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黔建科通〔2013〕2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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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要求,我厅于2010年9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制度的通知》(黔建科通[2010]396号),该项制度实施以来,对规范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应用,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起到积极作用。在此基础上,为贯彻落实省委加强机关作风建设的精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对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申请办理备案的项目,申请办法和程序仍然执行黔建科通[2010]396号。
二、关于省外企业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在黔设厂生产的情况。属于异地设点经营,应以总公司名义提出申请。所提交的申请资料除符合黔建科通[2010]396号规定外,应包括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其检测报告应为国家级或我省法定检测机构对分公司生产产品的抽检报告。
三、关于必须在黔设厂生产的情况。受产品特点、运输成本等条件限制,在省外完成原材料、半成品加工,然后在我省完成制造过程,形成产成品供应贵州市场的,应当在我省定点建厂生产成品。建厂方式可以是非独立法人资格的省外企业分公司,也可以是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四、关于代理商代理销售产品的情况。代理商应当与生产单位(授权单位)共同申请。备案有效期内解除委托代理关系的,应当及时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注销备案。
五、关于备案的技术和产品的名称与标准名称不符的情况。备案产品名称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贵州省地方标准确定。可在标准产品名称加冠注册商标;对企业自定的产品名称,在标准名称后的括号内注明。对以前名称与标准不符的,在换证时予以纠正。
六、关于换证申请资料。备案有效期到期前一个月应申请换证,换证应提交以下资料。(1)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3)到期的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证明(原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检验报告;(6)三年以来全部工程应用情况表和经营状况表;(7)三个以上典型工程项目的工程验收合格文件(视具体情况,提供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文件,不属于分项、分部工程的,应提供使用单位签章的用户意见)。
七、关于申请换证的检验报告。(1)产品名称及执行标准未发生改变,且主要生产工艺、配方未发生重大改变的,提供换证日前一年内的监督检验报告或工程入场、见证取样检验报告。(2)产品未发生变化,但产品执行标准发生变化,应当提供以新标准为依据的型式检验报告。(3)主要生产工艺、配方发生重大改变的,应提交型式检验报告并重新申请备案。
八、关于简化换证程序。对换证申请不再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对资料齐全和三年内无违规行为的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换发新证。
附件:贵州省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备案换证申请表。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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