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 文号:市府发〔2012〕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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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03-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市府发〔2012〕1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地质安全保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充分认识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位于贵州西部,地处川、滇、黔三省结合部,是长江上游和珠江上游的分水岭,地质环境脆弱,为地质灾害多发、高发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重要性,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以更加负责的精神,更加顽强的作风,更加有力的措施,扎实推进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提高全社会地质灾害防范意识和能力。
(三)总体要求。“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我市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详细调查评价工作,查清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本情况,大力推进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对其他隐患点,积极开展专群结合的监测预警,灾情、险情得到及时监控和有效处置。到2020年,全面建成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综合防治体系和应急体系,基本消除特大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威胁,使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明显减少。
(四)基本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明确地方政府的地质灾害防治主体责任,做到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科学运用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多种手段,有效规避灾害风险。坚持专群结合、群测群防,充分发挥专业监测机构作用,紧紧依靠广大基层群众全面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谁引发、谁治理,对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明确防灾责任单位,切实落实防范治理责任。坚持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在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同时,协调推进山洪等其他灾害防治及生态环境治理工作。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体系建设
(一)强化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体系。
1.全面开展地质灾害详细调查。2013年前,以县为单元,全面完成我市重大地质灾害隐患详细调查评价,建成全市地质灾害数据库,逐点提出防治措施、落实防治责任。
2.加强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勘查。要加强对城镇、人口集中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勘查力度,对已发现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按轻重缓急原则,逐步安排勘查,查明形成条件、发展趋势,评价其危害程度和危险性。
3.强化地质灾害动态巡查。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执行地质灾害动态巡回检查制度,及时向公众发布巡查信息,公布责任单位,组织力量消除隐患威胁。对重点防治区域,要严格执行汛前巡查、汛期排查、汛后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地质灾害隐患。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解决基层动态巡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
1.建立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系统。市、县国土资源、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合作,建成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建立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健全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数据传输、收集、分析工作制度。国土资源、气象部门要确保所有市、县的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在3年内投入运行。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通信部门和有关媒体、企业要大力支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工作,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社会媒体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及时、准确无偿向公众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对重点城镇、乡村、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上游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地带,要加强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同时,要加强农村地区紧急预警信息发布手段建设,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将灾害预警信息及时传达给受威胁群众。
2.开展地质灾害专业监测预警预报。要充分运用远程自动化监测技术,逐步扩大地质灾害专业监测范围,建成覆盖全市的远程实时监测和临灾预警预报系统。县级人民政府要配备人才、装备和技术,建立专业监测队伍,加强对重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监测预报,确保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发出预警。
3.提高地质灾害群测群防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群测群防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以乡镇、村干部和群众骨干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的水平,新发现的隐患点要及时纳入监测范围。要给予群测群防人员适当的经费补贴,配齐简便实用的监测预警设备,组织经常性的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处置技能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定防灾避险预案,设立警示标志,划定疏散路线,规定预警信号,预设安置场所,开展防灾避险演练。
(三)加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1.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矿山开采、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工程建设,要严格按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防人为活动诱发地质灾害。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与监管,开展生态环境监测评估。经评估论证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各地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要加强对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理确定项目选址、布局,切实避开地质灾害危险区域。
2.统筹实施搬迁避让。地质灾害险情严重且难以治理,需搬迁避让的地区,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实施搬迁避让。要把地质灾害搬迁避让与学校建设、扶贫开发、新农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建设和土地整治等相结合,统筹安排资金,本着“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原则,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要加强对搬迁安置点的选址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3.科学开展工程治理。合理划分地质灾害隐患工程治理的工作职责。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由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治理;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县、特区、区政府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治理。对突发性的地质灾害,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主体按照专家意见及时采取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队伍作用,科学设计,精心施工,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4.积极开展综合治理。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气象、水利、城乡建设、环保、交通、安监、农委、林业、民政等相关部门,统筹各方资源抓好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农村危房改造、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和病险水利设施除险加固、尾矿库隐患治理、易灾地区生态环境治理、水土保持等各项工作,切实提高地质灾害综合防治能力。
(四)健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
1.强化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建设。2012年前,建成市级地质灾害应急中心。2015年前,各县、特区、区要建成应急中心并投入运行。各级人民政府要为应急中心解决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工具和专业设备等,指导其健全规章制度,建立高效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提高地质灾害灾前预警、应急调查和临灾处置能力。
2.建立应急抢险救援联动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抓紧修编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发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细化重大隐患点预防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组建专群结合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形成多部门联合,反应灵敏、到位快速、处置得当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要在汛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增强实战、协调和配合能力。
3.快速有序组织抢险救援。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紧紧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骨干力量,加强综合协调,快速高效做好人员搜救、灾情调查、险情分析、次生灾害防范等应急处置工作。要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医疗和心理救助,全力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三、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科技工作和宣传培训
(一)加快推进我市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平台建设。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加快推进我市地质灾害综合研究,形成符合本市地质灾害隐患点时空分布、地质灾害发生规律的理论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生成、发展、发生模型,构建拥有关键技术支撑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体系。建成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数据的多源传递,快速集成、分析和处理系统,搭建起高科技支持的地质灾害决策指挥平台,显著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科研水平。
(二)加强专业人员技能培训。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对地质灾害专业技术人才培训的协作力度,各地要从富有实践经验的人员中选择技术骨干,送入高等院校脱产学习培训。鼓励和支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事地质灾害防治的单位建立内部培训和技术交流制度,帮助技术人员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专业水平。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治理施工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要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性倾斜。
(三)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及全市中小学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采用街头设点,深入地质灾害易发村寨等方式,通过发放画册、光盘,开展宣讲培训等多种形式,帮助群众树立防灾减灾意识,掌握规避地质灾害伤害的技能。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普及广泛的公众媒体为载体,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融入群众喜闻乐见的活动中,全面提升全社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识和能力。
四、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法规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结合我市地质灾害形势和防治工作需要,构建地方性政策体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市、县财政要逐步增加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投入,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费用和群测群防员补助资金纳入财政保障范畴,并根据本地实际,增加安排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财政投入。各县、特区、区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按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中提取,同时按不低于5%的比例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中提取,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可靠、安全、高效。
(三)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各地要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质灾害防治,进一步健全公众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机制。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探索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努力构建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的新格局。
(四)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步伐。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有利于地质灾害防治队伍专业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在编制、机构、人员、装备、物资、资金的配备上给予倾斜。各地要进一步整合专业技术力量,充分发挥驻地监测分院、地勘单位作用,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业咨询服务体系。各县、特区、区要在2013年底前与专业队伍签订对口协作协议,构建地质灾害防治的长效机制,有效解决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缺乏问题。
五、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组织领导
(一)强化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地质灾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市人民政府将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对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能,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开展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动态监测、应急处置、综合治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负责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防治资金,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镇规划、建设的审批管理,及时制止和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章建设。人资社保部门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防治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交通、铁路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负责重要交通干线、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应急处置和防治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中小河流的治理,负责山洪灾害和水库(坝、渠)等水利设施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防治工作。教育、卫生、国资、旅游、文物、军事部门分别配合做好学校、医疗场所、国有企业、旅游景点、文化保护单位、军事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和防治工作。教育部门要将地质灾害防治科普教育列入中小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林业、环保部门要强化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负责开展易灾地区生态环境监测评估。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尾矿库(坝)的安全检查。气象部门要做好气象信息的收集,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作为政府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负责人任职谈话的重要内容,督促防灾责任落实到位。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要严格实行问责制,对在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中玩忽职守,致使工作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行政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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