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提取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文号:毕署办通〔2010〕141号
颁布日期:2010-09-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提取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经费的通知

毕署办通〔2010〕141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地直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工作,根据《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毕节地区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暂行规定〉的通知》(毕署通〔2008〕53号)要求,各县(市、区)应从上年实际收取的烟叶税款中提取10%作为烟水配套工程管护资金。2010年的管护资金必须于8月20日前落实到位,其中所提取资金的70%列入县级财政专项预算,其余30%务必于8月30日前上划地区财政专户储存(提取资金分解表附后);威宁县2009年还未上缴地区财政专户的102.15万元管护资金务必一并上划。今后,各县(市、区)务必按照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将应提取的烟水配套工程运行管护资金划拨到位,以便地区及时安排各县(市、区)上报的应属地区负责的管护项目。同时,要注重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此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2010年各县(市、区)应提取烟水工程管护资金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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