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关于下发《2012年安顺市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关于下发《2012年安顺市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8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省驻安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2年安顺市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指导和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全力推进“阳光工程”建设,为构建“平安安顺”、“和谐安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

2012年安顺市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

“阳光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2012年是深入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安置点建设的关键之年,为贯彻落实省禁毒委员会2012年第一次全体委员(扩大)会议和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下达2012年全省“阳光工程”建设任务的通知》(黔禁毒办[2012]7号)提出的建设任务,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贵州省禁毒条例》,加强禁毒社会管理创新,深入推进以就业安置为核心,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就业安置、融入社会”四位一体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新模式,实现最大限度地减少毒品危害,最大限度地萎缩毒品消费市场、最大限度地转化吸毒人员特殊人群,最大限度地控制吸毒人员新增,为建设“实力安顺”、“宜居安顺”、“开放安顺”、“平安安顺”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扎实推进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成立全市“阳光工程”建设推进领导小组:

组长:周建琨市委副书记、市长、市禁毒委主任

副组长:陈好理市委常委、副市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周云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市禁毒委副主任

王景琦市长助理

成员:黎高程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燕敏市总工会党组书记

黄浩洋共青团安顺市委书记

周蓉市妇联主席

蒋贵川市残联理事长

尚勇市司法局局长

张骊龙市财政局局长

张波市卫生局局长

汪大兴市民政局局长

周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杜林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曾瑾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文建英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汪怀安市公安局副局长、市禁毒办主任

全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禁毒办,汪怀安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禁毒办副主任、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长华勇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县(区)成立“阳光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受同级禁毒委员会领导,是本辖区“阳光工程”建设的领导部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各县(区)禁毒办,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

全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阳光工程”建设办公室,受同级禁毒委员会领导,负责本辖区“阳光工程”建设的开展。办公室高于各乡镇(街道)禁毒办,负责辖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安置。

三、职责任务

县(区)人民政府:切实加强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领导,强化对“阳光工程”建设的保障,积极解决“阳光工程”建设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各类安置企业、场所、就业基地的服务监督和管理。各县(区)是实施“阳光工程”建设的主体,要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要求,切实完成“阳光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

市、县(区)禁毒办:认真履行“阳光工程”建设指导和协调职能,切实当好同级人民政府、禁毒委员会的参谋助手,制定本地“阳光工程”建设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具体谋划和推进“阳光工程”建设。市禁毒办要督促各县(区)完成“阳光工程”建设的各项任务并制定相应的检查考核办法。各县(区)禁毒办负责具体落实和完成“阳光工程”建设的任务,确保完成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年度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阳光工程”建设的落实,要积极协调解决“阳光工程”企业、就业基地和安置点在建设中的各种问题,切实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帮教工作落实到具体的社区、企业中,实现企业就业与社区帮教的有机统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通过开发面向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类岗位的方式,扩大和增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面。

市公安局:督促各级公安机关强化对吸毒人员的动态管控,最大限度地将其纳入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场所康复等管控环节和安置就业的范畴。积极帮助解决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把尿检工作延伸到“阳光工程”的企业和安置点,保障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序开展。

市司法局:督促各县区司法行政部门大力宣传禁毒法等各项法律法规,加大毒品预防和“阳光工程”建设宣传教育力度,做好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心理矫治和法律援助工作。要认真研究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帮教工作的有机整合,实现工作的相互促进。

市卫生局:要切实履行好医疗卫生部门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的职责。切实督促各级医疗卫生部门最大限度地为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生理脱毒、身心康复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要把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延伸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的“阳光工程”企业。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预算安排,确保“阳光工程”建设所需经费预算到位、拨付到位;督促县(区)财政将“阳光工程”建设补助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根据财力状况,切实加大对全市“阳光工程”建设的经费保障力度。

市民政局:督促各级民政部门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中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对因病因灾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符合基层就业岗位补贴和政策扶持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专职人员纳入享受政策扶持管理。对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函〔2010〕7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市人社发〔2011〕4号)、《关于对服刑及劳教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实施意见》(安市人社通〔2011〕246号)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纳入就业技能培训规划。督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就业部门将其纳入职业技能培训与下岗再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统筹起来,积极解决在培训中的师资、经费等问题,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培训方式,努力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能力和稳定就业。

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要积极支持“阳光工程”企业和安置基地开办的各项工作,要积极支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自主创业,并在办理证照和税收扶持上,按照规定予以落实。

市残联:做好全市符合条件残疾人员到“阳光工程”企业的就业安置。

市总工会、共青团市委、市妇联:要开展系列主题活动,促进和推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招募志愿者等多种方式,参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各项工作,要积极参加“阳光工程”企业、安置基地的管理和对安置人员的帮教工作,充分发挥群团部门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四、工作措施

(一)以集中安置为主,多种渠道解决戒毒康复人员就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阳光工程”建设作为禁毒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多措并举,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和措施,将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鼓励自主创业与提供公益性岗位等多种安置措施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安置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就业。2011年6月31日前,全市要新建“阳光工程”集中安置点6个,年底前社会面上符合安置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全部予以安置就业。

西秀区、普定县已建成的“阳光工程”安置点要扩大安置规模,并各再建立1个安置规模10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年底前社会面上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全部予以安置;

平坝县、镇宁县、关岭县、紫云县各建立1个安置规模50人以上的集中安置点,年底前社会面上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全部予以安置;

开发区已建成的2个“阳光企业”要扩大安置规模,年底前社会面上符合条件的吸毒人员全部予以安置;

