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毕府发〔2012〕2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2〕29号)精神,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消防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积极服务工业强市、城镇化带动及“三化”同步发展,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贵州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和创新消防安全管理,落实责任,强化预防,整治隐患,夯实基础,进一步提升火灾防控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着力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体系;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健全完善城乡消防安全防控体系;坚持创新管理,着力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坚持夯实基础,着力构建城乡灭火救援保障体系;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基本适应,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体系全面建成,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更加完善,消防装备编配体系日臻优化,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明显提高,火灾防控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综合应急救援实力跃上新台阶,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全面杜绝重特大和群死群伤火灾,有效防控小火亡人火灾。

二、坚持政府主导,着力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网络体系

(四)健全政府责任落实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政府组织领导责任、政府监管责任、设施建设责任和检查考评责任,继续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目标、创建文明城市等内容,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在完善县(区)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基础上,全力抓好乡(镇)政府(办事处)、村(社区)等基层消防安全责任的跟踪落实。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全面落实联席会议、部门联合执法抄告、执法争议调处、消防业务培训等制度。

(五)健全部门依法监管工作机制。各职能部门要落实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健全消防行政许可审批协调、消防安全信息共享、火灾隐患联合整治、联动执法保障等机制。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文体广电、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要与公安消防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信息互通函告制度,加强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形成监管合力。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落实经费保障。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满足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建设和消防通道要求,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发放规划、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将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设施纳入日常监督工作,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旅游部门将宾馆、酒店的消防安全作为“创星”必要条件。农委、水利、供电等部门在安排农村设施建设项目时,将农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并同步建设。教育、文体广电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纳入义务、学历和职业教育体系,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移动、联通、电信等要对消防建设投入的信息通讯传输系统给予保障;新闻、广播、电视等系统和单位将消防宣传纳入工作计划,定期义务开展消防公益宣传。公安消防部门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到2015年,全市“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社会消防工作格局全面形成。

(六)强化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逐级建立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健全消防安全管理组织,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全面提高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力争在2012年全部达标。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制度,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建立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巡查、测试、维修、保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要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制度,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七)健全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每年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年底组织考评验收,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双考双评双挂钩”范畴。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审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及其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上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三、坚持标本兼治,着力健全完善城乡消防安全防控体系

(八)完善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公共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职责,切实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保证其能够正常使用。要加快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做到“县城有蓝本,乡镇有专篇”。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要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进行技术改造。在报批城镇总体规划时,缺少消防专项规划或消防专项规划不合理的,相关部门不得审批。2012年,建制镇消防规划编制完成率达到100%,审批率达到60%;市政消火栓建设达到应建数标准。2013年,建制镇消防规划审批率达到100%。2014年,50%的建制镇落实消防规划。2015年,全市所有建制镇全部落实消防规划。

(九)强化消防安全源头管控。行政审批部门对涉及消防安全事项的要严格依法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文体广电、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2012年,公安消防部门要结合“三部规章”修订,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实行建设、设计、施工、图纸审查、监理等单位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图纸审查机构对消防设计的审查内容和相关责任,严格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加大建筑材料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大力推广自保温体系;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机制,提高部门联合监管效能。

(十)加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各级政府要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针对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开展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单位、“九小”场所、工业园区等薄弱环节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对存在影响公共消防安全的区域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整治工作规划督促整改。要严格落实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专家论证、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当地政府接到报请挂牌督办、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后,要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督促整改。要制定96119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建设标准,建立完善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和奖励制度,及时查处受理举报的火灾隐患。2012年内,各县(区)全部建成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并规范运行。

四、坚持创新管理,着力健全完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十一)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开展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毕府办通〔2012〕68号)精神,健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农村、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积极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管理一体化,重点镇、中心镇和经济发达镇要建立消防管理机构,确定专管人员,其他乡镇要建立消防组织,全面筑牢“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无盲区”的火灾防控网。2012年,100%的乡镇(办事处)、村(社区)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

