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18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省直属机构:

《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6日

安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强化对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资源交易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体系。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在市政府设立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内进行。鼓励和支持土地矿权及其他公共资源二级市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

第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公管办”)为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公共资源交易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二)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指导和协调;

(三)拟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等;督促检查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四)履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职能;

(五)受理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和违法行为投诉和举报,协助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唯一平台,是市政府直属管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履行场内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服务及办理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对交易各方、中介代理机构的进场交易资格进行核验;

(二)统一受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申请,交易信息发布,接受报名,安排交易时间和场所,依法组织交易活动,见证公共交易活动全过程;

(三)建立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等进场交易各方的诚信和纪律档案;

(四)为交易各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咨询、服务;

(五)整理、保存交易活动的有关资料,定期汇总分析交易活动情况,向市公管办报送业务信息和统计数据,接受市公管办的业务指导、考核及监督;

(六)受理并协助处理交易当事人的质疑和争端,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

(七)管理和维护交易平台的场地、设施、设备;

(八)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平台;

(九)其他应由交易中心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第八条发改、财政、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国资、卫生、林业、商务及其他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管职责:

(一)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市水利、交通、国土、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行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市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工程中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市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市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器械和药品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六)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矿业权出让项目的监督管理;

(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具有公共资源交易监管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对公共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四章交易范围

第十条在本市范围内进行的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中心进行: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含水利、交通、土地、房屋、市政、园林、绿化、信息、装饰、修缮、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管线铺设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采用BT、BOT等融资方式进行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融资人招标;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和权限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医疗器械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

(三)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

(五)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特种行业经营权等出让;

(六)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房屋产权租赁等;

(七)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处置;

(八)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工程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科技重大项目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非政府投资项目;

(十一)其他必须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本条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核验、交易文件发布(售)、评审委员会组建、评标、开标、挂牌、拍卖、竞价等内容。

第十一条进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由市公管办会同各职能部门拟定,报市公管委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其他非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鼓励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第五章交易规则

第十三条统一信息发布。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告均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国家、省指定媒体及场内电子显示屏发布。

第十四条统一专家抽取。所有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均在有关部门监督下,按项目类别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五条统一核定收费。所有进场交易的收费,均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项目统一进场。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所需的开标室、评标室等相关场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统一监督管理。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各类交易活动,必须接受来自行政监督部门、公管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统一监管。

第六章交易方式

第十八条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方式,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也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性来源、询价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为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对需求频繁,而且在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连续供应和服务的部分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采用方式依照规定执行,招标人可以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具备条件的经批准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和国有企业产权转让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竞价和协议等方式。

采取协议方式转让的,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报市公管办备案。重大协议转让项目报同级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它性质的用地出让,当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时,应当进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其他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交易程序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下同)填写《进场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填写《信息发布回执》交招标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发布,公告时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各业主单位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好进场交易前的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填写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递交《预约交易登记表》,申请开标评标场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招标人的申请确定场地并填写《预约交易回执》交招标人。

第二十六条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主单位或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

第二十七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打印并递交《交易服务缴费通知书》,招标人、中标人持《交易服务缴费通知书》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账户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章交易监督

第二十八条公共资源交易采取现场监督、电子监控、电子监察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监督有力的市场监管体系。

第二十九条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统一监督制度。在交易中心设立行业监管室,发改、财政、建设、国土、卫生、水利、交通、林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交易项目类别,派人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运行情况定期报送市公管办及各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重大工程、重点项目、投资较大或影响较大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在市政府网发布,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参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任何部门、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交易相关人,不得歧视潜在交易相关人。

第三十三条监督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加强对场内交易活动的组织管理,对违反交易程序和规则的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公管办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确保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违规违法问题,可以向监督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监督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组织调查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市公管办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信用管理及披露制度,对诚信缺失的当事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并视其情节依法禁止或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准入。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交易活动当事人和交易机构有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纠正,依法予以处罚;应当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相关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在交易监督管理和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情节轻微的,由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省直接组织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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