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黔建建通〔2013〕126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到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9号),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告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同时,在我省已经成立分支机构或已经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但未办理企业资质核验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及在我省已经成立2年以上的分支机构,应按《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企业资质核验手续。
附件: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管理规定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3月5日
附件
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入黔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到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管理和指导,营造良好的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环境,保证其公平、公正参与竞争,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是指工商登记注册地不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黔),依法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入黔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外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以开放市场、平等竞争、规范行为和为企业服务的原则,加强对省外企业的管理。
第五条省外企业入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省地方性法规、规章,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确保服务水平和质量,应当积极接受和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省外企业入黔开展业务实行资质核验备案制。包括在黔设立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资质核验备案(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核验)和项目资质核验备案(以下简称项目核验)。
本规定所称分支机构核验,是指省外企业入黔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按照本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
本规定所称项目核验,是指未办理分支机构核验的省外企业在黔承接业务后,按照本规定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备案。
第七条省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应当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核验。
受托人办理的,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
第八条省外企业申请办理分支机构核验的,应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填写《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分支机构核验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一),并持下列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资质核验:
1.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者外出备案证明原件;
2.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原件;信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状况、近2年来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等。
3.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在黔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以及人均办公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固定经营办公场所产权或使用权合法证明材料(所有权证书或者租赁证明)复印件;
5.在黔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以及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各不少于3名;
6.遵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不提供第3项中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查。
第九条省外企业申请办理项目核验的,应自签订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之日起30日内,填写《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项目核验备案申请表》(详见附表二),并持下列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资质核验:
1.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或者外出备案证明原件;
2.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企业信誉情况证明原件;
信誉情况主要包括企业自然状况、近2年来有无不良行为记录、是否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等。
3.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以及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复印件;
5.参与该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任命书、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以及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其中,项目负责人为注册造价工程师;
6.遵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
法定代表人亲自办理的,不提供第3项中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申报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采用A4规格纸张双面印,并按上述顺序胶包装订成册,并加编目录、页码,逐页加盖企业公章。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完整。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核查。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核验完毕,经公示7日无异议后,办理资质核验合格手续。
第十一条省外企业取得分支机构核验合格手续后,应在30日内,将备案资料复印件和资质核验合格手续复印件报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省外企业取得项目核验合格手续后,应在30日内,将备案资料复印件和资质核验合格手续复印件报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核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省外企业需要继续设立分支机构在黔开展业务,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持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分支机构延续核验手续。
分支机构在黔期间无违法违纪及不良行为记录,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可将有效期延续2年。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核验有效期内的省外企业在黔承接业务,不需办理项目核验。
未办理分支机构核验或分支机构核验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续核验的省外企业在黔承接业务,必须逐个项目办理项目核验。
第十四条省外企业在黔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应当由本企业负责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第十五条办理项目核验的省外企业,在业务完成后30日内,应当将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查。
第十六条在分支机构核验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或者分支机构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登记的注册执业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发生变更后30日内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分支机构核验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省外企业入黔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年内不受理该企业核验申请或延续核验申请,已办理相关手续的,予以撤回,并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企业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未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质核验备案的;
违反《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有关规定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核验备案手续的;
伪造资质核验合格手续的;
不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以分支机构的名义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订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正在受到有关部门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的;
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检查,连续2年累计2次及以上被评为不合格的;
未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报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
出具虚假成果文件的;
不遵守《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公约》,扰乱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的。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省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得在办理核验手续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歧视或者限制省外企业进入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开展相关业务活动,不得违法向省外企业收费或摊派。
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均不得设置省外企业进入本地区、本行业的备案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鼓励省外企业参加我省相关的行业协会或者组织并自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生效,《贵州省建设厅关于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资质核验规定》同时废止。
附表1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分支机构
核验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分支机构名称:(章)
填报日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明
一、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编号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分支机构基本情况
分支机构名称
分支机构地址
分支机构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分支机构负责人
姓名移动电话(一寸免冠照片)
职务身份证号
职称注册造价工程师证编号
在黔总人数其中
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其他人员
在黔分支机构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名性别职务职称执业资格执业证书
编号身份证号码
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其他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在黔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将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企业申报意见
(填写申请分支机构核验或申请分支机构
延续核验)
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附表2
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黔项目
核验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章)
填报日期: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明
一、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如实填写,申报企业对填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笔填写,字迹要端正、清楚;也可打印。
三、企业填写时,如表格内不敷填写,可另加附页,也可适当调整表格大小。
四、本表由申报备案的企业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条件的证明材料应随本表附送。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编号企业性质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移动电话
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
承接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项目建设规模总投资
开工时间竣工时间
委托单位名称
委托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内容
合同签订时间收费标准
序号姓名职务职称执业资格执业证书编号在项目中的工作职责
注册造价工程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其他
担任本项目的技术人员一览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在黔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将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服从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企业申报意见
(填写申请项目核验备案)
企业:(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或建设单位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附表3
贵州省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
资质核验备案变更表
单位名称(公章):
变更内容变更前变更后
省住房和城乡
建设厅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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