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安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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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安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12〕212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部门(单位):
《安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2年12月21日
安顺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与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有关的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是指:
(一)省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二)市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
第四条在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问责:
(一)不认真落实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规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命令的,或者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命令不力的。
(二)新建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开工的。
(三)季度内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投资进度与时间进度差距较大的。
(四)不如实上报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五)在服务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时,没有按期兑现服务承诺,影响项目推进的。
(六)牵头主办部门不主动、不及时有效沟通协调,不负责任;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造成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推诿扯皮,影响项目建设工期的。
(七)按规定应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的项目未履行公开招标和政府采购程序的。
(八)因项目施工组织不力、擅自变更设计,造成项目建设工期延误、功能降低、增大造价的。
(九)未按规定管理使用,或者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资金,影响项目建设的。
(十)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中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按规定程序办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
(十一)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监管不到位,导致工程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
(十二)因监管不力,发生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发重大事故、事件和案件的。
(十三)因监管不力,发生施工单位违反规程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十四)在工程项目报批、施工和验收等环节,与施工方或其他人相互串通、侵吞政府或其它投资人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十五)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或对外发布有关情况时,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十六)其他影响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推进的情形。
第五条问责的主要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告诫、诫勉。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停职检查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
(六)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七)免职。
(八)辞退或解聘。
上述问责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构成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日常督查;市督查督办局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重点督查,提出实施问责的建议;市监察局负责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的不定期抽查和实施问责。
第七条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建设推进不力问责情况不定期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或者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第八条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监察局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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