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创建、申报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黔建科通〔2013〕338号
颁布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创建、申报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和仁怀市、威宁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园林绿化局,贵安新区建设规划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扎实推进小城镇建设,全面提高城镇化水平,推动贵州省小城镇绿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创建、申报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

《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创建、申报及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经我厅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联系人:许家强传真:0851-5360129

电话:0851-5360246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13日

附件

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创建、申报及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扎实推进小城镇建设,全面提高城镇化水平,推动贵州省小城镇绿色、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小城镇,是指符合“四节一环保”基本要求,突出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特色鲜明,可持续发展的小城镇,包括省级绿色小城镇和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小城镇的创建、申报、验收和授牌。包含已列入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申报验收合格后授予“省级绿色小城镇”称号。

省级绿色小城镇应按照《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DBJ52/T060-2012)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和验收。国家级绿色小城镇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建设评价指标(试行)》(见:建村〔2011〕144号)和《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建设评价标准》(DBJ52/T060-2012)评价指标体系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改造、验收。

第二章创建

绿色小城镇,优先选择设施完善、功能齐全、宜居宜业、环境优美、特色鲜明的镇(乡)及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创建镇(乡)人民政府根据自身特点及创建目标组织编制绿色小城镇实施方案,由县(市、区)、市(州)政府组织审定认可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实施方案进行初审,并根据相关标准提出初审意见。

镇(乡)人民政府根据备案的绿色小城镇实施方案和初审意见进行创建。

第三章申报

申报条件:经创建,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自评估,达到省级绿色小城镇标准。

申报程序及时间:

镇(乡)人民政府填报贵州省绿色小城镇申报书,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推荐后,向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初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申报资料和绿色小城镇建设情况进行初审,如实填写初审意见,并将贵州省绿色小城镇申报书(表)和申报资料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申报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原则上由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优先从省级绿色小城镇中推荐。

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九月份前将申报材料按程序逐级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列入贵州省100个示范小城镇的,可随时上报。

申报资料要求:

绿色小城镇申报书(表);

镇(乡)基本情况(文字材料);

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推荐意见;

相关指标证明材料(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

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验收及授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验,提出审核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验收审核意见上报省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根据审核意见命名“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并优先推荐上报国家绿色国家绿色低碳重点小城镇。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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