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六盘水府办发〔2015〕15号
颁布日期:2015-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5〕15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4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农〔2003〕50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用水户协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不断提高供水保证率。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四条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组建受益户广泛参与的专业供水管理组织,对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管理。

(一)所有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用水户参与制度,选举用水户代表,成立用水户协会,参与并监督工程的管理,村级管网也可直接由用水户协会管理。同时,要有计划地开展相关专业知识、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工程建设与管理、监督等方面的培训,提高用水户代表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

(二)以国家投资为主,跨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多村(居)联办或规模较大的工程,主体工程属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并组建农村饮水供水管理机构,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由国家投资、群众自筹及社会投资共同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应按投资比例确定股份,组建股份制供水机构,具体负责供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

(四)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集中供水工程,主体工程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权,可以采取公开竞标的形式,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经营者。由经营者按核定的水价计收水费,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出让所得资金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运行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

第五条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单村(居)供水工程,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个体户独资或企业实体兴建的,所有权归个体户或企业实体所有;由联股兴建的,所有权归股东所有,但必须接受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对于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群众投工投劳兴建的单村(居)供水工程,要成立用水户协会,由用水户协会对工程进行管理,村(居)委会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协调。可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一)出让经营权。通过竞标等方式出让给农户和个人经营管理。出让所得资金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工程的维修和设备更新,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二)租赁承包。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群众竞标承包。中标者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金,存入工程折旧与大修理费专户,保证工程资产的保值和工程设备的大修更新。

(三)股份制经营。投资较大的工程,可由多户农民筹资购买,按股份制形式共同经营管理。已有工程应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实行公开竞标,竞标所得资金存入专户管理;新建工程除国家投资外,工程建设资金应由经营者筹集,建成后由经营者自主经营。

(四)集体管理。由村(居)委会或用水户协会确定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工程管理和征收水费,并按国家规定提取折旧和大修等费用。

第六条工程设施保护。对供水构筑物、管道、单个水池和泵房都应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他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供水主管线应设立明显的指示标志。

第七条工程运行管理。每项工程都要落实专门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管理责任人应定期对供水构筑物、管道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对机电设备经常保养,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对集中供水工程和单村(居)供水工程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八条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对供水水源水量的管理和保护。

第九条县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

第十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对供水水源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水源工程应划定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水源地补给范围内应植树种草绿化,涵养水源。

第十二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供水水质监测。县级应设立水质监测机构,对本县的农村饮水安全状况进行监控。对规模较大的集中供水工程,应设置化验室和配备检测设备,按照《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对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等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供水工程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十三条直接从事供水工作的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体检。如果发现有传染病患者,应立即治疗或调离岗位。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十四条县级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县(特区、区)村镇供水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县级村镇供水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区域下设分支机构,负责该区域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特别是要加强对供水站和人员的资质管理,组织业务和技术培训,逐步建立从业资格注册制度,实行行业准入控制。

第十六条集中供水工程新增供水的单位和用户,应向供水站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由供水站负责勘查、规划、设计和安装。严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

第十七条集中供水应实行承包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单村(居)供水如果不是由用水户协会管理的,则应成立村民评议委员会,接受用户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供水管理人员的报酬应和经营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其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第十八条供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降低运行成本,严格控制管理人数。加强水费管理,积极推行“水价、水量、水费”公示制度,让用户用上放心水、明白水。

第十九条供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应确保工程受益对象的用水需求,按照国家饮用水标准,保质保量及时供应安全、卫生的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各县(区、特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已建的渴望工程、解困工程、烟水配套工程的运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府办发〔201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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