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筑府办函〔2016〕38号
颁布日期:2016-03-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筑府办函〔2016〕38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贵阳综合保税区、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确保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提升建设水平,改善城市景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围

由政府投资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二、管理内容

加强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是对涉及的设计方案审查、项目施工管理、项目监理管理、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项目移交等内容的强化行业管理规范。

三、管理分级和责任单位

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严格绿化项目审批,确保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按程序及规范建设。

(一)政府投资建设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分级。

1.市级及以上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区(市、县)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由区(市、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管理,报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3.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按照“跨区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市级负责、区级行政范围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由该区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二)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

1.城市重要道路、区域、节点(注:由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管理的中心城区主干道及市级〈含市级〉以上城市道路和区域)的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由市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2.各区(市、县)辖区范围内非市级管理的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由各区(市、县)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3.不具备验收条件及未移交的市政、道路等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由建设施工单位负责管养工作;待达到验收标准全面移交后,由接管单位进行管理。

(三)管理主体。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建设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管理主体,分级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开展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四、设计审查及施工管理

(一)设计方案审查。

1.方案编制。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设计方案,项目业主单位应按程序组织进行专家评审。

2.方案报审。编制完成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项目业主单位应当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同时依据规划审查制度经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建设。

(二)项目施工管理。

1.开工前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按规定和程序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行招投标管理。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制定工程施工方案,报送项目业主单位备案,并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施工过程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委托专业监理单位对项目进行全程监理,落实工程进度、质量、投资控制。项目业主单位应将工程进度定期报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对工程进度及质量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三)项目监理管理。

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园林绿化工程监理监督,通过监督检查促进项目监理单位严格按照园林绿化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实施监理,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

1.项目监理单位应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特点,实行从取苗的质量到栽植后管理的全过程监理,把好各个环节质量关,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与管理。

2.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通过对项目监理单位采用随机抽查(检测)的方式,对项目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在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中违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警告并进行不良记录,同时提出整改意见,项目监理单位应按要求进行整改。

3.绿化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综合评定并出具综合评定意见,纳入绿化监理单位信用记录。

五、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及项目竣工验收

(一)申报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在工程完工,并依约落实管护保养,达到设计方案和工程质量要求后,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申请书;

2.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监理资料及监理报告;

3.绿化工程竣工图、工程量清单(数量及规格);

4.工程隐蔽检验资料、工程完工质量验收报告、绿化面积测绘成果鉴定。

(二)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流程。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接到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完工质量检查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组织绿化质量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检查合格出具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合格证明。

(三)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依据。

1.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任务书、设计文件等;

2.施工图纸和说明、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签证和技术核定单;

3.国家与行业颁布的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CJJ/T82—201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有关施工记录及工程所用的材料验收报告单。

(四)项目竣工验收。

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合格后,项目业主单位按照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补充检查,不替代项目竣工验收。

六、项目移交

(一)工程移交。

政府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管护单位进行常规管护。项目移交应提供以下资料:

1.绿化工程移交申请报告;

2.绿化工程完工质量检查合格证明;

3.竣工图纸(蓝图)及电子版本;

4.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5.工程合同(复印件);

6.苗木交接清单;

7.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及其它竣工资料。

(二)档案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当加强档案管理,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管护后,应建立项目管理档案,并适时移交城建档案馆;项目施工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项目建设基本数据录入绿地系统数据库,加强日常管理。

2016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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