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安府办发〔2015〕36号
颁布日期:2015-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设施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顺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设施保护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设施

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工程(以下简称天网工程)设施的建设管理及保护工作,确保前端点位设施不被人为随意损坏而造成损失,保障天网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天网工程设施功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和在建天网工程设施的保护。

本暂行办法所称天网工程设施,是指在安顺市辖区范围内提供公共服务的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设施及其有关附属设施、交通监控设施,包括光(电)缆、管道、杆(塔)、摄像头、标志牌、机箱、检测器、LED灯、闪光灯、防护罩等。

附搭天网工程设施的电力等其他相关设施,除适用该设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同时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各级天网办是本辖区的天网工程设施管理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网工程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天网工程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管理等工作,应建立健全保护天网工程设施的工作机制,并依法及时查处破坏、盗窃以及其他形式危害天网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盗窃天网设施,不得阻碍依法进行的天网设施建设和维护活动。

第二章天网工程设施的保护

第五条天网办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应急措施,为开展保护天网设施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公安机关应落实各项安全保卫责任,根据需要在天网设施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并定期对相关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六条各县区规划部门在编制各类公共设施项目的规划、建设方案时,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天网工程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用地进行控制和预留,相关规划调整涉及天网工程设施时,应当征求市城乡规划局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天网工程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迁改的,需提前10日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征得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组织技术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及核算迁改费用后,并提前3日报市天网办后,方可进行迁改。迁改所产生的费用由迁改负责单位承担,相关点位的拆除、迁移及恢复等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

第八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危害天网设施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因未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天网设施损坏或者阻断通信的,按照“谁损毁、谁负责”的原则,由损毁方承担资产损失和修复费用并赔偿因阻断通信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天网设施前端点位设备、供电线路、传输线缆等已经受到市政建设、第三方单位、个人及其它意外事故而损毁时,由公安机关负责事件调查,并协调损毁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设备及配套设施进行赔偿。

第十条如遇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等因素造成天网设施损毁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事件调查及相关点位的拆除、迁移及恢复等具体工作,相关责任人不承担资产损失和修复费用。

第十一条发现有林木遮挡监控探头视线的,公安机关应及时联系园林、城管等园林绿化养护管理部门或林木所有人,按照《安顺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修剪,发生的相关费用由项目主体单位承担。

发现有路牌等其他市政设施危及天网设施安全或遮挡监控探头视线的,公安机关应及时报市天网办,由天网办负责协调该设施所属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因新建、改建、扩建天网设施,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天网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违法造成相关权益人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三条天网设施的建设及恢复应当执行国家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要求。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故意损毁天网工程设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天网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10月1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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