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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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的实施意见
六盘水府发〔2014〕2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实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推进新时期扶贫开发,切实改善我市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生态环境脆弱地区贫困农户生存发展环境,促进城乡一体化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科学发展、后发赶超、同步小康,根据《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主基调、主战略,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和市委六届五次全会精神,按照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四坚持、五为主、四结合、一确保”的总体要求,牢牢把握“建房、搬迁、就业、配套、保障、退出”六个关键环节,注重与“5个100工程”、“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六项行动计划、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退耕还林工程、石漠化综合治理工程、“千企帮村、万户结对、共奔小康”活动相结合,整合各种资源,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搬得出、留得住、能就业、有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争取、保质保量。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大力支持,保质保量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扶贫生态移民计划任务。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源调配和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加强宣传教育,尊重群众意愿,最大限度调动群众主动参与的积极性。
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坚持规划引领,充分利用安置点原有基础条件,集中安置,整村(组)推进,实现可持续发展。
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安置点的环境承载能力和搬迁群众的生存条件、经济能力、劳动技能和生产生活习惯,科学编制实施方案。
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扶贫生态移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推进难度大,分轻重缓急,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推进。
坚持以县为主、部门联动。各县(特区、区)政府是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合力推进。
坚持突出特色、落实保障。着力打造一批具有历史记忆、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的安置点。以宜居为目标,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就业为核心,统筹做好移民教育、就业、就医、户籍等后续保障工作。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完成纳入《贵州省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2012—2020年)》的32815户129485人的搬迁任务;未纳入的32613户116876人,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和省的搬迁任务。
二、具体内容
(一)移民对象。坚持以居住在深山区、石山区特别是石漠化严重地区,生态区位重要、环境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陡坡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民族地区等地区贫困农户为主。以上范围外的贫困农户由县(特区、区)、乡(镇、街道)确定搬迁及补助标准,积极组织实施。
(二)安置方式。安置点应选择在县城、工业园区、小城镇、旅游景区等基础设施完善、交通便捷的地方,注重与产城互动和加快城镇化相结合,可采取以下5种安置方式:依托中心城区的城郊型安置模式,依托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园区型安置模式,依托特色小城镇的城镇型安置模式,依托旅游景区的景区型安置模式,依托交通枢纽的商贸流通型安置模式。
(三)搬迁方式。根据迁出地自然村寨分布情况,从有利于降低扶贫生态移民成本、有利于迁出地生态恢复和保护的角度出发,原则上采取以地域上相连的人口聚居区(村、村民组、自然村寨)为单元实施整体搬迁。对于搬迁规模较大、一次性难以全部搬迁的,应统一规划、分期分批实施。
(四)实施方式。市政府统筹协调负总责;县(特区、区)政府为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乡(镇、街道)具体组织实施;搬迁农户主动参与。同时,坚持政府主导,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建设。
三、政策支撑
(一)资金政策。县(特区、区)政府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分类投入、各记其功”的原则,积极整合“四在农家·美丽乡村”、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财政“一事一议”、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安全饮水、土地整治等项目资金,以及交通、电力、水利、林业、文体广电、教育、卫生、商务粮食等部门资金,加大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投入,充分发挥资金整合效益,严格执行省的资金配套政策。
(二)住房政策。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进入城郊、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安置点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建筑面积按人均15—20平方米、户均80—12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对进入小城镇(集镇)安置点的扶贫生态移民住房,可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建设,或统一规划、农户自建两种方式进行。统一建设的,建筑面积按户均80—120平方米、楼高原则上不超过7层的标准执行;农户自建的,建房占地面积按户均不超过80平方米、楼高原则上不超过2层的标准执行。每户移民原则上配套建设1个门面(摊位、柜台)。
(三)贷款政策。各县(特区、区)政府要抓紧成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融资担保公司,具体负责扶贫生态移民工程急需的贷款担保。
1.搬迁贷款。对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入住新址的农户,房屋装修和购买家具有困难的,可申请1万元以内(含1万元)贷款,县级财政给予贴息补助,贴息期限最长2年。
2.住房贷款。对建房或购房困难的移民户,按省规定,每户可用住房为抵押,申请5万元以内(含5万元)贷款,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由县级财政补助移民户。贴息期限最长5年,超过5年的由移民户自行负担。
3.创业贷款。移民自主创业的可享受各级、各类创业优惠政策;自主创办以吸收扶贫生态移民就业为主的微型企业,按规定享受“3个15万元”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符合申请扶贫产业小额贷款贴息条件的移民户,可向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提出贴息申请,由乡(镇、街道)审核后向县(特区、区)扶贫部门申报。
(四)土地政策。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指标按省规定实行计划单列,开辟快捷办事通道,优先办理用地相关手续,项目县(特区、区)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抓好落实。项目县(特区、区)要积极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治理。对移民搬迁后有复垦条件的旧村庄、旧宅基地,由安置点所在乡(镇、街道)协助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复垦,经验收合格后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指标收益按有关政策兑现给移民。对移民原有承包地,25度以上的陡坡耕地积极争取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支持;25度以下(含25度)的耕地,可由乡(镇、街道)或村(居)组织成立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经营,也可通过土地流转引进或培育农业产业发展公司进行农业产业开发,使移民户获得土地经营和流转收益。
