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花溪区红岩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花溪区红岩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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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3-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在花溪区红岩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知
黔府办函〔2013〕27号
贵阳市人民政府,花溪区人民政府:
贵阳市花溪区红岩水库工程是向小孟工业园区供水,兼有农田灌溉和发电功能的中型水利工程,水库正常蓄水位1070米,淹没影响区及工程占地区涉及花溪区相关乡镇。为确保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实物指标的准确性,减少国家和移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471号)的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禁止在贵阳市花溪区红岩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库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要积极支持红岩水库工程建设,为工程的顺利推进搞好服务,特别是要向移民群众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引导干部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顾全大局,为水库工程淹没区和工程占地区搬迁及移民安置创造良好条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花溪区红岩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新增任何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实物指标调查的数量、种类要以设计单位和地方政府共同调查认可的数据为准。此后新增内容不予认可和补偿。
三、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并按照正常建设管理程序经过省和各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在建工程作如下处理;
(一)1070米回水范围以下全部受淹的工程立即停建;
(二)1070米回水范围以下部分受淹,但不致于丧失工程主要功能和工程效益部分受损的工程是否停建,请花溪区人民政府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工程名单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移民局,由省移民局商省有关部门和设计单位研究确定。
四、红岩水库工程淹没区及工程占地区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水库淹没区及占地区人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准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办理人口迁入手续。违反本通知迁入的,不按移民对待,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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