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黔府办发〔2011〕122号
颁布日期:2011-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1〕122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力度,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各级政府从本级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总收入中,安排3%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特别要保障完成各年度中央下达的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建设任务。贷款贴息幅度、年限等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从省属困难企业出让自有土地的收益中确定适当比例,作为同级财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该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各地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后,不再提取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三、从廉租住房出租和出售资金中提取公共维修资金加强廉租住房租金收支管理,廉租住房租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修和管理。廉租住房维修资金不足的,可从廉租住房出售资金中按照不高于5%的比例,提取廉租住房公共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各地要加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力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资金来源渠道,切实落实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尽快落实到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95号)要求,切实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在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挂牌出让的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按照建设项目住宅建筑总面积5—10%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将配建的建筑面积、套数、税费优惠、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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