(五)就业政策。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强化培训、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方式促进移民就业。
1.人资社保部门要积极争取上级就业资金,财政部门应将就业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就业资金保障移民培训,推进“惠康工程”实施。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条件的移民,要安排免费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升移民就业、创业能力;以“5个100工程”建设为依托,积极开展用工需求对接,帮助移民到城镇、城市综合体、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旅游景区及民营企业就业,实现移民稳定就业和劳动力转移就业;对吸纳一定比例移民稳定就业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予以适当减免;对新增就业岗位优先安排移民的产业化项目,在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对吸纳移民就业的旅游项目,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倾斜。
2.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保洁、保绿、社区公共设施维护等),要按规定优先安排移民中的“4050”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招用“4050”移民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乡(镇、街道)应有计划地开展用工需求对接,组织移民到农业产业基地或加工基地就业,增加移民收入。
(六)保障政策。
1.移民子女入学政策。教育部门应根据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做好各学龄段移民子女规模分析预测,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规划,确保适龄移民子女能上学,并提供更多优质教育资源。对移民子女初中毕业未考入高中、高中毕业未考入大学的,可在我市辖区内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享受3年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家庭困难学生可按相关规定享受生活补助。
2.移民户籍政策。移民搬迁后仍保留农村户籍的,在原住地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新农合、养老保险等政策不变,由迁出地、迁入地政府相关部门做好转移接续工作。移民搬迁后转为城镇户籍的,实行属地管理,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同等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医疗卫生、养老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政策。
3.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按照“应保尽保、按标施保”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移民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移民,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帮助其解决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和基本医疗保障。
4.宅基地退出政策。移民搬迁后,原则上要退出原有宅基地,对率先拆除原有住房并入住新居的移民,可优先选择住房、门面或摊位,优先享受贷款、培训、就业等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分别成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发展改革、农业的领导为副组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资源、农业、扶贫、民政、教育、卫生、人资社保、交通、商务粮食、水利、林业、供电、文体广电、金融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发展改革部门,市、县两级分别按正县级、正科级机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扶贫生态移民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快制定配套实施方案,各项目所在乡(镇、街道)要成立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领导小组推动工程实施。
(二)明确职责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完善“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班子、一套政策、一抓到底”的责任体系,形成行政“一把手”亲自抓的项目责任制,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和定期协商制度,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县(特区、区)政府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针对贷款、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确权颁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户籍转移、土地流转等问题,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担起牵头抓总的责任,主动协调、主动服务;扶贫部门要针对每个安置点的贫困农户制定具体脱贫致富实施方案;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用地、土地复垦、占补平衡等工作;财政部门要落实好配套资金;住建部门要抓好建房质量监督管理,做好农村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等项目、资金整合工作;人资社保、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好移民就业培训、就学、就医、社会保障等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农业、水利、交通、商务粮食、林业、供电、文体广电等部门要解决好安置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问题;农发行、农信社等金融部门要帮助解决移民住房及产业发展贷款问题。
(三)建立三项机制,确保顺利推进。建立督促检查机制,由市委市政府督查室把扶贫生态移民工程纳入督查范围,按照省统一规定的时间节点,制定年度督查计划,会同监察、扶贫生态移民办等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形成定期督办、定期通报、定期考核的机制;建立激励机制,对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实施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地方,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把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特区、区)的年度目标考核,工作实绩作为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进度慢、质量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四)加强规划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各地资源禀赋,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风格特色,做到扶贫生态移民工程规划与城乡规划等各类专项规划有机衔接,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科学编制扶贫生态移民工程年度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四制”规定,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坚持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确保资金安全。以移民家庭为单位,摸清底数、分类统计、建档立卷,建立扶贫生态移民信息平台,实现精准对位、动态管理。
(五)搞好舆论宣传,调动群众参与积极性。全市各级政府及工程实施乡(镇、街道)、村(居)要充分运用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媒体,利用宣传栏、宣传标语、政(村)务公开栏等,加大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重大意义、基本原则、实施方式、优惠政策等宣传,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主动性,激发群众艰苦奋斗、奋勇争先的积极性,凝聚同步小康的正能量,推动扶贫生态移民工程顺利实施。
201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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