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安顺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10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预案相关内容认真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安顺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及时、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及《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周边发生并威胁本市森林资源安全的森林火灾。

1.4事件分级

森林火灾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分级标准见附件1)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防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属地管辖,先期处置;分级响应,分级负责。

2.组织体系

2.1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根据职责归口管理、指挥、协调全市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工作。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市应急委日常工作。

2.2市森林防火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级森林防火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森防指),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人、市林业局负责人、安顺军分区负责人、市公安局负责人担任,各县(区)、管委会和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及本预案的实施;组织、协调、监督全市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协调驻安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以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森林扑火救灾。现将各成员单位职责明确如下:

市政府应急办:发生森林火灾时,配合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应急处置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归口组织、管理、指导全市森林防火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监督、检查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协调安排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监督执行。

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同级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森林防火职责,对森林火灾行政责任进行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市教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当森林火灾影响学校安全时,参与组织疏导学生安全撤离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做好扑火车辆的用油保障。

市民政局:负责开展重大、特大森林火灾受灾人员的生活救助和安置工作;对因扑救森林火灾牺牲、致残的人员,按照职责承办追认烈士的申报、审批和伤残等级评定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及时安排森林火灾预防、扑救资金,加强森林防火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公共绿地防火规划的督促指导,配合林业部门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做好有关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开展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管理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市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局:负责组织媒体对森林防火宣传、森林火灾扑救进行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配合做好森林火险天气等级预报,发布森林火灾预警警报。

市旅游和体育局:负责指导协调各景区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防范工作,做好受灾景区旅行者疏导救援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做好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按时提供长、中、短期天气趋势分析资料,根据需要做好人工增雨扑火工作。

安顺无线电管理分局:负责指导加强林区公共通信设施建设;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时,确保做好森林火场应急通信保障。

2.3市森防指办公室

市森防指下设办公室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上报重大森林火灾信息和应急处置的综合协调工作;督促落实市森防指的决定和指示;指导、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森林防火救灾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全市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督促检查和维护管理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组织加强森林防火期的值班调度;组织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承办市森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4其他单位应急组织机构

国营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区村民委员会和驻林区的铁路、工矿企业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在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级人民政府要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并定期进行检查、监控,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监督管理;分析森林火灾发生发展趋势,责令责任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森林火灾防范工作。

3.2监测

3.2.1监测预报体系。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森林火灾监测报告网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森林火灾监测制度。各级林业行政部门负责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3.2.2隐患排查整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森林火灾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制度,对存在的火灾隐患,责成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3预警

3.3.1确定预警级别。林业行政部门根据各类森林火灾的发展态势通过综合评估,确定预警级别或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表示(分级标准见附件2)。

3.3.2发布预警信息。I、Ⅱ级预警由林业行政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发布预警的建议,由本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授权林业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Ⅲ、Ⅳ级预警,由林业部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并发布预警,报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备案。事发地林业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森林火灾发展情况。必要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可直接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森林火灾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3.3调整与解除预警警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地区林业行政部门要密切跟踪评估森林火灾进展,及时调整或解除预警,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建议。调整或解除预警的,应向同级人民政府、上一级林业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

建立统一广泛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人员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到的林火热点,县级森防指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实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实结果报告市级森防指办公室。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防指办公室要每天向上级森防指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

一般火情,由县级森防指办公室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市森防指办公室。出现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县级森防指办公室应立即核实情况后报告市森防指办公室。

(1)市区附近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1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5)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县级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市级部门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市森防指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通报并在2小时内向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情况。

4.2扑火指挥

4.2.1扑火前线指挥部。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当地人民政府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第一时间赶赴火灾现场,并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前线指挥部指挥长由各级森防指办公室提出,报同级森防指指挥长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定扑火作战计划和扑救森林火灾措施;

(3)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和具体兵力部署,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4)掌握扑火进程,并根据火灾现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5)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的分配和落实,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6)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

(7)向本级森防指适时报告火灾现场情况,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

(8)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并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复燃。

4.2.2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原则。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防指必须执行上级森防指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防指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原则。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所有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3)分区指挥原则。在火灾现场范围较大且分散的情况下,可将火灾现场划分若干战区,分片、分段落实扑火任务,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各战区指挥部负责本战区扑火的组织指挥工作。

(4)部队独立指挥原则。根据部队具有规范化建制的特殊性,在执行森林扑火任务时,部队可单独设立指挥部,在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2.3扑救原则。

(1)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重要设施和居民房屋的安全放在首位。

(2)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3)在扑火战术上,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

(4)坚持以专业或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预备役部队、驻安武警、公安消防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当地干部职工、群众等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统一组织指挥。

(5)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严格实行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4.3先期处置措施

