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安装及验收要求》的通知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安装及验收要求》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号:黔建科通〔2013〕39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贵州省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安装及验收要求》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精神,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结合贵州省绿色小城镇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达到规范我省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目的,进一步推进贵州城乡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应用,特制定了《贵州省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安装及验收要求》,经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住建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与省级示范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非示范地区可积极申报和组织示范
各示范市(区、县、镇)对现有示范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尽快实施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项目,非示范地区可视具体条件可积极申报和组织示范,共同推动我省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的建设发展。
二、加强质量控制,定期组织验收
各地要加强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全过程质量管理,应对规模化的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进行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采购、统一安装施工、统一验收,即“四统一”,并对设备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在安装过程中要切实注重与原建筑的一体化应用,在安装型太阳能应用的基础上,鼓励探索建材型、构件型太阳能建筑应用。
附件:《贵州省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安装及验收要求》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15日
附件: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安装及验收要求
一、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设计及安装
(一)太阳能热水器应纳入居住建筑的规划与设计中,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二)应考虑家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1、建筑物的主要朝向宜朝南布置。
2、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景观与绿化种植应避免对投射到太阳能集热器上的阳光造成遮挡。
(三)设置太阳能热水器的平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太阳能热水器支架应与屋面预埋件固定牢固,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作防水密封处理;
2、在屋面防水层上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时,防水层应上包到支座上表面,并在基座下部加铺附加防水层;
3、太阳能热水器不得直接安装在屋面保温层上;
4、太阳能热水器周围的检修通道以及从屋面出入口到太阳能热水器之间的人行通道应铺设刚性保护层;
5、管线穿过屋面时,应预埋相应的防水套管,不得在已做好的防水保温屋面上打洞凿孔。
(四)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坡屋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屋面坡度宜根据太阳能热水器接收阳光的最佳倾角即当地纬度±0~10°来确定坡屋面的坡度。当采用春分或秋分所在月的日平均辐照量作为计算依据时,宜使太阳能热水器安装倾角略大于当地纬度,以提高冬季的集热效果;
2、坡屋面上的太阳能热水器宜采用顺坡架空安装或顺坡镶嵌安装;
3、太阳能热水器在坡屋面上安装时,应合理布置集管线,并应与屋面造型相协调,穿过屋面的管线应预埋防水套管,防水套管宜顺坡穿过斜屋面,并应在屋面防水施工前埋设完毕。
(五)不同类型屋面,具体安装图示如下:
1、坡屋面露台式
1)敷设屋脊避雷带。
2)做屋面(平台及坡面)防水。
3)按工艺要求敷设太阳能管线。
2、坡屋面式与平台式
1)屋面防水做好后,用国标8#槽钢与罗纹钢可靠焊接,国标5#槽钢与屋顶太阳能避雷带可靠电气联结,太阳能主机支架通过U形联结件与8#槽钢可靠联结。
2)按工艺要求敷设太阳能管线。
3、斜屋顶式
4、平屋顶式
5、管道与建筑结构的结合
6、控制系统与建筑结构的结合
注:在卫生间的墙体施工砌墙阶段,必须按太阳能厂家所提供的尺寸及位置,预留太阳能控制箱的安装位置,且敷设好太阳能系统的相应穿线管;在建筑进行电气施工阶段时,再安装防水型嵌入式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控制箱,并穿敷相应电气线缆。
7、集热器安装角度:最佳设置方位是朝向正南或南偏西5°,受条件限制时,其偏差允许范围再±15°以内;贵州安装最佳坡度为34°~40°,集热器布置在坡屋面上时其安装倾角宜与屋面坡度相同,也可以根据太阳能热水器使用季节重点不同适当调整;
8、太阳能热水器的管路、电气、电缆线等配套设施的安装应符合具体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太阳能系统设计、安装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GB/T18713的相关要求。
二、小城镇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验收要求
(一)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安装的太阳能热水器产品、配件、材料及其性能、色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有省级以上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书;
(二)热水器的安装应按照上述设计及安装要求进行;
(三)太阳能热水系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根据其施工安装特点进行检验、分项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及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四)太阳能热水系统热水供、回水管路的安装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的规定。
(五)当地可再生能源推广负责部门应定期对安装及工程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产品采购质量及热水器施工安装质量;由上级或国家主管机构和专家组成专家验收组,对工程情况进行验收。
(六)太阳能热水器的验收主要包括产品质量验收、安装质量验收和运行效果验收。其中产品质量验收需具备省级以上检测单位产品检测报告;安装质量验收采用实地考察形式,对安装材质、管道保温、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运行效果验收采用抽验等方式,对已经安装使用的家用太阳能进行入户抽检,包括水质、水温、水量、水压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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