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2-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六盘水府办发〔2015〕6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市行政企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2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六盘水市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改善居住环境,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13〕3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4〕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责,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重要工作,按照努力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以满足城市中等偏下及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机制,大力推进各类棚户区改造,加快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为重点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建设,多渠道实施住房保障,不断改善和提高全市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做到量力而行、逐步推进。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作用,制定完善政策标准,进一步落实土地、金融、财税等支持政策。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和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各方协调、共同参与的合力。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结合地方发展实际和保障需求,合理界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切实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按照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基本居住功能。坚持先安置、后改造,原地与异地建设相结合,与推进城镇化建设相结合,与疏老城、建新城相结合的原则。
(四)完善配套,同步建设。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组织好新建安置房和保障房小区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无障碍设施等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三、目标任务
(一)城市棚户区改造。2014—2017年,全市计划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253192户(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101245户、综合整治70552户,“三线”企业城市棚户区改造36095户、综合整治45300户)。其中:2014年实施9555户,其余计划于2015—2017年实施。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2014—2017年,全市计划实施公共租赁住房23036套,其中2014年实施7840套,其余计划于2015—2017年实施。
通过实施棚户区改造、综合整治及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使全市城乡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极大改善,真正达到居者有其屋、居有所乐的目标,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打造国际标准旅游休闲度假城市。
四、改造范围和方式、标准
(一)棚户区改造。
1.改造范围。
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等类型。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同步考虑将周边村民居住房屋纳入棚户区改造。铁路、钢铁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
2.改造方式。棚户区改造可采取拆除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综合整治等多种方式。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安置住房实行原地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优先考虑就近安置;异地安置的,要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入学、出行等需要,合理规划选址,尽可能安置在交通便利、配套设施齐全的地段。
(二)公共租赁住房。从2015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具体的标准及条件,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未享受实物配租的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按规定标准梯度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及装修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原则上应达到“拎包入住”。
五、政策支持
(一)多渠道筹措资金。
1.增加财政投入。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和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通过财政公共预算、保障性住房租售收入、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收入、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多渠道安排资金,用于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公积金中心)
2.强化金融支持。组建市、县融资平台,由属地政府委托,统一向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申请中长期贷款,通过贷款贴息、项目融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范政府融资平台监管,做实做优政府融资平台,优先保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增加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信贷资金安排,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支持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承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企业债券发行工作。有条件的县(特区、区)要积极争取列入国家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城镇保障性住房试点范围,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六盘水银监分局)
3.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利用媒体、报刊等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向社会公示,进一步创造有利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政企共建、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积极鼓励企业出资参与棚户区改造,加大改造投入。落实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支持政策,充分调动企业职工参与改造积极性。(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六盘水银监分局、市公积金中心、市直投融资平台公司)
(二)确保土地供应。市人民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各地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同时,积极推广节约用地制度,探索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促进城市的更新改造和开发。
挂牌出让的新建商品住房用地项目,必须按建设项目住房建筑总面积的5%—10%配建保障性住房,具体比例由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统一确定。配建的保障房要与商品房同步建设,按照中央和省的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并将配建的建筑面积、套数、税费优惠、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及建成后产权移交政府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公益事业设施及其他非盈利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配套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中不宜以单独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可以依法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供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以行政划拨为主,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建立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长效机制,加快建设用地的整理储备,统筹安排用地计划,避免因落实土地问题而影响建设周期。(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国土资源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三)落实税费减免。要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制定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占破道费用。通讯、供水、供气(供暖)、广电网络及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给予支持,适当减免经营性收费,不再收取入网、管网增容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水利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燃气总公司、省广电网络公司六盘水市分公司、电信六盘水分公司、移动六盘水分公司、联通六盘水分公司)
(四)完善安置补偿政策。制定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方案,要采取多种方式征询棚户区居民意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坚持公开、透明操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中统筹解决。坚持以完全产权为主、完全产权与有限产权相结合的原则,各地可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购买部分产权。(牵头单位: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六、建设管理