森林火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根据火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林业、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实施先期处置,开展以抢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为重点的应急救援;明确扑火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扑火人员及装备到达灾区;对进入火灾区域的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火场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火灾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4应急响应启动、调整与终止

4.4.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响应。市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市长或其委托人审批,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提出应急响应的相关建议,报市长或其委托人审批后,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

4.4.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响应。市森防指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响应启动、调整或终止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应急办按程序报市森防指指挥长审批,由市森防指办公室发布相关指示或信息。必要时,市林业局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直接发布应急响应的相关指示或信息,并报市人民政府、省林业厅备案。

4.5响应行动

4.5.1特别重大森林火灾(I级)。由市森防指指挥长或其委托人主持召开市森防指成员会议,会商火情,部署应急救援工作;副指挥长带领有关人员赴火灾现场设立市扑火前线指挥部,协调指挥扑救火灾。市森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森防指办公室每1小时向市人民政府应急办和省森防指办公室报告一次情况。根据火灾发展态势,适时请求省有关部门支援。

4.5.2重大森林火灾(Ⅱ级)。市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市森防指副指挥长或其委托人在市森林防火指挥中心调度指挥,成员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有关成员在3小时内到达市森防指办公室,会商火情,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6处置措施

4.6.1迅速组织力量扑救火灾,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救治因灾受伤人员。

4.6.2采取开辟防火隔离带等措施,防止火势蔓延。

4.6.3根据需要和可能,针对重点火灾现场的地理位置制订人工降雨方案,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6.4对局部地区实施交通管制,切实维护火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

4.6.5若需实施飞机灭火时,由市森防指向省森防指报告请求增援。

4.6.6若需征用社会物资、设备、交通工具时,一般情况下先报批后实施,紧急情况下可先实施后报告。

4.7扩大应急和应急联动

在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中,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处置同时启动。当森林火灾引发跨行业灾害时,同时启动相应预案,应急处置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当森林火灾跨本市行政区域时,由市人民政府与相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4.8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4.8.1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在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应急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4.8.2发生全市范围影响的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成立森林火灾新闻发布工作小组,在市森防指的领导下,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9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级人民政府、森防指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全面检查,确认火灾已彻底扑灭后,撤出看守人员,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灾民安置工作,组织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森林火灾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5.2征用补偿

各级人民政府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征用的财产,完好无损的,应及时返还;已造成损害尚能修复的,负责修复或补偿修复款;无法修复的,按重置价补偿;造成其他物资消耗的,按实际消耗补偿。

5.3总结评估

5.3.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森防指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部门。

5.3.2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市林业局要会同事发地人民政府进行总结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可直接组织开展总结评估。

5.4火案查处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森林火灾后,市森防指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联合工作组,督促和帮助火灾发生地及时查明火因。对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

5.5扑火费用

干部、职工(含合同工和临时工,下同)参加扑火期间的工资、差旅费、生活补助费,由其所在单位支付;非干部、职工参加扑火期间的误工补助、生活补助及其他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参加扑救外单位森林火灾的专业、半专业消防队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器材、装备等费用,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上述应由发生火灾的单位支付而其确实无力支付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5.6恢复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恢复、重建。对火烧迹地,做好植树造林规划并限期完成。对火灾损害的设施,及时组织修复,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6.应急保障

6.1扑火力量

县级人民政府和有林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救队伍,达到基本满足当地森林扑火应急工作所需要求。需要驻安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和预备役部队跨区增援扑火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森防指提出申请,经市级森防指批准,实施跨区增援。

6.2财力和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森林火灾预防与处置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森林火灾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以及应急处置等需要。发生森林火灾时,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

6.3生活保障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紧急组织调运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急需救助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卫生防疫等应急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和民航部门要建立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人员和物资的优先安排、调度和通行。公安部门要加强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5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医疗队伍组织、医疗卫生设备调配,及时组织扑火救灾医疗组赶赴火场开展工作。

6.6紧急避难场所

发生威胁村寨、城镇居民区或重要设施、仓库的森林火灾,村寨或城镇居民紧急避难场所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安排落实,重要设施内人员和物资的紧急避难场所由设施和仓库管理单位与当地政府共同负责安排落实。

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发生森林火灾,其珍稀动植物、物资等紧急避难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安排落实。

6.7通信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通信运营企业确保扑火现场、现场指挥部与森防指的通信畅通。各级森防指要坚持24小时值班。现场指挥部的人员应携带通讯设备等赶赴火场,随时保持与森防指、毗邻地区、火场内部、各扑火突击队指挥员及所在地的相互联系。

7.监督管理

7.1宣传和培训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森林火灾的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森林火灾应急处置的工作水平。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各种媒体进行森林火灾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

7.2演练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森林火灾应急演练。各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组织森林火灾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参加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附则

8.1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牵头制定并负责管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市政府应急办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会同市林业局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健全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体系。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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