(十二)全面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管理。全面加强本辖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督促按要求配备急救和防护用品,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积极探索消防安全市场调节机制,鼓励和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最大限度地控制或转移火灾风险。探索推广农房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机制,减少因灾返贫。认真组织开展建筑消防设施调查摸底和应用测试工作,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率达到100%,并逐一建立专项检测档案。2012年,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户口”信息建档率达100%。

(十三)全面实施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标识化”管理。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车通道、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辨识度,切实解决消防通道被占用,市政消火栓埋压、圈占、遮挡及维护保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实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标识化管理。2012年,全市主要街道、城市中心区域消防车通道实行标识化管理;2013年,全市所有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全部实行标识化管理。

(十四)加强建设工程等特殊领域重点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筑在营业、使用期间不得进行外保温材料和内部装修装饰施工作业,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城市景观改造作业期间应设消防安全巡逻人员,严格分离用火用焊作业与保温施工作业,严禁在施工建筑内安排人员住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严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推广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新型建筑保温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术措施,提高建材的防火性能,减少火灾隐患。

五、坚持夯实基础,着力构建城乡灭火救援保障体系

(十五)加强消防经费保障。各级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省财政厅省消防总队关于制定全省各级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保障标准的指导意见》(黔财行〔2009〕45号)及《中共毕节地委毕节地区行署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和消防部队建设的意见》(毕地党发〔2010〕14号)的要求,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基础设施建设和执行重大临时任务经费列入项目支出,消防业务经费和项目支出根据部队编制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逐年增加。

(十六)加强城镇消防站建设。依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逐步增设消防站。2012年组建毕节市消防三中队、金沙县消防二中队;2013年组建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消防中队,黔西县消防一中队置换搬迁;2014年组建织金县消防二中队、威宁县消防二中队,并完成金沙县消防大队、一中队置换搬迁;2015年组建大方县消防二中队。

(十七)加强消防装备建设。要加强全市消防装备器材建设,及时更新各类执勤消防车辆和个人防护装备。2015年,各县(区)配置能够覆盖城区的远距离消防供水装备设备,有地下建筑的县(区)配置排烟消防车,高速公路沿线有大型化工企业的县(区)配置化学事故抢险救援消防车;市消防战勤保障基地配置排烟机器人、灭火机器人等高、精、尖消防技术装备和吊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救援装备,消防部队灭火、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能力大力提升。

(十八)加强灭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号)和黔西现场会要求,2013年以前,七星关、大方、金沙、织金、纳雍、威宁、赫章等县(区)按标准完成应急救援体系建设,2014年,百里杜鹃风景名胜区按标准完成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十九)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关于加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发展的意见》(公通字〔2010〕37号),大力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边远和重点乡镇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密集的乡镇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单位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村(社区)、新农村试点村寨、50户以上自然村寨因地制宜地建设治安联防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消防执勤点,配备必要的器材设施。根据工作需要招收合同制消防人员,征召政治合格、身体合格的优秀民兵到消防站驻勤,弥补消防警力不足的问题。2012年,各县(区)至少有10人以上驻勤民兵参与消防执勤。2015年,各县(区)依托消防部队建成公路抢险机动中队、抗洪抢险机动中队并配置相关装备器材。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并根据扑救火灾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加强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的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职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和生活、服装、福利等费用,由当地财政足额保障并执行当地高危职业工资标准;驻勤民兵、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人员在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中受伤、致残或死亡的,县(区)政府要参照有关规定给予评功、评残、评烈,并落实医疗、抚恤等有关政策。

六、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提升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建立政府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责任体系,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消防联席会议内容,定期召开会议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深入开展消防宣传“八进”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开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为主题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要利用媒体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安排专门时段、版块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行业优势,整合资源,形成社会化消防宣传合力。中小学要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建设完成率达100%。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及公务员培训、职业培训、科普和普法教育内容,不断提高党政干部和广大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社会力量开办消防职业学校或培训中心,积极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加强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及保安、电(气)焊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2013年,各地建成一所“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一个“消防安全教育示范社区”,城市居民消防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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