(一)科学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的,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入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和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要按照相关规定建设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善社区公共服务,保障居民安居乐业。
1.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幼儿园38所(其中德坞片区9所、黄土坡片区8所、荷城片区5所、凤凰山片区4所、红桥片区8所、双水片区4所),建设小学24所(其中德坞片区5所、黄土坡片区5所、荷城片区4所、凤凰山片区3所、红桥片区2所、双水片区5所),建设中学8所(其中德坞片区1所、黄土坡片区1所、荷城片区1所、凤凰山片区2所、红桥片区2所、双水片区1所)。(牵头单位: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2.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社区医院18家(其中德坞片区4家、黄土坡片区3家、荷城片区1家、凤凰山片区4家、红桥片区2家、双水片区4家),建设综合医院5家(其中德坞片区2家、黄土坡片区1家、荷城片区1家、双水片区1家)。(牵头单位: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3.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体育场馆2个(其中荷城片区1个、红桥片区1个),社区活动场(健身和文化)33个(其中德坞片区7个、黄土坡片区7个、荷城片区3个、凤凰山片区4个、红桥片区7个、双水片区5个)。(牵头单位: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4.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处5个(其中德坞片区2个、黄土坡片区1个、荷城片区2个)。(牵头单位: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5.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公共广场4个(其中德坞片区1个、黄土坡片区1个、红桥片区1个、双水片区1个),绿地公园38个(其中德坞片区7个、黄土坡片区8个、荷城片区6个、凤凰山片区5个、红桥片区3个、双水片区9个)。(牵头单位:水城县、钟山区人民政府,钟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6.六枝特区规划建设社区活动场(健身和文化)1个、公共停车处1个、公共广场1个。
7.盘县规划建设幼儿园15所、小学7所、中学1所、社区医院7家、综合医院1家、体育场馆1个、社区活动场(健身和文化)7个、公共停车处10个、公共广场8个、绿地公园8个。
(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各相关责任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规范。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健全项目信息公开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质量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相应责任,积极推行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严格执行施工公示牌制度和永久性标牌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全面实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未进行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达标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四)健全准入审核制度。各地要根据公廉并轨运行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方便群众申请、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整合原有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管理资源,统一准入条件,统一申请受理渠道、统一审核准入程序、统一轮候配租。要在综合考虑保障对象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申请顺序、保障需求以及房源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轮候排序规则,并优先满足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以及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孤寡病残、烈士遗属、劳动模范、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需求。
(五)完善租赁管理。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1月底前全部发放到位。积极推行租补分离、分档补贴制度,完善租金定价机制。对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实行差别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因收入提高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确无其他合适住房的,要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助。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六)加强使用管理。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入住后的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措施,切实管好用好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各县(特区、区)应制定并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退出机制,有关部门应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政府拥有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委托给房屋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七、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保障。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并负责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报和配套工程前期相关手续办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政策咨询指导、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等工作,配合对违法建筑依法拆除。牵头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申报工作。
2.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开展土地收储并及时供应土地。
3.市规划局:负责组织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含安置房建设规划),制定规划实施方案,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时办理项目规划报建手续;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
4.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及时拨付上级补助资金,协助业主单位开展融资工作,对项目改造资金实施监管。
5.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申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指导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四制”工作。
6.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协助市人民政府授权监管企业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督促推进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其他国有企业棚户区改造的协调工作由相应的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7.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技术审查及审批等工作。
8.市审计局:负责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工程建设管理及住房分配运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9.市公安局:负责查处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10.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市直投融资平台公司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工作。
11.人行六盘水市中心支行和六盘水银监分局:负责牵头金融信贷支持工作。
12.市信访局:负责在市联合接访中心接待处理动迁户及城镇低保户的各类诉求。
13.市直其他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14.市直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协助各县(特区、区)及钟山经济开发区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入户调查、融资、安置房建设等工作。
(三)强化协调服务。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职责分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实行跟踪管理与监督,对工程进展情况要及时沟通、通报,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积极帮助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强化跟踪调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点多面广,市、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跟踪调度工作,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协调和安排部署,确保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五)强化监督检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市人民政府已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改造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要立即予以制止,并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加强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各相关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上级相关政策,及时报道工程的进展情况,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实施创造必要的舆论氛围。
八、责任监督
市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项目单位采取旬调度、月报告(表)、季通报、年总结等措施,对不按进度开工、进度缓慢、土地供应和配套资金不到位的责任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按时完成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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