黄果树要通过分散安置、鼓励自主创业等形式,将社会面上吸毒人员全部予以安置就业。

(二)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的保障

1、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阳光工程”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大对“阳光工程”安置点的投入,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2、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将“阳光工程”安置就业基地纳入当地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为引进“阳光工程”企业搭建平台。

3、对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各种原因无法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符合条件的,属地政府应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畴;对符合残疾人救助保障条件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要按规定纳入残疾人救助和保障范畴;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遇到各种困难,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予以救助。

4、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的支持力度,适时增加和开发就业岗位安置就业。

5、各级政府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培训经费列入计划,通过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戒毒场所培训和安置企业培训等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劳动技能训练,提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就业技能。

6、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对戒毒康复人员从事符合规定的微利经营项目具有还贷能力和承办机构认可的反担保能力者,给予小额担贴息贷款。

7、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协调税务等部门,为“阳光工程”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支持。

8、卫生部门要将生理脱毒、身心康复以及美沙酮维持治疗工作延伸到“阳光工程”企业,在“阳光工程”企业工作的戒毒康复人员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费实行全免,治疗费用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解决。

9、选好选准“阳光工程”合作企业,增强企业参与“阳光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各县(区)在“阳光工程”建设中,要通过召开座谈会、深入调研等形式,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选好有责任感、有爱心,愿意为特殊关爱作贡献的企业家,选准适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就业、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生产经营项目,通过开办“阳光工厂”、创建“阳光家园”,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纳到企业中就业,实现创造经济效益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双赢”。同时又要深入“阳光企业”,及时了解“阳光企业”在生产经营和内部管理中存在的困难,千方百计帮助企业解决,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实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安置就业的持久稳定。

(三)健全“阳光工程”工作机制

1、健全完善美沙酮延伸治疗机制。各县(区)必须在“阳光企业”建立美沙酮治疗门诊,每天派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接送医生到企业免费提供美沙酮维持治疗,逐步消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对毒品的生理依赖。

2、健全完善跟踪帮教管理机制。要加强在“阳光企业”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日常管理,8小时内由进驻企业的社区工作人员或者企业班组长进行管理,8小时外由社区、家庭管理,加强基地与社区、家庭的沟通协作,实现无缝对接。

3、健全完善尿检机制。要认真分析进入“阳光企业”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戒断巩固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尿检工作,对复吸可能性较大的人员进行重点检测,确保不出现复吸。

4、健全完善谈话告诫机制。要全面掌握“阳光企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心理状况,对情绪波动较大、容易出现反复的人员,要及时采取谈话、心理辅导等措施,疏导情绪。对不服从管理、有复吸苗头的,要及时告诫,必要时给予惩戒措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安置就业、戒断巩固工作正常进行。

5、健全完善人文关怀机制。要从人文上关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让他们感受到党委、政府的关心,感受到亲情、友情的关爱,感受到人格上的尊重和平等,使他们找回自尊,找回自信,为他们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6、健全完善管理机制。要本着“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强化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管理措施,对进入阳光企业就业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凡连续两次尿检呈阳性的一律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被公安机关决定社区戒毒的吸毒人员必须进入阳光企业接受就业技能培训三个月,拒绝接受培训或在培训期间违反戒毒协议的,一律强制隔离戒毒。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提高对“阳光工程”建设的认识,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形象工程,认真抓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力推进,为“阳光工程”建设工作提供强有力的领导保障、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政策保障。各县(区)禁毒委员会要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阳光工程”建设指导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地开展“阳光工程”建设业务,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统筹协调各方,加快“阳光工程”建设,确保取得实效。

(二)加强专职队伍建设。各县(区)要按照《贵州省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从聘用、管理、培训等方面加强对社区禁毒专干的管理,充分发挥社区禁毒专干的作用,把那些愿意投身禁毒工作、热心公益事业的社会优秀人才吸纳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中来,指导和参加“阳光企业”的服务管理,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各县(区)要按照省禁毒办《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省公安强制隔离戒毒场所与“阳光工程”共同建立劳动技能培训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黔禁毒通[2011]52号)要求,做好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与公安派出所、社区和戒毒康复人员家庭之间的相互衔接工作,提高工作效能。要注重加强公安、卫生、工商、税务、民政、人社、司法、宣传、农业、财政、工会、共青团、妇联、乡镇(街道办事处)等部门之间的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机制、协作配合机制,定期协调“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确保各级各部门责任明确、分工具体、各司其责、协作配合、落实有力,形成“阳光工程”建设的强大合力。

(四)加强督促检查。市、县(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和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阳光工程”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督导考核。市综治委要将“阳光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要大力推行市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口督导和帮扶“阳光工程”建设机制,将对口帮扶的成员单位与对口帮扶县(区)的工作同考核、同奖惩。

(五)落实奖惩措施。市人民政府对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就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100人以上的“阳光企业”实施经费补助,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30万元;对每个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一年以上,安置就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50-100人以上的“阳光企业”,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经费15万元。各县(区)对在“阳光工程”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其工作的贡献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措施。对措施不力,开展“阳光工程”建设和安置就业工作滞后的县(区),要按照省禁毒办制定的《贵州省“阳光工程”建设考评办法(试行)》和禁毒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启动问责机制。今年6月31日前未完成“阳光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区),当地禁毒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县(区)禁毒委主任在市禁毒委员会全委会上作检讨发言。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2006—2008年社区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