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安顺市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发〔2012〕1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安顺市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是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安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黔党发〔2012〕15号)要求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部署,从加快我市脱贫扶贫攻坚步伐、确保与全省、全国同步建成全面小康社会的战略和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推动我市提速发展、奋力赶超的必然要求,是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向贫困发起总攻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抓手,是实施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攻坚工程、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程有力、有序、有效实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如期完成我市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任务,为用9年时间全面完成全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任务打下坚实基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安顺市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方案

为了切实做好安顺市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逐步实现人口战略转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结合安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要按照省里的精神,切实做到“四坚持、五为主、四结合、一确保”。即总的原则是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搬迁对象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以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以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贫困农户为主;安置地以小城镇、产业园区为主;实施方式以发挥基层党委、政府和矿山企业积极性、农民自力更生为主。工程实施要与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相结合,与发展旅游等特色小城镇相结合,与农村危房改造相结合,与基础设施向县及县以下延伸相结合。通过周密组织、精心实施,确保扶贫生态移民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二、目标任务

2012年,全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目标任务7000人,各县(区)具体任务见附表。

三、移民对象和安置方式

根据具备扶贫生态移民条件、尊重移民群众意愿、当地党委政府有积极性的原则,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对象由各地组织进村入户调查上报确定。根据迁出地自然村寨分布情况,以地域上相连的人口聚居区(村、村民组、自然村寨)为单元逐年整体迁出。因采矿沉陷、开发占地、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人口,由相关企业和项目业主负责,不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对象。需要安置的扶贫生态移民根据各地资源环境条件集中安置,安置点共12个,安置1528户、7000人,其中进入小城镇、集镇和工矿园区的安置点9个,安置1260户、5966人;150户/700人以上较大规模安置点6个,安置1067户、4984人。

四、主要建设内容

新建扶贫生态移民住房1528套、建筑面积133240平方米,铺设供水管道53.43公里,修建水池8口,架设供电线路17公里、安装变压器8台及入户电线电表,新建道路1.84公里,道路硬化80508平方米,150户/700人以上集中安置点配套建设7个集贸市场和绿化亮化、排污等相关设施。

五、投资补助标准及资金来源

2012年扶贫生态移民工程7000人,总投资12978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500万元,省财政配套2800万元,整合部门资金2030万元,市、县财政配套4200万元,其余不足部分由县(区)筹措。

(一)住房。投资8400万元,其中:中央投资3500万元,省财政配套1400万元,市、县财政配套3500万元(配套比例由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按人均1.2万元、户均3万元左右进行补助。中央和省按人均0.7万元补助,其余由市、县补助。

(二)基础设施。投资3430万元,其中:省财政配套1400万元,2030万元通过整合部门资金解决。按人均4900元进行补助。

(三)征地及前期工作。投资700万元,今年暂按人均1000元由市、县财政补助(配套比例由省财政厅研究确定)。

六、配套政策

(一)住房政策。扶贫生态移民住房建设人均15-20平方米,房屋设计与城镇规划相衔接。移民住房10年内个人不得转让,10年后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移民搬迁后原有住房予以拆除,由当地政府组织实施复垦整治或生态建设。移民住房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积极探索移民购买经济适用房或租住廉租房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二)土地政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统筹解决移民建设用地指标,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优先满足扶贫生态移民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聚集区建设用地。用地指标单列管理,项目县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实行先用后报;实行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对原有宅基地复垦为耕地的,置换移民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由安置地政府统筹使用。减免办理土地征收使用等相关费用。涉及的征地、拆迁等问题由县级政府解决。

建立健全扶贫生态移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扶贫生态移民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转包、出租、转让,收益归原农户所有;以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农户参与收益分配。扶贫生态移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继续享受政府原有各项支农惠农补贴和退耕还林政策。

(三)就业政策。拓展扶贫生态移民就业途径,促进扶贫生态移民稳定就业。对移民中的青壮年劳动力开展职业技术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扶贫生态移民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的,可在市、县(区)职业院校免费享受两年职业技能教育培训。鼓励建设项目和园区、企业用工优先聘用扶贫生态移民。对于吸纳一定比例扶贫生态移民稳定就业的企业,地方税和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鼓励和支持扶贫生态移民自主创业,对于自主创业的,享受各级创业优惠政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全额贴息,并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农村保险事业要向扶贫生态移民自主创业敞开大门,鼓励保险机构在移民安置点建立服务网点,针对特色主导产业,鼓励发展特色产业保险。自主创办以吸收扶贫生态移民就业为主的微型企业,享受“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和就业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措施。开展区域劳务合作,通过组织劳务输出,以及对“4050”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等途径,促进移民稳定就业。

(四)产业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关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后续产业的扶持力度。依托城镇、工业园区,积极扶持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引导和扶持搬迁户从事农产品加工、商品经营、餐饮、运输等二、三产业。市政府设立扶贫生态移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加大对扶贫生态移民从事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扶贫生态移民的农畜产品深加工企业和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上予以重点扶持。对吸纳扶贫生态移民就业的旅游项目,市财政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方面给予倾斜。

(五)社保政策。扶贫生态移民必须是农村户籍人口,搬迁户数统计以2011年12月31日户口薄为准。搬迁后转为城镇居民的,实行属地管理,与当地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等社会保障政策;对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县(区)政府(管委会)统一集中供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对符合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规定进行分类施保;对符合农村低保对象中的孤寡、智障等丧失劳动能力的,可确定为农村低保特殊对象增发补助对象;对农村孤寡老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的,可确定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对符合条件的扶贫生态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为衡量条件)全部纳入低保。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扶贫生态移民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补助、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迁入地县级政府安排做好转移接续工作,解除扶贫生态移民后顾之忧。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为组长、常务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全市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统筹解决相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领导机构,加强扶贫生态移民机构队伍建设。县(区)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落实各项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扶贫生态移民工作机构的职能,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二)明确部门职责。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合力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扶贫生态移民总体规划,积极争取国家和省易地扶贫专项资金,牵头做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工作;市扶贫办负责积极争取扶贫资金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工程住房建设,并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林业局等部门切实做好生态移民工程后续产业发展;市财政局做好本级匹配资金的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管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集中安置点的规划、绿化、亮化工程和排污设施建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调整、建设用地安排及土地整治,保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需求;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道路建设;市水利局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供水、排水工程;市供电部门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区电力设施建设;市商务局负责集贸市场建设;市广电局负责广播电视网络设施建设;市民政局负责协调社会保障有关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职业技能培训;其他相关部门也要积极参与扶贫生态移民工作。

(三)落实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作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主体单位,要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后续发展等相关工作。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所辖各县(区)工程实施,对本地区工程实施负总责。市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与省有关部门对接,认真抓好省有关部门支持扶贫生态移民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确保省各项定额补助落到实处。

(四)资金筹措。为确保我市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按时完成搬迁入住,县(区)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对建房条件困难的农户,由县(区)扶贫生态移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帮助协调金融机构为移民户提供3-5万元的贷款。

(五)搞好宣传发动。各级政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市、县(区)主要新闻媒体要开辟专栏,加大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整体建设要求和基本建设内容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宣传发动,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不断注入生机与活力。要深入细致做好群众工作,以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为原则,不搞强迫命令,不搞包办代替,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全面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建设。

(六)严格考核督查。将工程实施情况作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市目标办纳入双考双评双挂钩动态跟踪考核。将本《方案》明确的各项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督查程序,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督办落实。落实考核激励机制,对工程实施好的县(区)在下一年度计划中将给予倾斜,对落实不力的县(区)将对责任人实行问责,并扣减下一年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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