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安顺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安顺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安顺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府函〔2014〕108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安顺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安顺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14年6月12日市三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安顺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安顺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2014年6月27日
安顺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国土、住建、园林、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城市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等绿线。
第五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标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限、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七条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住建、规划、国土、园林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予以划定,按管理权限报批同意后确定。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更不能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原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配套绿化建设,并实行绿化项目设计方案审批验收制度。承担园林绿化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有资质审查合格证,并要求严格执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城市规划区新、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同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第十二条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要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施工,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第十三条对批准实施的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有施工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实施绿化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责成建设单位按照要求整改,配套绿化工程建设在主体工程建成后一年内完成。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验收。未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绿化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对城市绿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市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未经备案审核或者未按照备案的绿化设计方案施工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完成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绿化,绿化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安顺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顺市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凸现安顺山水园林特色,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依法需要保护的城市水域(包含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等)的边界控制线,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外侧因河道拓宽、整治、生态景观、绿化等目的而规划预留的河道控制保护范围。
第三条城市蓝线规划管制是指划定城市蓝线和对城市蓝线控制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安顺市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安顺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蓝线规划管制与监督。安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做好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行业配合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生态环境,遵守城市蓝线的义务;并有权了解城市蓝线范围及其规划,对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提出意见,对破坏城市蓝线的行为进行检举。
第七条城市蓝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
第八条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市蓝线应当依据已批准的城市固化所控制的河渠、湖泊、城市调蓄水体等界限划定;
(二)城市蓝线控制范围应当包括为保护城市水体而必须进行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蓝线划定应当考虑堤防、防洪、环保、景观、调蓄等需要;
(四)控制范围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城市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城市蓝线范围内的土地,应当优先安排河道整治、河道绿化以及其它有利于河道保护工程;
(二)各类建筑物的改建、扩建应当严格限制;
(三)城市建成区内沿河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建筑要求;
(四)有利于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划定的城市蓝线应当随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并公布实施。
第十条城市蓝线划定并经法定程序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实施。
第十一条城市蓝线一经批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不执行经批准的城市蓝线。
第十三条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城市蓝线。
第十四条纳入城市蓝线划定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及其控制范围,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蓝线所确定性质的用地,应当限期整改;凡属影响防汛抢险、除涝排水、行洪畅通、水环境保护、城市景观的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整改或拆除。
第十五条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禁止埋设管道、电缆以及在城市蓝线附近进行生产、爆破等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安全;
(六)其它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临时占(使)用城市蓝线范围内水域的,应当报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组织专家论证并进行公示后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临时占(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占(使)用期满后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城市蓝线规划管制的实施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于检查监督中发现的擅自调整和改变城市蓝线,违反城市蓝线规划管制办法的行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立规划监督员,对城市蓝线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擅自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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