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安顺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2012-2020年)的批复
市政府关于安顺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2012-2020年)的批复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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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4-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安顺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2012-2020年)的批复
安府函〔2013〕86号
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安顺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2012-2020年)〉(送审稿)的请示》(安发改办公〔2013〕11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安顺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总体规划(2012-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安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2〕15号)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市第三次党代会、市委三届三次全会精神,按照“四坚持、五为主、四结合、一确保”的总体要求,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完善相关扶持政策,按期完成《规划》确定的搬迁安置任务。
三、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规划》明确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加强指导、明确分工,协调各部门有序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具体的年度实施方案按程序另行报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加强沟通衔接,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和资金支持;要落实住房、土地、就业、就学、产业、社保、户籍等政策,确保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四、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健全工作机构,落实主体责任,统筹推进辖区内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整合部门资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力度。要落实建设条件,改善施工环境,扎实推进安置点住房、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
五、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和评估机制,定期组织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重大问题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评估或因其他原因确需修订《规划》,要及时提出方案,按程序进行调整和修订。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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