋结构型式比例为:土木结构占1.4%,砖木结构占5.7%,砖混结构占83.5%,框架结构占8.7%,其他结构占0.7%。相当部分中小学校舍抗震设防标准较低,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隐患。同时,我省地形地貌和地质结构特殊,地质灾害频发,不少学校位处山洼、崖脚,常受山体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威胁;很多学校还存在雷击隐患。国务院决定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为我省全面改善中小学校舍安全状况,消除安全隐患,提高中小学校综合防灾能力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对历史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备高效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工程顺利实施,真正把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成“阳光工程”、“民心工程”。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工程”)顺利实施,保障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在全省中小学校开展校舍加固、提高综合防灾能力建设,使学校校舍达到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并符合对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和洪水、风灾、火灾、雷击等灾害的防灾避险安全要求。
(二)主要任务。
用3年时间首先集中力量解决受地震高烈度、洪涝、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校舍,需加固的进行加固,需拆除重建的进行拆除重建,需迁移避险的进行迁移建设。2009年重点解决受地质灾害威胁的69所学校和受其他灾害损坏严重的校舍的搬迁及治理。2009年、2010年、2011年分别完成总工作量的30%、60%、10%。
二、实施范围和工作步骤
(一)实施范围。
全省城市和农村、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
(二)工作步骤。
1.全面排查。各县(市、区、特区)政府要组织有教育、发改、公安、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职能部门人员参加的综合排查小组,按照实事求是、规范高效的要求,于今年8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各级各类中小学现有校舍进行逐校、逐栋排查,并按抗震设防和有关防灾要求,作出逐栋建筑鉴定报告,建立安全档案。
2.制定规划。各县要根据排查、鉴定结果,于今年9月10日前制定完成2009年度校舍安全工程加固、改造计划,同时报省审定;于2009年11月中旬前编制完成三年总体规划及2010、2011年年度加固、改造计划,同时报省审定。
3.分类实施。(1)经维修加固可达抗震设防标准的,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予以改造加固;(2)经鉴定要加固改造,但使用时间已超过设计合理使用年限80%或加固改造费用超过新建同类建筑物费用70%的校舍,按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拆除重建;(3)对严重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校舍,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实行避险迁移建设或治理;(4)学校布局规划确应废弃的危房校舍不再改造,但必须立即拆除不再使用;(5)没有防火、防雷等设施或虽有但不合标准的,应按标准要求予以完善。
三、工作机制
(一)成立领导小组。省政府已成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教育、发改、公安(消防)、监察、财政、国土、建设、水利、审计、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由部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派员组成,集中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统一组织、部署和协调全省“工程”的实施,制订全省“工程”规划、实施方案和配套政策;组织编制和审定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工程”实施工作。各市(州、地)政府(行署)、县(市、区、特区)政府要参照省里的做法,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明确职责分工。
1.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省教育厅:牵头组织编制“工程”规划,协调“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整合有关资金,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指导、检查、评估和验收,编发简报、工程进度报表等。
省发展改革委:将“工程”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其他部门为“工程”提供收费减免政策支持,按程序加快对工程项目的审批,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指导。
省财政厅:将“工程”省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资金监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加强“工程”技术指导,督促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在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在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统一部署下,协助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帮助各地对已建中小学校舍进行安全鉴定,以及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加强中小学校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为“工程”提供地质灾害分布情况及最新地质变化情况,参与校址选择,负责工程地质安全评估的协调和技术指导,协调保证工程建设用地和项目学校办理用地手续。
省水利厅:为“工程”提供水情、汛情等相关信息,提出应对措施和意见,为洪涝灾害易发区校舍选址提出防汛要求。
省地震局:为各县(市、区、特区)提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分布情况,提出地震安全性评估和建议,指导校舍建设选址,确定新址和加固改造校舍抗震设防要求。
省公安厅:督促执行消防安全标准,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公消〔2009〕258号),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建筑防火安全设计、消防设施进行监督检查。
省监察厅:会同教育等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工程”实施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协调查处重点案件和跨地区案件。
省审计厅:将“工程”作为审计重点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力量开展工程项目专项审计调查。
省安全监管局:对工程建设中的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省气象局:督促各地气象部门开展校舍选址的气候评估,依法审定工程施工图的防雷设计,对防雷设施进行竣工检查验收,为“工程”的实施及时提供气象服务。
2.市(州、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本地区“工程”实施工作,审核汇总所辖各县(市、区、特区)“工程”实施方案,检查督促各县“工程”实施情况,按时向省汇总“工程”进度报表。
3.县(市、区、特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工程”具体实施,对“工程”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在省、市(州、地)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校舍排查和检测鉴定、实施方案的制定,全面组织工程实施及验收,建立健全所有中小学校、所有校舍安全档案;落实“工程”用地和应承担的“工程”资金,及时向上级报告“工程”进展情况。
四、资金安排和工程管理
(一)资金安排。
在中央的支持下,省级负责制定省、市、县三级资金分担机制和落实办法,整合目前与中小学校舍安全有关的资金,与中央补助我省的“工程”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督促市(州、地)、县级政府及时足额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工程”资金。
各市、县要切实加大对校舍安全工程的投入,在上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通过财政预算、整合与校舍安全有关的其他资金等方式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绝不允许学校出现新的债务。鼓励社会各界捐资捐物支持校舍安全工程。
民办、外资、企(事)业办中小学的校舍安全改造由投资方和本单位负责,当地政府给予指导、支持并实施监管。
严格资金管理,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各地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克扣、截留、套取工程专款或拖欠工程款。
(二)工程管理。
1.公开透明。所有“工程”项目要向社会公开招投标,项目规划、实施方案、技术标准、工程进度和实施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建设和验收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
2.统筹安排。校舍安全工程要与正在实施的消除“大班额”等其他教育工程项目有机结合,统一规划。
3.规范程序。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严把招投标、选址、设计、建材、施工、监理、验收关,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4.落实责任。因工作不力工程进展缓慢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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